第二节 概念界定

一 农村流动人口

“流动人口”一词已经在生活和科学研究中被广泛运用,但目前学术界对流动人口的定义并不统一。学者们从不同角度对流动人口进行了定义。一是从户籍的角度,认为流动人口即离开户籍所在地,进入其他行政辖区的人口。如商俊峰(1996)认为人户分离即流动人口;李强(1997)则将流动人口定义为离开户籍所在地到达其他行政区域并滞留的人口;桂世勋(1992)从户籍和时间角度对流动人口进行了诠释,将流动人口定义为在户籍所在地之外的地区居住1天以上的人口。二是从流动的目的角度,认为流动人口是在本地无固定住处的人员(迟秀玲等,1995),这一定义无疑并不完全符合目前流动人口的现状。

流动人口中,“农村流动人口”受到较为广泛的关注,不少学者对这一概念进行了界定。李培林(1996)从三个方面诠释了农村流动人口的流动方向:一是地域上由农村到城市、由不发达地区到发达地区;二是职业上由农业转向非农业;三是阶层上由低收入阶层转向较高收入阶层。朱力(2002)认为农村流动人口的户口依然为农村户口,但已从第一产业转向了第二、三产业,在城市生活、工作但不享受城镇居民的保险和福利。陆学艺(2004)则从户口和职业两个方面对农村流动人口的概念进行了诠释。结合上述已有研究,并根据本书的研究内容及目标,这里将农村流动人口界定为“离开其户籍所在地的县、在其他地方生活和工作的16周岁以上的农村人口”。

二 流动的农村大龄未婚男性

大龄未婚男性是指由于个人或社会原因,过了适婚年龄而一直没有结婚的男性。由于文化和社会环境的差异,国外研究中的大龄未婚者不同于我国儒家文化背景下的大龄未婚男性,二者在个体价值观、道德标准及习俗规范等方面都存在着较大差异。在西方社会,婚姻是个人的事情,独身是个体增加幸福感的一种方式或理念,单身者在资源获得、经济能力、个体特征等方面与已婚者相比并不存在显著的弱势性。

然而,中国属于家庭本位的普婚制社会,婚姻不是个人而是家庭或家族的事情,未婚身份使个体无法尽到为家庭“结缘”(扩大亲属网络)和“继统”(传宗接代)的义务,无法体现其在家庭中的价值(徐安琪、叶文振,1999)。“普遍结婚”的行为规范使处于适婚年龄而没有结婚的人被视为“异类”。在中国,大龄未婚者集中于婚姻梯度理论中的两极:一极是受教育程度高、职业背景优越、个体条件突出的人群;另一极则是社会地位偏低、各方面条件较差的男性。本书的研究对象是处于婚姻梯度最底层的农村大龄未婚男性,他们受自身条件的限制或各种因素的影响而被动失婚。他们在错过适婚年龄之后,很难通过正式渠道找到合适的配偶。

目前对于大龄未婚者年龄的界限还没有统一或公认的标准。由于文化、社会、经济等特征的地域性差异,实际结婚年龄所在的峰值区间和人们对社会学意义上适婚年龄范围的划分可能存在较大的差异(Fengler et al., 1982)。城市人口的平均结婚年龄高于农村居民,刘爽和郭志刚(1999)在对北京大龄未婚问题进行研究时将“大龄”的下限定为25岁,但侧重研究年龄在30岁以上的未婚者。张春汉和钟涨宝(2005)在对农村大龄未婚青年的失婚原因进行分析时发现,25~27岁是男性晚婚的适宜年龄,在农村真正找对象困难的是28岁及以上的未婚青年。本书中,流动的农村大龄未婚男性是相对于留守在农村的大龄未婚男性而言的,是指年龄在28岁及以上,由农村流动到城市,持有农村户籍却在城市工作和生活的、从未结过婚的男性流动人口。

三 社会支持与社会支持网

社会支持是20世纪70年代以来由健康医学家、精神病学家、心理学家以及社会工作者等发展起来的研究议题,最初的研究焦点集中在社会支持与个体健康状况的关系,随后逐渐发展到研究社会支持网络本身。

很多学者认为社会支持是社会网络的功能,即个体从网络中获得的、提供的和交换的实际形式和感知形式的社会支持,具体包括情感支持、实际支持、信息支持等方面。从社会网络的视角出发,个人的社会支持网也指个人能借以获得各种资源支持(如金钱、情感、友谊等)的社会网络,通过社会支持网络的帮助,人们解决日常生活中的问题和危机,并维持日常生活的正常运行(贺寨平,2001)。荷兰社会学家范德普尔在对个体支持网进行研究时,将社会支持分为实际支持、情感支持和社会交往支持三个方面,并将其细化为10个问题加以测量(Van del Poel, 1993)。范德普尔对社会支持的测度方法在国内广为使用,结合研究目标和研究对象,本书也采用这种方法考察流动的农村大龄未婚男性的社会支持状况,认为社会支持与社会支持网二者之间的关系是:社会支持网是一种结构概念,社会支持是社会支持网提供的功能。

四 社会融合

“社会融合”(Social Integration)最早由法国实证主义社会学家涂尔干于1897年在其著作《论自杀》中提出,当前多用于国际移民和国内农民工的研究中。社会融合通常被认为是源于社会交往密度的社会状态,以强烈的共同情感为标志;在移民融合的研究中,社会融合强调个人融入组织或者具有共同特征的群体融入整个社会的过程。

由于社会融合的概念缺乏清晰的、严格的、被广泛接受的定义,因此在测量维度上也难以获得共识。在当前国外移民和国内农民工的社会融合研究中,结构性融合和感知的社会融合是两个重要的测量维度。结构性融合强调社会互动关系,常常以社会支持网络进行测量(Myers, 1999;李艳、李树茁,2011);感知的社会融合强调在心理和情感上对自己的社会成员的身份和归属的认同程度(悦中山等,2012)。据此,本书认为“社会融合”是指个体在社会或群体中的社会参与和互动,包括客观社会支持和感知的社会融合两个维度。客观社会支持通过“实际支持网”“情感支持网”和“社会交往网”进行测量;感知的社会融合通过“城市归属感”“对城市的感情”和“非农身份”认同进行测度。

五 婚姻策略

李德、赫剑梅等在研究中明确提出了婚姻策略的概念。李德(2008)认为,婚姻策略的实质是博弈逻辑理论在婚姻中的具体应用。赫剑梅(2008)认为婚姻策略是人们为适应环境、克服困难、走出婚姻困境而采取的权宜性、变通性的应对方式,即婚姻策略是人们在特殊场域中的婚姻实践理性。本书借鉴赫剑梅的定义,认为婚姻挤压下农村男性的婚姻策略是指农村男性在可婚女性短缺的情境下,为了获得或增大结婚机会而采取的或未来可能采取的变通性的应对方式。

六 婚姻质量

叶文振和徐安琪(2000)认为婚姻质量是指夫妻的感情生活、物质生活、余暇生活、性生活及其双方的凝聚力在某一时期的综合状况。本书借鉴该定义,并将婚姻质量分为主观婚姻质量和客观婚姻质量。对主观婚姻质量的测度使用婚姻满意度和婚姻稳定性两个指标;对客观婚姻质量的测度使用婚姻暴力指标。

婚姻暴力(Marital Violence)指发生在已婚夫妻之间的暴力行为,既包括男性对妻子的暴力行为,也包括女性对丈夫的暴力行为(Straus et al., 1996)。本书对个体实施婚姻暴力类型的测度包括肢体暴力和冷暴力:肢体暴力指夫妻之间一方对另一方的身体攻击行为,如殴打、推搡、打耳光或者使用工具等进行肢体伤害(Straus et al., 1996);冷暴力指夫妻在产生矛盾时,对对方漠不关心、将语言交流降低到最低限度,表现较为冷淡、不理不睬的行为,这是一种以冷落、漠视为主要特征的暴力行为,是一种精神虐待(李梅,2009)。本研究对婚姻暴力的测度根据夫妻实施婚姻暴力的方向,分为无婚姻暴力、丈夫单方施暴、夫妻相互施暴和妻子单方施暴四类。

七 心理福利

20世纪20年代,福利经济学家庇古首次明确提出了福利的概念,但是由于专业的局限性,他把福利研究的视角仅仅放在能够用货币直接或间接度量的物质财富方面,认为只有追求物质的极大丰富才能提高人们的福利水平,后来人们把这部分福利称为经济福利(薛芳,2005)。随后,社会学和心理学领域也相继引入福利的概念,他们普遍认为主观意义上的福利应该是对人们基于现实生活而产生的精神体验和情感状况的描述,即心理福利(范为桥,2000)。由于心理意义上的福利具有极强的主观性,因此目前学术界对心理福利的内涵界定还没有形成统一的规范。

Beiser(1974)认为个体对幸福的感知是一种心理进程的综合反应,个体心理幸福感的组成除了包括负面情感、积极情感和生活满意度三个方面的内容外,还应该包括社会参与、兴趣的培养、计划、情感交流和身体健康等方面的内容。Bradburn和Caplovitz(1965)则将心理福利分为正向情绪和负向情绪两个方面,当正向的积极情绪超过负向的消极情绪时,就认为该个体的心理福利水平和幸福感高;反之则认为该个体的心理福利水平和幸福感低。Ryff和Keyes(1995)认为个体的心理福利应该包括六个维度:自主性、自我发展、环境、与他人的积极关系、生活目标和自我认同。范为桥(1999)在对心理福利结构的研究中,把心理福利定义为个体的“精神或心理领域的幸福和利益”,主要通过个体的主观评价、感受或行动来衡量,认为心理福利的概念应该包括自我幸福感、生活满意感和对社会的行为性评价三个维度。

本书把心理福利定义为“个体对自身现实生活状况的情感体验和满足感”,并将心理福利分为负面情感体验和生活满意度两个方面,负面情感体验得越多,心理福利越低;生活满意度越高,心理福利越高。

八 安全感

“安全感”(Security)与“不安全感”(Insecurity)的概念最早由W. I. Thomas和Alfred Adler提出(Adler, 1930)并很快引起心理学、社会心理学、社会学及社会工作者的关注(Cameron and McCormick, 1954); 20世纪80年代后,“个人安全感”成为犯罪学的重要课题(王大为等,2002)。然而,由于不同学科的关注点不同,对安全感概念的界定存在很大差异:心理学中的安全感被认为是心理健康的重要因素,不安全感不利于人格的健康发展,可能导致心理疾病,甚至导致反社会行为;社会学关注的是风险社会中存在的集体焦虑和普遍的社会不安全感;在犯罪学领域则是将安全感理解为对犯罪的恐惧,是社会治安状况的评价指标。虽然不同学科对安全感研究所关注的点不同,但并不是相互独立的,而是相互包容的,可以进一步概括为“内在安全感”和“外在安全感”两种类型(王俊秀,2008)。本书综合心理学、社会学及犯罪学领域对安全感的定义,认为安全感包括内在安全感和外在安全感两个部分。

内在安全感也叫本体性安全(Ontological Security),其对应的正是心理学中作为人格特质的安全感(吉登斯,1998)。本书将内在安全感定义为个体的一种人格特点,是个体内在的心理特质,并运用心理学研究中的安全感量表(丛中、安丽娟,2004)对个人的内在安全感进行测量。

外在安全感指个体受外在因素影响而产生的安全或不安全感受;这种感受或来自暂时性的环境变化,或来自相对持久的社会环境压力或人际关系压力(王俊秀,2008)。本书依据研究对象的特殊性,通过考察个体在社会生活中所面临的“收入、养老、婚姻、家庭、医疗问题以及治安环境”六个方面的安全感受来综合评价个人的外在安全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