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姜明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第5版)【教材精讲+考研真题解析】讲义与视频课程【40小时高清视频】
- 圣才电子书主编
- 2165字
- 2025-04-19 10:24:36
第八章 行政相对人
8.1 本章重点
■ 掌握行政相对人的概念
■ 了解行政相对人的分类
■ 注意行政相对人的法律地位
■ 掌握行政相对人的权利
8.2 重点难点导学
一、行政相对人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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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概念
(1)行政相对人是指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中与行政主体相对应的另一方当事人,即行政主体行政行为影响其权益的个人、组织。
(2)解读
①行政相对人是指处在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中的个人、组织。
②行政相对人是指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中与行政主体相对应的另一方当事人的个人、组织。
③行政相对人是指在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中,其权益受到行政主体行政行为影响的个人、组织。行政主体对行政相对人权益的影响包括直接影响和间接影响。
2.行政相对人分类
(1)个人相对人与组织相对人(以其是否有一定的组织体为标准)
①作为行政相对人的个人主要是指公民。
②作为行政相对人的组织主要是指各种具有法人地位的企业组织、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此外,还包括非法人组织。
(2)直接相对人与间接相对人(以与行政主体行政行为的关系为标准)
①直接相对人是行政主体行政行为的直接对象,其权益受到行政行为的直接影响;
②间接相对人是行政主体行政行为的间接对象,其权益受到行政行为的间接影响。
(3)作为行为的相对人与不作为行为的相对人(以影响其权益的行政行为的方式为标准)
①行政相对人权益受到行政行为作为方式影响的称为“作为行为的相对人”。
②行政相对人的权益受到行政行为不作为方式影响的称为“不作为行为的相对人”。
(4)抽象相对人与具体相对人(以行政主体行政行为影响其权益是否产生实际效果为标准)
①行政行为对其权益尚未产生实际影响而仅仅具有潜在影响的相对人是抽象相对人。
②行政行为对其权益已产生实际影响的相对人是具体相对人。
(5)授益相对人与侵益相对人(以行政主体行政行为对其权益影响的性质为标准)
①行政行为对其权益产生有利影响,即通过行政行为获取某种权益的相对人为授益相对人。
②行政行为对其权益产生不利影响,即因为行政行为而失去某种利益或使其利益受到损害的相对人,为侵益相对人。
二、行政相对人的法律地位与权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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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相对人的法律地位(重点)
(1)行政相对人是行政主体行政管理的对象。行政相对人必须服从行政主体的管理,履行行政主体行政行为为之确定的义务,遵守行政管理秩序。
(2)行政相对人也是行政管理的参与人。行政相对人不只是被动的管理对象,同时也要通过各种途径、各种形式,积极地参与行政管理。
(3)行政相对人在行政救济法律关系和行政法制监督关系中可以转化为救济对象和监督主体。行政相对人在其合法权益受到行政主体侵犯后,可以依法申请法律救济,成为行政救济法律关系的一方主体。在宪法关系中是国家权力的归属者,从而对行政主体行使国家行政权的行为可以实施监督,成为行政法制监督的主体。
2.行政相对人的权利(重点)
(1)申请权。行政相对人有权依法向行政主体提出实现其法定权利的各种申请。
(2)参与权。行政相对人有权依法参与行政管理。
(3)知情权。行政相对人有权依法了解和获取行政主体的各种行政信息,除法律、法规规定应予保密的外,相对人均有权查阅、复制和要求行政主体主动提供。
(4)正当程序权。行政相对人有权要求行政主体告知行为的根据,说明理由;有权陈述自己的意见、看法,提供有关证据材料,进行说明和申辩,必要时可要求为之举行听证。
(5)批评、建议权。行政相对人对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实施的违法、不当的行政行为有权提出批评,并有权提出建议、意见。
(6)申诉、控告、检举权。行政相对人对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作出的对自己不公正的行政行为有权申诉,对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的行为有权控告或检举。
(7)申请复议权。行政相对人对行政主体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及其所依据的有关规定不服,认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时,有权依法申请复议。
(8)提起行政诉讼权。行政相对人对行政主体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认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时,有权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9)请求国家赔偿、补偿权。行政相对人在其合法权益被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行为违法侵犯并造成损失时,有权依法请求国家赔偿。行政相对人财产因公共利益需要而被国家征收、征用,或其合法权益因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合法行使职权行为而受到损害、损失时,有权依法请求补偿。
(10)抵制违法行政行为权。行政相对人对于行政主体实施的明显违法或重大违法的行政行为有权依法予以抵制。
3.行政相对人的义务
(1)服从行政管理的义务。在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中,行政相对人的首要义务是服从行政管理。
(2)协助公务的义务。行政相对人对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行为,有主动予以协助的义务。
(3)维护公益的义务。行政相对人有义务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在国家社会公共利益正受到或可能受到损害或威胁时,行政相对人应采取措施,尽可能防止或减少损害的发生。
(4)接受行政监督的义务。行政相对人在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中,要接受行政主体依法实施的监督。
(5)提供真实信息的义务。行政相对人在向行政主体申请提供行政服务或接受行政主体监督时,向行政主体提供的各种信息资料应真实、准确。
(6)遵守法定程序的义务。行政相对人无论是请求行政主体实施某种行政行为,还是应行政主体要求作出某种行为,均应遵守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手续、时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