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利益相关者的代表
相关利益者所有成员都直接参与林业政策过程中是不可能的,也没有必要。通常的做法是每一个相关利益者出自己的代表直接参与。在参与式林业政策过程中,需要保证相关利益者均能有代表直接参与进来。这就派生出不同利益群体的代表如何产生的问题。
代表有其在身份、威望和责任上的要求(见框图3-3)。一些利益相关者有其正式组织代表其利益,如家具协会、竹业协会、竹农协会、人造板协会等。这些协会有与其成员沟通的管道,邀请这些协会推荐直接参与的代表,也能够为他们协会中大多数成员所接受。
框图3-3 相关利益者代表的基本特征
身份:一个利益群体,身份也很复杂,比如浙江省××县竹业协会,有竹加工商、政府官员、竹林栽培专家、竹农、竹笋收购商、竹产品贸易商。所选择代表的身份原则上应当与群体中的大部分人相同,以反映所代表群体大多数人的利益。如果所选择的代表拥有多种身份,应当分析这不同的身份是否有损其该代表利益群体的利益。
威望:选择出的代表必须在群体中具有一定的威望,得到群体成员的尊重。知晓林业政策一般性的问题,能理解政策调整对本群体的成员造成的影响。尤其对那些负面影响,能够预测出对本群体的利益影响程度,可能消除这些不利影响的策略。知识和经验是这些代表在群体中获得威望的资本。
责任:代表的责任感对参与林业政策过程的质量至关重要。一个有责任的代表通常是由该群体成员共同挑选出来的,具有荣誉感、责任心,而不辱使命。这些代表能够保持与该群体经常的沟通,能够得到广泛支持,获得赋权,而具有代表性。
(资料来源:FAO,2010。并根据中国国情作了适当修改)
在实际工作中,绝大多数利益群体没有能够代表其群体利益的正式组织。协调员与其他参与式林业政策过程小组成员一起需要从其利益群体中筛选出代表来。这些代表能够正确理解政策内涵,政策调整对其利益群体的影响,能够正确地展示需求和期望,能够自信地与其他角色开展辩论或谈判,尽力维护该利益群体的诉求。协调员需要制定出一个各利益群体代表产生的办法,并与利益群体成员协商,完善办法后由政策发起机构确认。
代表产生的基本原则是其必须能够被该群体中多数人所接受、受其委托并代表该利益群体参与到林业政策过程中来。在参与林业政策的决策过程中遴选出的代表需要定期或不定期与其所代表的群体通报林业政策过程的进展,就焦点和核心政策问题与本群体人员沟通和协商,制定下一步行动策略。如果代表选择不当,难以得到所代表群体的普遍认可,出台的政策方案,可能会比传统方法制定出的政策方案更加难以获得该利益群体认同,甚至激烈抵抗,严重的会失去与该利益群体合作的可能,会造成该利益群体内部的分裂。
中国缺乏林农利益的代言人,社区型企业也得不到相应的重视。一般来说,在中国开展参与式林业政策过程,需要一个发动过程,动员社区林农和社区型林业企业组织起来,选出他们的代表参与到林业政策过程中来。要游说地方政府和林业部门的干部和技术人员给予林农代表等弱势群体参与政策过程的空间和机会,协调员和参与式林业政策工作小组要增加对林农等弱势群体的培训,增强他们参与政策辩论的信心和能力。需要提出明确的原则指导地方政府和林业部门去选择农民和社区企业的代表,否则,林业政策变革的方向可能会锁定在特定的利益圈和权力网络。这样,参与式林业政策过程就失败了。一个人往往拥有多种身份,比如一位社区木材加工商,同时也是林农经营一片森林,村干部,自然也是林农。在集体林权改革政策试验中,地方政府通常选派村委会干部代表农民。在一些村庄,村委会作为村民自治组织确实能够代表村民的利益。但有一些村委会干部有其自己的利益,很难代表农民的心声。有可能进一步失去重要相关利益者的信心和支持。一般来说,我们不提倡让地方林业部门去选择林农和社区企业的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