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西方近代早期政治哲学的起源和形态
- 赵敦华
- 3933字
- 2025-03-28 20:11:08
一、西方文明传统的中世纪来源
一说起西方,人们常常“言必称希腊”,古希腊似乎是西方文明一切形态的源头,举凡哲学、文学、艺术、历史学、科学、政治学等等,无不起源于古希腊。由于长期在西方世界盛行的基督宗教,是在希腊化时代巴勒斯坦的犹太教中脱胎而出,自东向西席卷罗马帝国,变成在欧洲占统治地位的宗教。于是,希腊—希伯来的“两希”起源说显得是一个更全面的解释模式。在此模式中,地中海地区的古代霸主罗马被视为希腊化的文化附庸,中世纪的“神圣罗马帝国”和东罗马帝国被视为名不副实或无足轻重的政治实体,18世纪的狄尔泰甚至嘲笑说,它既不神圣也不在罗马,更不是帝国。更有甚者,中世纪被视为希伯来宗教吞噬古希腊文明的黑暗时代,只是在黑暗时代之后,希腊罗马文化才被纳入西方文明之中。这个解释模式名曰“两希”,其实和希腊起源说没有实质区别,因为它把西方文化中的黑暗面归咎于希伯来的宗教性,而把其中的光明和先进归结为希腊文明传统。
所幸,学术研究用历史事实逐步为中世纪恢复了名誉,洗白了“黑暗时代”的指控。我们可以把学术研究的这一“逐步”进展概述为三个步骤。第一步,人们发现,9世纪卡罗林王朝的教育复兴,已经在4个多世纪蛮族入侵造成的无序、破坏和黑暗中,燃起了光明。但新一轮蛮族入侵延缓了文化复兴,从11世纪起,中世纪教育制度加速运转,文学、神学和哲学逐步复兴,与15世纪大规模的文艺复兴运动相对接。这个连续的发展过程表明,中世纪与近现代文化的区分是不同程度的划分,而不是野蛮与文明的根本差别。第二步,经济学、社会学、科技史等领域的研究表明,自11世纪起,农业生产恢复,手工业发展,城市繁荣,出现了早期市民社会。第三步,法学史研究表明,同一时期,借鉴罗马法,开始建立适用于全社会的法律制度。如果说,第一步涉及中世纪精神文明,第二步涉及物质文明,那么第三步涉及的是制度文明,中世纪的文明程度被全面展示出来。
上述第一和第二步,到20世纪中叶基本完成了。第三步的工作在很大程度上得益于伯尔曼1983年出版的《法律与革命》。他在该书《导论》中的第一句写道:
伯尔曼首先提出了什么是“西方”(the West)的问题。他说,这不是一个地理概念,
他还说,“西方”的特征可从许多不同的方面来概括,“这取决于该种概括的目的”。按照与东方文明相区别的目的,西方文明“被认为包括继承古希腊和罗马遗产的全部文化”,而东方文明“主要包括伊斯兰、印度和‘远东’”。如果按照二战后“冷战”的目的,“东方”和“西方”则用来“区别共产主义国家和非共产主义国家”。但这种带有任意性的区分没有太大意义,伯尔曼说,按照“冷战”目的的区分,“从布拉格到东京的货物运输被认为是一种从东方到西方的运输”。[4]
顺便插一句:我们也可以说,把伊斯兰、印度和中国、日本等文明都归于“东方”,没有什么意义,因为一般来说,它们之间的差别也许比与西方的差别更大。
伯尔曼关心的是如何在西方内部界定西方文化的传统。他说:
令人感兴趣的有三点。第一,“文艺复兴”的各个时期所要恢复的文化是“前西方”的。如果我们理解,打引号的“文艺复兴”各个时期,不是通常所说的15世纪的文艺复兴运动,而是指11世纪开始的文化。就是说,西方文明传统既不直接来自古希腊-罗马,也不是基督教的产物,而是在11世纪之后的中世纪中形成的,在此之前,谈不上“西方文明传统”,它充其量只是基督教传统的定型和古希腊传统的余绪。如果把15世纪算作中世纪晚期,那么狭义的文艺复兴运动也属于现在所说的西方文明传统的起源期,而且是其高潮。第二,这些“前西方”的文化包括“以色列”“古希腊”和“古罗马”,这就在“两希”起源说的基础上补充了古罗马的第三个来源。这三个精神原型在11—15世纪的融合铸造了西方文明传统的开端。第三,这三个“前西方”的“原型”曾分别是希腊人、犹太人和罗马人的独立传统,但被有选择、有重点地吸收在西方文明传统之中,成为相互依存、各有侧重的三种精神要素。概括地说,西方文明传统采纳的古希腊原型是希腊理性精神,以色列原型是希伯来宗教精神,而罗马原型是罗马法制。伯尔曼的贡献是阐明了11—12世纪之交的格列高利教皇的“法律革命”把希腊理性、罗马法制和基督教神学结合为一个整体,“导致了第一个西方近代(modern)法律体系即罗马天主教‘新教会法’(jus novum)的形成,并且最终也导致了王室的、城市的和其他新的世俗法律体系的形成”[6]。
伯尔曼正确地指出,“在1050—1150年之前的欧洲与此后的欧洲之间确实存在着根本的断裂”,但他把这一时期当作“近代”(modern)与“当代”(contemporary)的分界线不符合语言常规。西文中没有与中文“近代”相对应的单词,而用“现代前期”(early modern)这一词组表示中文“近代”的意思。西文的“当代”的原义是“同一时期”(con-temporary),如伯尔曼所说,当代适用于1945年以后的时期。但他进一步要求“不应在‘西方’与‘现代’(modern)这两个词语之间作明显的区分”。照他的说法:
在伯尔曼论述的法律史范围之内,把1050—1150年的“教皇革命”当作现代法律制度的起源也许勉强说得通。[8]但如果说这一时期开创了现代国家、现代教会、现代哲学、现代文学和其他现代事物,那就未免夸大其词了。中文译者把modern译作“近代”,意在淡化夸张,但立即造成一个问题:近代(现代早期)与一般意义上的现代(现代后期)的分界线和区别何在?《法律与革命》第一卷阐述了“教皇革命”,第二卷“导论”接着指出此后发生的两次新教革命与法国革命、美国革命和俄国革命,但正文只论述16—17世纪路德宗在德国和加尔文宗在英国创立的新的法律体系。虽然否定“教皇革命”之后属于“中世纪”范畴,伯尔曼承认:“应该欢迎一种新的分期,它来自法律史,把16世纪和17世纪的新教改革时期当作一个转变时期,现代性的第二个阶段。”[9]
《法律与革命》的论述把法律史、法理学和法哲学交织在一起,而法哲学与政治哲学有密切联系,在德国简直就是一回事。本书的政治哲学研究从那本书中获得了不少启发,特别是接受了把11世纪当作西方文明传统开端的解释模式。我与伯尔曼之间的分歧,部分出自语词使用的考量,部分出自对相关学术派别的不同评价。我认为没有必要把西方文明传统的起源期与“中世纪”的概念切割开来,硬要把中世纪的“西方文明”与“现代”直接挂钩。在我看来,只要不把整个中世纪等同于“黑暗时代”,承认中世纪与现代的发展有连续性,承认西方文明传统起源于中世纪又何妨呢?诚如伯尔曼所说,“历史的分期,有强烈的政治内涵”[10]。伯尔曼不满于马克思主义历史学派把“中世纪”的内涵规定为“封建制度”的阶级分析,也不满于“韦伯和他的追随者接受了马克思主义者的历史编纂,它将社会的发展追溯至从封建主义到资本主义,因而把新教改革视为新兴的资本主义精神”[11]。在我看来,只要不把马克思唯物史观和韦伯的宗教社会学解释当作严格决定论,承认新教改革具有资本主义变革的划时代意义又何妨呢?
本研究吸收了伯尔曼关于“西方”和“传统”的合理解释,同时承认常规史学关于中世纪和现代的区分,把1500年的中世纪思想当作西方文明传统的起源和整合。11—12世纪之交古希腊、以色列和古罗马三个精神原型的整合标志着西方文明的开始。但是,Roma non est uno die condita(“罗马不是一天建成的”)。在此之前,这三者业已两两结合:希腊化时期,希腊理性和罗马法制结合为自然法学说,而基督教的诞生是希腊理性与希伯来宗教结合为基督教神学的过程,在此基础之上,造就了整合三者的法律体系。如下图所示。

图1
11—12世纪之后建立的法律体系作为西方文明传统的最初果实,不但持续促进制度文明的成熟和发展,而且在法制的框架之内,促进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繁荣,中世纪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在15世纪文艺复兴运动中达到高潮,经过5个多世纪的发展,中世纪肇始的西方文明在自身中准备和孕育了现代文明所需的物质的、精神的和制度的资源。从表面上看,它们似乎只是希腊文化的恢复,实际上这种“恢复”不过是在中世纪背景下的整合和发展。
如果把16世纪兴起的宗教改革作为近代的标志,我们也可以更好地阐明从中世纪到现代过渡的连续性。宗教改革与文艺复兴运动在时间上有一段重叠,文艺复兴运动的人文主义领袖和著名学者多有改革罗马教会的主张和观点,而宗教改革的领袖也接受过人文主义教育的熏陶,自觉或不自觉、或多或少地利用人文主义提供的思想资源,为基督中心论的神学纲领服务。由于文艺复兴运动和宗教改革在时间上和思想上的重叠交错,历史学家往往把两者当作同一历史时期,而把现代性推延到宗教改革之后的政治、经济、文化和思想的历史事件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