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自治下乡村权力运行状态及其制度因素作用关系的实证研究——以吉林省S市和D县为例

孙 宇 米胜男

作者简介

孙宇,吉林长春人,出生于1987年3月,北京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思想政治教育专业2012届硕士毕业生。在校期间荣获全国大学生社会实践优秀奖、国家奖学金、北京市优秀毕业生、北京市三好学生、首都大学生社会实践先进个人,北京大学五四奖章、优秀助教、三好学生标兵等荣誉。毕业后选调至吉林省,现任共青团吉林省委办公室(理论研究室)副主任,曾获全省理论征文一等奖等奖励。

米胜男,辽宁昌图人,出生于1993年1月,北京大学公共卫生学院流行病与卫生统计学专业2018届硕士毕业生。在校期间荣获北京大学三好学生、优秀共青团员、一等奖学金等荣誉。毕业后选调至吉林省,现任吉林省司法厅戒毒管理局二级主任科员,曾获吉林好人等荣誉。

摘 要:村民自治在我国农村推行40多年来取得了丰硕的成果,但随着村民自治制度发展不断深入,在配套法规体系建设方面也暴露出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本文基于吉林省S市和D县475名村民的调查问卷,分析了当前村民自治权力运行状态和制度环境现状,采用结构方程模型,探索制度因素对村民自治权力运行状态的影响,建立作用关系模型。本文发现,我国村民自治权力运行总体状况欠佳,具体表现为自主性较差,选举权、决策权、管理权、监督权(“四权” )不均衡,村民参与决策和监督的程度不足。制度层面存在乡村规章制度缺失、制度授权不充分、缺乏对村民参与治理的有效指导等问题。通过模型检验和结果分析,本文发现影响村民自治权力运行的重要因素是权力来源和权力程序,提示在制度制定上,应更多考虑权力配置的均衡性、权力程序的规范性、权力运行的可操作性,制定授权更充分、更直接、更明确的法律法规和制度。

关键词:村民自治;权力运行;制度;实证研究

村民自治,是指村民通过村民自治组织依法办理与村民利益相关的村内事务,实现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1]村民自治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本政治制度的重要内容,是保障农民民主权力的重要制度载体,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是村民自治的核心内容。 20世纪80年代,村民自治开始推行,发展至今,已经在制度建设和治理工作理念等方面取得了显著成绩,扎实有效地保障了村民的合法权益,促进了农村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建设协调发展,对于推动基层治理现代化、法治化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2],但也存在着自治力量薄弱、制度保障不足等问题。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二十大指出,积极发展基层民主,健全基层党组织领导的基层群众自治机制,完善基层直接民主制度体系和工作体系。村民自治作为基层自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离不开完善的制度体系和工作体系。本文拟通过权力量化的实证研究方法,揭示乡村权力运行和制度环境的现状,分析制度因素对村民自治权力运行状态的影响。

一、研究假设

综合已有研究结果,参考张弛[3]对“教授治校”领域中的制度约束和权力运行作用关系的研究,提出制度因素对村民自治下乡村权力运行状态的作用模型,将制度因素归结为权力来源、权力界分、权力程序和权力距离4种因素,将权力运行状态分为权力独立、权力效能和权力制衡3个层面内容。

以制度环境对乡村权力运行所形成的“影响因素”提取制度因素变量。首先,制度对权力资源进行合理配置,是权力生成与存续合法化必要前提[4],据此提炼出“权力来源”变量。其次,制度通过对权力运行规则的制定,从而直接对权力运行的范围和过程产生影响,据此提炼出“权力界分”和“权力程序”两个变量。权力界分变量是用以观测乡村权力体系内部对村民自治权力与其他权力关系分配的制度作用,以及乡村权力配置和运行的规则影响;引入权力程序变量考察的是乡村权力运行的这些因素是否规范、合理,对权力的实际行使是否有具体的指导作用。最后,考虑到“文化”在权力运行中所存在的重要作用,提炼出“权力距离”变量。

对权力运行状态的变量析出考虑自治权力的独立、权力的效能、权力间的约束和控制。独立是自治的基础,自治是独立的保障,权力独立是乡村权力能够保持正常运行的基本前提。以“权力效能”作为变量,考察村民自治权力对决策最终结果产生作用和影响的程度,是观测村民自治权力实现程度的变量,如果权力效能弱,就说明村民自治流于形式权力效能。通过梳理乡村权力运行嬗变的历史脉络不难发现,我国传统乡村社会长期处于单向度“自上而下”的权力运行模式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缺少权力制衡力量、缺乏权力监督体制,因此,有必要提炼出“权力制衡”作为第3个变量。

本文提出以下假设(见图1):

H1——权力来源规定对村民自治权力运行状态有积极影响,呈正向作用。

H2——权力界分划分对村民自治权力运行状态有积极影响,呈正向作用。

H3——权力程序规范程度对村民自治权力运行状态有积极影响,呈正向作用。

H4——权力距离分布对村民自治权力运行状态有负向影响,呈反向作用。

图1 研究假设模型

二、研究设计

(一) 数据来源

2020年6—10月,本文调研组成员先后在吉林省S市和D县18个行政村开展实地调研,主要采取问卷调查法和个别访谈法,共发放475份问卷,回收441份问卷,回收率为92.8% 。经过甄别,除去明显有误或者残缺的问卷,有效问卷为413份,问卷的有效回收率为86.9% 。

(二) 变量测量

在问卷中设置37个测量题项,对村民自治的权力运行状态和制度影响因素进行测量,采用李克特5级量表形式,将5级量表分别设定为“非常不同意”“不同意” “无所谓” “同意” “非常同意”,分别对应1、2、3、4、5五个数值。

权力来源的测量可分为两个观测指标:一是现有法律对村民自治权力运行的制度安排是否明确、充分、完善、可行;二是乡村内现有的规章制度对法律法规的落实与具体细化情况。两个指标都要从授权明确性和充分性的程度两方面来进行观测。据此设计Q1~Q4

权力界分的测量主要是考察法律制度和村规民约对村民自治权力与其他权力在村务共同治理中不同职责和作用的区分明确程度。据此设计Q5~Q10

权力程序的测量侧重于乡村现有规章对村民自治权力运行的程序所做的制度化规定,这些规定体现在村民会议、村民代表大会、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委会”)主导乡村自治事务决策和管理的方式方法和具体流程等方面。据此设计Q11~Q14

权力距离的测量主要依据Dorfman和Howell权力距离感量表,结合我国乡村权力运行实际情况,观察领导决策过程、领导与村民的关系、村民参与治理的自主度等问题。据此设计Q15~Q20

权力独立的测量从两个方面进行观测:一是村民自治权力执行机构的自主性,即乡村中的村委会独立运行、自我决策、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的能力;二是村民自治权力所有者在决策时的自主性,即村民群体在参与共同治理、共同决策时表达自己意志的自由性。据此设计Q21~Q26

权力效能的测量观测的是村民自治权力对村务决策最终结果产生作用和影响的程度,通过对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评判量化村民在不同乡村事务中的作用。据此设计Q27~Q30

权力制衡的测量重点在对村民自治组织权力运行的制约和村党组织权力的监督上,通过村务决策的公开、村民对重大事项的决策权和听证权、对村委会和村干部质疑和反对的能力测量来评判。据此设计Q31~Q37

(三) 统计分析工具

应用EpiData3.1软件进行数据录入,通过SPSS20.0软件进行统计学分析与处理,采用AMOS22.0软件构建结构方程建构模型。

三、数据分析

(一) 数据检验

通过对题项的纯化处理和因子分析,删除Q15、Q25、Q26。问卷整体Cronbach's α系数为0.893,7个潜在变量的Cronbach's α系数都大于0.8,说明7个潜在变量都具有较好的信度。利用AMOS22.0软件进行验证性因子分析,通过计算得到标准化荷载系数与组合信度,所有标准化荷载系数均高于0.6,所有潜在变量的组合信度均高于0.8,数据一致性良好。

(二) 描述性分析

利用19个题项对影响村民自治权力运行的制度因素,即权力来源、权力界分、权力程序和权力距离变量进行测量;利用15个题项对村民自治权力运行的构成要素,即权力独立、权力效能和权力制衡变量进行测量,描述性统计结果见表1。可见,标准差为0.5~1.1,最大均值为4.49,最小均值为2.00,说明数据具有显著的差异性;每一个测量题项得分的偏度和峰度都集中在—2~2,满足研究所需要的正态分布。

表1 各因子测量题项的描述性统计

(续表)

(三) 相关性分析

通过相关性分析,得出各变量之间的相关关系,详见表2。在变量关系中,权力距离和权力独立之间的相关性没有得到验证,其余变量的相关性通过了检验。

表2 基于相关性的假设检验结果

注:∗∗∗表示P<0.001。

(四) 构建结构方程模型

经过反复检验和修正后,最终得出拟合指数较好的模型。卡方值( Chi-square)为768.816;自由度(Df)为498;Chi-square/Df等于1.544,满足小于3的标准;残差均方和平方根( RMR)为0.031,满足小于0.08的标准;Tucher-Lewis指标( TLI)等于0.921;增值适配指数( IFI)等于0.931,比较适配度( CFI)等于0.930,均满足大于0.9的标准;渐进残差均方和平方根( RMSEA)等于0.051,满足小于0.08的标准。这些指标说明模型对实际数据的拟合效果良好。得到的结构方程模型详见图2。

图2 结构方程模型拟合

模型假设检验结果详见表3,根据结果重新修订的模型路径图见图3。

表3 基于结构方程的假设检验结果

注:∗∗∗表示P<0.001,∗∗表示P<0.01,表示P<0.05。

图3 研究模型的系数及路径

四、讨论

(一) 村民自治下乡村权力运行的构成要素测量结果与存在问题

分析村民自治下乡村权力构成要素的3个变量测量的得分结果,其中权力独立得分最低,为3.40,显示目前我国乡村权力运行独立情况不佳,特别是村民自治权力受到的干预程度较大。权力效能与权力制衡得分分别为4.04和4.03,差别并不大。

首先,从权力独立的测量结果看,乡村各类自治机构运行自主性整体情况不佳。村党组织与乡镇政府对各种村自治机构的权力独立运行干预情况较为突出,村委会在很多村民心中已经成为具有自治性质的政府机构,村委会自身也体现出较强的行政依附性。村委会的成员组成也难以完全代表村民群体的利益诉求,权力行使、意思表达在部分村庄受家族、宗族影响很大。

其次,对于权力效能的测量结果,在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评价4类乡村事务的权力效能的横向比较中,民主选举权力效能最高,表明基层选举制度运行较为成熟;民主监督与民主管理居中,民主决策评价最差,表明乡村民主监督形式上存在,公共事务的民主决策与民主管理中村民自治权力起到一定作用,但村民自治权力对于决策结果的作用力度最差,应有的参与作用不足。一定意义上体现出乡村资源配置对政策的依赖,村党组织权力、乡镇行政权力依然保持对农村的深度“嵌入”,村民群体对决策结果起到的影响作用有限,“一言堂”的局面没有得到根本改观。总的来说,测量结果准确地反映出村民的“四权”发展不平衡,在村民自治中往往侧重于发展村民的选举权,此种情况在学术界的研究热点中也有突出体现[5],乡村基层民主吸引了大量的关注目光与研究兴趣,忽视了对村民决策权、管理权、监督权落实和保障的研究。事实上,村民的选举权只是村民自治的基础前提,而只有村民决策、管理、监督落到实处,村民自治才具有生命力。因此,解决村民自治权力运行不均衡的问题,一个重要的途径就是落实“四权”同步,完善落实村民的参与权。[6]

最后,对于权力制衡的测度结果,乡村事务的决策过程和结果公开的程度不足。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实行村务公开制度,接受村民监督,并建立村务监督委员会等村务监督机构。但实际情况是,乡镇政府利用其权力优势过多地干预本属于村民自治的事务,也常使村务公开长期处于半透明甚至不透明状态;村务监督委员会作为村委会的下属机构,进行的往往只是形式上的监督,甚至在很多情况下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的签字反而成为不法行为披上合法外衣的掩护。最重要的是从制度根源上没有保证村民有效提出建议、质疑或反对的途径,在现实中往往衍化成村民上访、告状甚至闹事等非正常途径。[7]

(二) 村民自治下乡村权力运行的制度因素测量结果与问题

对乡村权力运行的制度影响因素进行测量后显示权力来源、权力界分、权力程序得分分别为4.37、4.03和4.15,三者整体相差不大,权力来源最优,权力界分最差。权力距离得分为2.10,说明现阶段我国村民并不认同权力分配的不均衡与非对称,有参与乡村治理的意愿,乡村是低权力距离组织。

首先,分析权力来源的测量结果。村民群体认为虽然国家法律法规明确授予了村民民主选举权、民主决策权、民主管理权和民主监督权,但是在实践过程中主要存在三方面问题:第一,乡村层面缺少相匹配的具体规章制度来确保村民自治权力的有效实行;第二,国家法律法规和乡村规章制度上授权不充分,无法保障村民在“四个民主”中发挥应有作用;第三,国家法律法规和乡村规章制度只规定村民自治权力的“存在”而未定其“效力”,从实践过程看甚至可以说就是“没有效力” 。[8]比如村委会与村民双方关系无法依靠村民自治权力予以维系,因为如果村民对村委会的决定和要求不认可、不遵循,村委会对村民是无计可施的。所以有的村干部反映说:“去村民家里做工作,不理解的就把我们骂一顿,骂一顿也没事,但是工作没有完成,我们还要承担责任。”这种现实情况也充分体现出村民自治制度将村委会设计成自治型的服务性组织与实践中管理型的政务性组织的矛盾和紧张关系。[9]

其次,分析权力界分的测量结果。目前我国法律法规对村民自治权力、乡镇政府权力和村党组织权力三者的权力运行范围和边界的划分并不清晰明确[10],在制度文本中使用的是“领导” “指导”等模糊用语,且没有配套的实施细则对此做解释,这就容易使三种权力在不知不觉中陷入对原有体制的路径依赖当中,使村民代表大会、村委会成为形式上的自治组织,在实际中成为我国党政权力在农村的延伸与承接机构。国家既节省了大量管理成本,又能够完成自上而下的事务部署,只是对于基层的村民组织而言,承担了极大的工作量、极大的责任,但仅获得了极少的支持以及微薄的待遇和极少的理解。

从调查问卷显示,村内规章制度并不能给村民参与治理提供有效的指导,很多村庄没有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也只是停留在对于道德规范的口号式宣教上。村民最能够行使权力的就是在选举和推选村民代表这样的民主选举中,对于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等村民基本没有参与的路径,村民也不知道自己可以管什么;乡镇政府对自己不应该进行干涉的村民自治具体事务也并不能清晰确认,导致权责不明,权力界分模糊。在当下的实践过程,已发展成乡镇政府将政务与村务都纳入其整体管理框架中,唯一的差别就是往往对政务要进行绩效考核,对村务没有考核要求,村委会也已经对此习惯并认可,在双方的权力格局中已形成“政府内卷化”。在这种状态下,处于强势地位的乡镇政府权力持续膨胀,越界成为常态,由于权力越位后没有任何机制可以起到制止和纠正的作用,处于弱势地位的村民自治权力的生存、效力、作用空间逐渐被压缩成为必然趋势。

再次,分析权力程序的测量结果。一是乡村现有制度对乡村权力运行制度规定的实际规范程度不足,程序规定较为零散,缺乏严密性和统一性。比如,对村党组织权力、乡镇政府权力、村民自治权力运行的范围做了大致规定,相互关系作为原则性规定,但在可操作、可执行层面欠缺相应规定或规定不清晰,造成在实践过程中无法形成有效的规范指导。二是权力运行程序缺乏刚性。乡村权力运行程序的法治化程度不高,权力主体违反程序的违法成本很低,甚至很多都不承担法律责任。与巨大的非法获利相比,自然有权力主体无视程序滥用权力。三是权力运行程序缺乏透明度。在乡村事务的集体决策中,极少与村民事先沟通、征求意见,听取相关技术人员、专家建议,甚至故意搞暗箱操作,将权力运行程序“神秘化”,剥夺了广大村民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四是乡村现有制度对于权力程序规定的合理性和可操作性也不足,缺乏针对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灵活方法和手段。[11]

最后,分析权力距离的测量结果。乡村属于权力距离较低的社区比较出乎意外,按照对乡村社会的一般理解,由于中国的传统文化形成了中国乡村社会农民逆来顺受的思维方式和人格品质,对于农民来说只要衣食无忧能过上好日子谁领导都可以。在本文此次调查中,也有相当一部分农民表达了这种观点。因此,按照一般理解,中国乡村社会非但不该是低权力距离社区,还应十分符合高权力距离组织的所有典型特点。但是此次调查中的几个乡村都呈现出低权力距离的特性,出现了与预期矛盾的情况。这充分说明受社会结构变迁、经济政治体制改革深入、权力文化意识的影响,在村民中也逐渐树立起权力、公正、民主的观念,强调独立自主,对权力资源的重新分配也成为一部分村民追求的目标。这也从一方面解释了现阶段我国乡村出现的农民权力话语泛滥、各种合理与不合理及合法与不合法的权力主张都要求得到解决和满足的现状,如果村干部不能满足或解决村民的要求,就有可能在下次换届的时候将其“选下去”。这种情况导致村委会、村干部的很多工作都难以开展,更谈不上治理能力的提升。因此,测量结果所反映的矛盾充分展示了乡村传统的“权力文化网络”被摧毁后,新的“权力文化网络”体系尚未建立时,在村民思想、意识、文化、观念上所体现的撕裂、张力和紧张。

(三) 制度因素对村民自治下乡村权力运行状态的影响作用

表4总结了制度因素与村民自治下乡村权力运行作用关系的强弱程度,进而反映制度因素对我国现阶段村民自治下乡村权力运行状态的影响作用。

表4 变量关系强度

(续表)

第一,权力来源对权力运行状态的影响。权力来源对权力独立具有强度作用关系,对权力效能呈现中度作用关系,对权力制衡未通过检验。其中,权力来源对权力效能的作用关系系数不高,说明制度对于村民自治权力的明确程度和授权程度不充分,造成两方面后果:一方面,村委会、村干部在事实上承担了村务与政务两类工作,但却未被授予合法权力,在开展工作时对于不配合的村民往往是无计可施;另一方面,村民在形式上可以参与乡村重大事务的民主决策,有行使民主选举、民主监督的权力,但事实上起主导作用的是政府行政权力,村民自治权力影响程度并不明显。

第二,权力界分对权力运行状态的影响。权力界分对权力制衡呈现强度作用关系,对权力独立呈现中度作用关系,但是对权力效能没有通过检验,影响不大。首先,权力界分对权力制衡的正向作用关系影响系数最大,这说明乡村权力运行中不同权力范围和界限的明确性程度是权力相互制约的前提,边界越清晰权力间相互构成制衡的可能性、有效性越大,这种影响是正向的且作用程度最强。其次,权力界分对村民自治权力自身运行的独立性具有直接正向影响。说明乡村自治组织的权力范围和职能的区分程度越高,越有利于村民自治权力不受党政部门的干预而自主运行,越有利于村民参与乡村治理时不受行政干预而自由表达自己的诉求和独立意志。从调查结果看,我国乡村还普遍存在村民在心理上对党政权力过度依赖的情况。最后,权力界分对村民自治权力在村务的实效强度没有通过检验,说明权力界分对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影响作用有限,不如对权力运行其他方面的影响程度明显。

第三,权力程序对权力运行状态的影响。权力程序对权力独立与权力效能均呈现强度作用关系,对权力制衡呈现中度作用关系。首先,权力程序对权力效能的作用关系系数最高,说明制度对于村民行使自治权力参与村务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的方式方法和流程步骤的规范性、完善性、可操作性与村民自治权力在乡村事务决策、管理中发挥作用的强弱程度呈正相关性,且直接的正向影响作用较大。换言之,制度对权力运行程序的规范性和可操作性的指导越强,村民自治权力能够发挥的实效性越强。其次,权力程序对村民自治权力运行的独立性具有直接正向影响。说明清晰规范的民主选举程序、乡村事务决策程序、管理程序以及监督程序,为村民自治权力的运行设置了清晰的边界和防火墙,切断了党政权力的越界渠道,有利于村民自治机构按照程序的规定自主行使权力,真正实现自我管理、自我服务与自我教育。最后,数据的结果显示权力程序对乡村社会权力制衡起正向影响,但影响程度有限。按照理论预想权力程序应对权力制衡起正向作用且为强影响,实践过程的结果恰恰说明制度安排对权力程序规定的不足造成权力程序未起到其应起的作用。

第四,权力距离对权力运行状态的影响。权力距离对于权力独立和权力效能的影响作用没有通过假设,只对权力制衡通过假设,但影响有限。主要原因有以下几点:一是中国传统文化对村民思维方式、价值观念的影响。受中国传统文化影响,中国农民普遍具有安分守己、隐忍顺从的处世理念,虽然经过了新中国成立后对乡村社会旧有权力文化网络的摧毁以及改革开放以来基层民主思想的传播,但农民思想深处的价值观念也并未能根本改变,这就造成了中国农民另一个突出特点就是“言行分离”,也就是在表达时农民可以充分传递出他们的真实想法,但在现实操作、参与时则裹足不前。这也充分体现了当下中国农村,农民“政治参与意识低,参与态度冷漠,缺乏政治参与的主动性和自觉性” [12]的现状。二是先进文化意识的影响。不可否认的是,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村民自治制度实施以来,农民在思想意识、价值观念上都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也成为最先接触基层民主、切身参与中国政治体制改革的一批人。因此,农民对权力公平、程序公平、决策透明以及打破“一言堂”的需求越来越强烈,非旧日可比。三是权力距离是衡量制度文化差异的维度。相对于其他变量而言,权力距离体现的是一种非正式制度,是人们对权力分配不公平、差异的认识和接受程度,由于没有成文的规定和标准,更多体现的是一种约定俗成的惯例和心理观念[13],因此,可观测的稳定性、直接性可能并不明显。

调查发现村民有对于乡村事务参与的意识,特别是相关自身利益、村庄公共利益的事项愿意提出建议和诉求,并且希望自己的建议和诉求能够得到肯定和采纳,反对村干部独自做出决定,这说明村民已具有权力意识和民主意识。从调查结果看,在乡村现有制度环境中权力距离的得分最低,这说明了乡村作为低权力距离组织,村民自治权力从制度中获得授权不够明确和充分的问题亟待解决。这要求在乡村权力运行结构中确认村民自治权力的地位并增加其权重,调整村民自治权力、村党组织权力和基层行政权力各自的作用场域和职责范围,构建“合作型”乡村权力运行体系和“均衡型”乡村权力运行结构。

第五,制度因素对权力独立的作用关系。从权力运行的角度来看,对权力独立有强作用的影响因素是权力来源和权力程序,两者的影响作用力度相差无几、同样重要,而权力界分对权力独立的影响呈现中度相关作用。这说明村民自治权力来源的合法性是否充分、明确和运行过程中程序的规范性与可操作性是决定村民自治权力是否能保持独立行使的关键因素。村民自治权力与其他权力的区分明确程度对于权力的自身独立情况也起到正向影响作用,但弱于权力来源和权力程序的影响。可见,权力界分对于村民自治权力独立的意义主要在于通过权力制衡的角度保证村民自治权力运行的独立和不受干预,权力来源和权力程序对权力独立的授权和规定更为直接有效。

第六,制度因素对权力效能的作用关系。权力效能是衡量村民自治权力实际运行和效果的重要指标,从调查结果的数据显示看,权力程序对权力效能起正向作用且具有强度影响效果,权力来源对权力效能起正向作用且有中度影响效果,这充分说明制度对村民自治权力执行和实现的具体形式、方式和流程等方面规定的清晰和有效程度对于这种村民自治权力效力的发挥具有直接的决定性作用。换言之,制度层面对村民自治权力的运行过程合理且有效地规范,是村民自治权力发挥其全部效力的直接动因。除此之外,制度对于村民自治权力的授权程度也决定了其发挥效力的强度,授权充分性越大,强度效力越大。

第七,制度因素对权力制衡的作用关系。对权力制衡有强作用的影响因素是权力界分,这充分说明权力范围和职责清晰是权力相互制衡的前提,如果权力界分不清、职责模糊、权力范围无法确认,则必然造成强势权力无限膨胀、弱势权力愈加减弱、强势权力越位及越界、权力滥用等现象层出不穷,维系权力运行格局相互制衡的权力体系无法建立和维持。对权力制衡有中等程度正向作用的影响因素是权力程序,这个结果与基本的理论预设有差距,按照权力程序的理论证明其存在的首要目标就是“控权”,因此,在理论预设中权力程序应对权力制衡起到强影响作用。但观测的结果又恰好说明现有制度对于权力制衡的程序规定不尽如人意,在实践中流于形式,也是在制度完善中应着重注意的地方。权力距离对权力制衡呈现弱作用关系,说明村民对权力分配差异的接受程度对权力间的制衡起作用,但目前看影响程度不大。

五、结语

本文揭示了目前我国乡村权力运行状态和制度环境两个维度的现状和出现的问题,同时,也验证了权力来源、权力界分、权力程序和权力距离4个权力运行制度因素变量对村民自治中的权力独立、权力效能和权力制衡3个构成因素变量的作用关系假设。

首先,揭示目前我国乡村权力运行状态的现状。从权力独立来看,乡村各类自治机构权力运行独立性整体情况不佳,村民自治权力受到党政权力越位干预现象较为突出,乡镇政府已将政务下达给村委会完成成为常态,造成乡村权力运行格局混乱。在权力效能上,村民自治权力在民主选举中体现相对明显,在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上,村民作用体现不明显或者说一直被忽视。村党组织权力通过领导核心地位取得对村务管理的制度化权力,在民主决策、民主管理上替代村委会的地位,造成村“两委”冲突不断,乡村权力运行体系内部结构亟待调整。在权力制衡上,乡村事务的决策过程和结果公开的程度存在不足甚至可以说是形同虚设,无论是对村委会还是对村党支部都缺乏正常、合理的制约渠道,上访成为村民表达的主要渠道。

其次,揭示目前我国村民自治的制度环境现状。在乡村现有制度环境中,权力来源的整体情况要比其他变量情况要好,这充分说明改革开放以来、村民自治制度实施40多年来,国家在法律制定、制度完善、政策出台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虽然也存在制度设计有缺陷、对自治权授权并不充分、法律体系尚不健全等情况,但整体的情况要强于权力界分和权力程序。权力界分和权力程序的不足也正是乡村存在的越权和越位、村委会行政附属化、乡镇政府“上附化”等现象的真实体现。而权力距离的得分最低,则说明了乡村为低权力距离组织,村民自治权力从现有制度中获得授权的明确性和充分性不足的问题有了一定程度的解决和缓解。

最后,解释了制度环境因素对村民自治下乡村权力运行状态的作用强弱关系机理。增强村民自治权力的独立性,重要的影响因素是权力来源和权力程序,要在制度上形成对村民自治权力授权的完善、补充;在权力程序上形成乡村权力运行的各自通道,加强对村民自治权力独立运行的保护,其他权力不得非法干涉村民自治权力的行使;对村民自治权力能否发挥实际效能影响最大的是权力程序,显示出只有权力运行程序的清晰、明确才是村民自治权力目标实现的前提。也可以说,权力运行在本质上就是一种程序性的行为。程序与权力的关系有两个向度:一个如前所述是实现权力的向度,另外一个是制约权力的向度。从调查结果分析看对权力制衡有强作用的影响因素是权力界分,有中等程度作用的影响因素是权力程序,一定意义上讲除了权力界分的明晰对不同权力运行范围的明确规定外,权力程序同样也可以起到一定的作用。权力距离的假设验证情况不理想,没有通过假设。

综上所述,我国村民自治权力运行总体状况欠佳,具体表现为自主性较差、“四权”不均衡、村民参与决策和监督的程度不足。制度层面存在乡村层面规章制度缺失、制度授权不充分、缺乏对村民参与治理的有效指导等问题。在结构方程模型的构建中,发现影响村民自治权力运行的重要因素是权力来源和权力程序,在未来制度制定上,应更多考虑权力配置的均衡性、权力程序的规范性、权力运行的可操作性,制定授权更充分、更直接、更明确的法律法规和制度。

受地域局限性、农村环境复杂性和笔者工作经验不足等多重因素影响,本文还存在一些不足。今后,应根据国家关于村民治理的最新制度设计,开展更大规模的实证研究,不断总结提取评价指标,逐步修正建构模型,争取得出更加完备的研究数据和更为科学的研究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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