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权力制衡:罗马宪法对近代西欧宪制的影响
- 汪琴
- 1876字
- 2025-03-17 19:07:20
导论
从中世纪至近代,许多民族的伟大文明几乎都是依靠贵族专制或君主专制等一种或两种形式的专制政体建立起来的,只有古希腊才存在着形式各样的政体。亚里士多德(Aristotélēs,前384—前322)在研究了约一百个城邦的政治制度后,归纳出著名的六分法,这充分展现出希腊民族的政治禀赋。正是基于这种独有的禀赋,亚里士多德的六分法直到18世纪中叶仍被各国广泛适用。[1]不过,亚里士多德对政体的定义与分类,曾遭到对现实具有卓越观察力的意大利政治家和历史学家尼科洛·马基雅维里(Niccolò Machiavelli,1469—1527)的曲解。马基雅维里认为,一个政府,为了要成为好的政府,有时却必须是坏的。可是他的“好”政府观念仅属于空想,而他对于“坏”政府的理解,却是根据亚里士多德所未曾公开发表的资料得出来的。[2]事实上,近150年来,伴随世界上大部分国家和政府的变化,关于国体与政体的分类都被重新改造过。正如德国哲学家黑格尔(Georg Wilhelm Friedrich Hegel,1770—1831)所说,一个民族所采取的宪法同它的宗教、艺术和哲学,或者至少是同它的种种观念以及种种思想形成了一个实体。国家是一个个个体的总和,不能只取出一个特殊的方面进行研究,虽然是极其重要的方面,就如国家宪法,也不应单独地加以考虑和决定。因为这种宪法不仅最密切地联系着而且还依赖着上述其他各种精神力量。而这些全部精神的个体形式(包括这个个体所有的一切力量)仅仅是“全部的历史”以及在其发展过程中所预先决定了的一个因素,这一事实使那种宪法得到了最高的承认,同时还确定了它的绝对必要性。[3]
也许最初,一个国家的产生是基于威力和本能。不过,这也算是一种服从,是对一位统治者的敬畏。究其本质,这是一种意志的联系。而这种意志实际上是普遍和特殊的意志的结合,且其演变过程都是从王权开始。这个王权要么是家长制的王权,要么是军事武力的王权。特殊性和个别性必然会通过这个王权加以伸张,最终演变为贵族政体和民主政体。不过,到最后阶段,这些特殊性又受制于一个单独的权力。这个单独的权力就是君主政体,这些特殊性在君主政体的范围之外,拥有一个独立的地位。所以,有两种王国必须区分清楚,即君主政体国家与民主政体国家。这是个必然的过程,因为在这一过程中必然产生一种与当时政治环境相适应的宪法。这种宪法不是任意选择的,而是同民族精神相适应的。的确,宪法中的主要特色是民族政治状况在其本身中的发展。在世界历史长河中,各民族在极盛时期所采行的宪法乃是他们所特有的东西,并不是“一个普遍的”政治基础。各种宪法所存在的种种差别,不仅仅属于扩展那一普遍基础所采用的一种特殊方法,实际上是源于原则上的不同。所以,如果用现代宪法的原则来比较古代世界各民族的政治制度,我们可能学不到什么,但是若从科学和艺术角度来看,则恰恰相反,即古代哲学当然就是现代哲学的基础,因此,前者必然为后者所包罗,成为后者的基础。[4]然而宪法则不同,因为古与今的主要原则不同。关于好政府的种种抽象的界说,古与今尽管并没有什么不同,但若说希腊人和罗马人可以成为现代政治的模范,似乎也不尽然。因此,根据黑格尔的宪法历史观,我们可以确信的是,在近代西欧宪法体制发展的历史过程中,可能局部受到了罗马宪制模式的影响,但绝不是全盘继受。毕竟宪法必须与各国国情相适应。正如法国思想家孟德斯鸠(Baron de Montesquieu,1689—1755)在其《论法的精神》一书中告诉我们的,“一国的粱肉也许是别国的毒药”,虽然有一些个别的宪法看来大可令人称羡,并可适合于所有的民情和所有的环境。这种政治上的相对论,既注意时间和空间,又考虑性质和数量。[5]
众所周知,世界上最早的宪法是于17世纪产生的英国不成文宪法,但却存废无常。直到18世纪末,成文宪法才成为一种风气而传播开来。换言之,古罗马时代其实并没有成文宪法。尽管如此,我们也不能断言古罗马没有宪制。事实上,在成文宪法出现之前,一些国家的部分宪法性的法律,已经被写成文书予以确立了,而且各国宪制历史可追溯数百年之久,其中往往出现具有宪法意义的文书,点缀于各阶段之间,然而这些文书却没有哪一件单就其本身而言可以称为宪法,更甭提其根本效力了。究其原因,主要是这些文件有些仅仅是羊皮纸片的手谕,其效力视国王的好恶而定;有些则是自由邦国的公民所共守的永久契约,而为其后代子孙所沿袭并遵循适用。在古罗马,这些文书主要表现为宪章、敕令、告示、谕令、批复、元老院决议、宣言等,但无论如何,这些文书所记载的内容反映出宪法概念的基本内涵,即对国家权力的限制和对人民权利的保障。此外,古罗马是否有宪法,一直也是令学者们困惑的问题。为了更好地解决这一问题,有必要考察一下宪法理念的发展轨迹及其概念的变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