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国民族教育评论(2019年第1期/总第1期)
- 段超主编
- 2068字
- 2025-04-07 16:05:08
二 推动建立民族高等教育法律体系阶段(1992~1998年)
1992年第四次全国民族教育工作会议和中国共产党第十四次全国代表大会的召开对我国民族高等教育改革提出了新的要求,在这一精神的基础上,1992年10月国家教委、国家民委发布了《关于加强民族教育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强调了民族教育的战略意义,这是指导新时期民族高等教育的发展任务、指导方针和基本原则的关键文件。1992年10月,国家教委民族地区教育司印发《全国民族教育发展与改革指导纲要(试行)》,以明确20世纪90年代我国民族教育事业发展的目标、方针、任务和政策,推进民族地区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规定“民族高等教育在90年代,要把工作重点放在适度发展、优化结构、改善条件、提高质量上,并力争取得显著成效……继续认真办好民族高等教育,采取特殊措施有计划地培养少数民族高级专门人才”。1993年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提出了新时期我国教育工作的目标、战略和指导方针,在高等教育方面提出:“高等教育要适应加快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需要,积极探索发展的新路子,使规模有较大发展,结构更加合理,质量和效益明显提高。高等教育的发展,要坚持走内涵发展为主的道路,努力提高办学效益。”根据《关于加强民族教育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全国民族教育发展与改革指导纲要(试行)》《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我国民族高等教育明确了新时期的主要改革方向。此后,中共中央、国家教委、国家民委颁布了一系列政策文件具体指导民族高等教育的改革和发展。1993年7月,国家民委发布《关于加快所属民族学院改革和发展步伐的若干意见》,总结了我国民族学院面临的机遇和挑战,明确了新时期民族学院改革发展的原则和主要任务,并改革了民族学院的投资体制、办学体制和管理体制,规定“逐步改革完全依靠国家包办教育的单一体制和模式,采取国家投资,社会集资、联合办学、委托培养、自费、收费等多形式发展民族学院……继续实行我委与学校所在地政府双重领导,以我委为主的管理体制……逐步简政放政……扩大所属民族学院的办学自主权”。 1996年10月国家民委编制了《高等教育事业“九五”计划和2010年发展规划纲要》,分析了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对民族高等教育需求情况和委属民族院校的现状,并明确了委属民族院校“九五”发展目标和2010年发展规划,指导了新时期民族高等教育的改革思路和工作措施。
198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颁布,总结了我国实行民族区域自治30多年来的经验,标志着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法制建设进入一个新的发展阶段,也标志着我国民族工作已被纳入法制轨道。《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是我国少数民族教育相关法律的依据,1988年修宪后,我国制定了民族教育相关的各种法律,基本形成了民族教育法律体系。1992年《全国民族教育发展与改革指导纲要(试行)》强调:“加强民族教育立法工作。根据《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和《义务教育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民族教育工作暂行条例》,在实施过程中认真总结经验,使其不断完善,并在此基础上制定《少数民族教育法》,使民族教育逐步走上依法治教的轨道。”1993年《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再次强调:“加快教育法制建设,建立和完善执法监督系统,逐步走上依法治教的轨道。”民族高等教育法律体系建设势在必行。1993年10月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为少数民族地区和边远贫困地区培养、培训教师……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教师以及具有中专以上学历的毕业生到少数民族地区和边远贫困地区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应当予以补贴。”1995年3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通过,这是一部涉及教育改革和发展全局、全面规范和调整各类教育法律关系的教育基本法,在我国教育法律法规体系中处于基础法的地位,在少数民族教育上规定:“国家根据各少数民族的特点和需要,帮助各少数民族地区发展教育事业。”这是我国发展少数民族高等教育事业的基础。1996年5月《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通过,明确规定国家采取措施扶持少数民族地区职业教育的发展。1998年8月《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通过,这是我国民族高等教育的根本大法,明确规定“国家根据少数民族的特点和需要,帮助和支持少数民族地区发展高等教育事业,为少数民族培养高级专门人才”。此外,国家还颁布了一系列教育行政法规,如《高等教育管理职责暂行规定》《学校卫生工作条例》《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暂行规定》《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等,为我国民族高等教育法律体系的建立奠定了基础。
此外,许多民族地区在党和国家的政策指导下,结合本地区民族特色和教育需求,积极制定地区民族教育条例。如1997年12月通过的《黑龙江省民族教育条例》,1998年通过的《吉林省少数民族教育条例》,1999年通过的《呼和浩特市民族教育条例》,2001年颁布的《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族教育条例》,2013年通过的《云南省少数民族教育促进条例》,2016年通过的《内蒙古自治区民族教育条例》等。民族地区教育条例均结合实际情况对本地区民族教育事务进行具体规定,为各地区民族高等教育的有效开展提供了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