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元代赐田的性质

元代赐田数量很大。如何看待这些赐田的性质,目前还存在着一些不同意见。

赐田在赏赐之前都属于官田(尽管这些官田可能是由政府通过籍没或强买等手段从私人手中夺来的)。国家只有拥有对这些土地的所有权才能进行赏赐,这是不言而喻的。问题是这些土地在赏赐之后性质是否会发生变化。我们认为,这种变化是存在的。只是由于赏赐对象的不同,其变化也不一致。

在元代,赐田对象基本上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是皇室以及为皇室服务的各大官寺;一类是诸王、驸马、公主、百官臣僚与普通寺院道观。

元代曾把大量的土地赐给皇太后、皇后、太子等皇室位下以及太禧宗禋院所属的南镇国寺、大护国仁王寺、大承华普庆寺、大承天护圣寺等各大官寺。皇太后、皇后以及皇太子通过徽政院、中政院以及詹事院的财赋总管府、财赋提举司等机构来管理赐田,太禧宗禋院则通过各大官寺的总管府来管理赐田。这些土地实际上是掌握在徽政院、中政院、詹事院以及太禧宗禋院所属各大官寺的总管府手中。我们知道,无论是徽政院、中政院、詹事院的财赋总管府、提举司,还是太禧宗禋院所属各大官寺的总管府、提举司,它们虽然并不隶属于中书六部,也不隶属于地方有司,而是自成系统,但它们都属于国家正式的财政管理机构,都是国家政权机构的有机组成部分,其官员也都是国家正式委任的品官。这些机构的性质决定了它们所拥有的田产的性质。朝廷名义上是把土地赐给了皇太后、皇后、皇太子个人以及各大官寺,而实质上是把一部分普通官田变成了为某些特定的国家机构直接支配的专用官田。这些土地的性质和职田很相似。

国家赐给诸王、驸马、公主、百官臣僚以及普通寺院道观的土地,情况有所不同。这些土地在赐出之后,国家已经丧失了对这些土地的部分所有权。受赐者是代表个人或民间寺观而不是代表国家来管理和支配这些土地。其租入钱粮也完全由受赐者自己来支配和利用。马克思指出:“地租的占有是土地所有权借以实现的经济形式。”[1]既然国家已经不再占有这些土地的地租,因而也就不再具备拥有这些土地的“经济形式”。

当然,“完全的、自由的土地所有权,不仅意味着毫无阻碍和毫无限制地占有土地的可能性,而且也意味着对它出让的可能性”[2]。所谓“出让”似乎可以理解为出售和转让这样双重的含义。元代诸王、驸马、公主、百官臣僚以及普通寺院道观的赐田是否可以出让呢?确实,我们还没有发现这些受赐者出让赐田的材料。但以此为根据来确定这些赐田的国有性质,似乎还不够稳妥。这是因为:

第一,我们没有发现出让赐田的材料,并不一定就意味着没有出让赐田的事实。

第二,这些受赐者都是大的贵族、官僚和有名的寺院道观。他们都是大土地所有者,他们总是不断地采用各种手段来兼并土地。如果不是政治的和法律的原因,在元朝统治的百年左右的短时间内,他们在经济上破产的可能性是不大的。因此,他们出让土地的可能性确实不大。我们不仅没有发现他们出让赐田的材料,同时也很少见到他们出让私田的材料。

第三,我们没有发现过元代禁止出让赐田的法律规定。

继承权也是体现财产所有权的重要标志。元代的赐田是否可以直接继承是个值得注意的问题。可惜这方面的材料太少了。燕铁木儿死后,朝廷曾“以燕铁木儿平江所赐田五百顷,复赐其子唐其势”[3]。是否可以以此来说明元代的赐田没有继承权呢?恐怕还不能这样做。当时唐其势仍为朝廷权臣,朝廷以“复赐”的名义来肯定唐其势对这五百顷赐田的继承权,这对唐其势自然也可以算是一种恩赐。燕铁木儿曾竭力阻止顺帝即位,顺帝不会心中无数。只是刚刚上台而又年龄幼小的顺帝还没有能力对燕铁木儿、唐其势等人立即采取措施。顺帝没有另拨土地赐唐其势,而是宣布将赐予燕铁木儿的五百顷土地复赐唐其势(这在元代史籍中是很少见的),这里面或许有某种政治上的考虑。此外,刘秉忠死后,桑哥“以刘秉忠无子,收其田土”[4],这个例子也间接地证明,赐田的继承权是存在的。刘秉忠的田土被收回是因为无子继承,并不是赐田不能继承。倘若刘秉忠有子,他的田土或许就不会收回了。我们还没有发现其他受赐者死后其赐田被收回的现象。

“改赐”的情况是存在的。至顺二年(1331)三月,中书省提出,“嘉兴、平江、松江、江阴芦荡、簜山、沙涂、沙田等地之籍于官者,尝赐他人,今请改赐燕铁木儿”。元文宗则宣布:“燕铁木儿非他臣比,其令所在有司如数给付。”[5]这些土地什么时候、赐给过什么人,我们已无从得知;但这些土地在“改赐”给燕铁木儿时已经被收回,或被籍没,已经成为国家的普通官田,这是可以肯定的。否则,文宗皇帝就不会责令“所在有司如数给付”。这样的“改赐”,和普通赐田并没有什么区别。

元朝统治者往往采取籍没的手段,没收某些人的赐田,然后再改赐他人,[6]这也并不意味着国家对这些土地拥有“最后的所有权”,恰恰相反,正是由于国家对这些土地已经丧失了部分所有权,所以才不得不采取行政的和司法的手段。而且所籍没者,其实也并不只是土地,还往往包括金银财物甚至妻子、奴婢。我们绝不会因为国家有权将这些金银财物以至妻子奴婢籍没,就认为国家对这些金银财物以至妻子奴婢也有“最后的所有权”。

当然,我们并不认为这一部分赐田已经完全变成了受赐者的私产。它和一般的私田仍有区别。这主要表现在国家在一定的时期内,还有收回赐田的权力。元朝统治者曾几次下令要收回赐田[7],就证明了这一点。不过元朝廷所谓追收赐田还官的命令,基本上没有得到贯彻执行。个别官吏将赐田还官的现象是有的,但大多数可能没有这样做。因为直到至正十四年(1354)十一月,顺帝还下诏:“江浙应有诸王、公主、后妃、寺观、官员拨赐田粮,及江淮财赋、稻田、营田各提举司粮,尽数赴仓,听候海运,价钱依本处十月时估给之。”[8]如赐田已经还官,顺帝自然不会再下这样的诏令。

总之,我们认为,元代皇室位下以及为皇室服务的太禧宗湮院所属各大官寺的赐田,属于专用官田,这些土地仍保持着国有的性质;而诸王、公主、驸马、百官臣僚以及普通寺观的赐田的性质已经发生变化。国家已经部分地丧失了对这些土地的所有权。这些土地正处于由国有向私有的转化过程中。无论是国家还是受赐田者,对这些土地都只有部分的所有权,而没有完全的所有权。

当然,我们是从元代这一特定的历史时期来分析赐田的性质的。从中国封建社会的整体来看,从历史发展的趋势看,朝廷赐田是国有土地向私有土地转化的一个重要渠道。赐田都或迟或早地转化成了贵族、地主的私产。这是地主阶级土地所有制发展的必然结果,是没有疑义的。

(原载《中国历史大辞典通讯》1983年第2期)


[1] 《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7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714页。

[2] 《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186页。

[3] 《元史》卷38《顺帝本纪一》,第819页。

[4] 《元史》卷16《世祖本纪十三》,第348页。

[5] 《元史》卷35《文宗本纪四》,第781页。

[6] 《元史》卷35《文宗本纪四》,第781页。

[7] 《元史》卷22《武宗本纪一》载:“(大德十一年九月)塔剌海言,比蒙圣恩,赐臣江南田百顷,今诸王、公主、驸马赐田还官,臣等请还所赐。从之。仍谕诸人赐田,悉令还官。”“十一月,时赐田悉夺还官。”《通制条格》卷16《田令》载:“……其余官员诸人每根底与来的田地,都教还官呵。”《元史》卷40《顺帝本纪三》载:“(至正二年)命江浙拨赐僧道田还官征粮,以备军储。”

[8] 《元史》卷43《顺帝本纪六》,第916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