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阶段 选房安置阶段

一、安置房建设模式

(一)政府直接投资建设

该模式一般由政府或政府指定国企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作为建设单位直接建设。在该模式下,政府应投入较多财力人力对项目建设进行管理,同时,划拨的土地上房屋建成交付后无法直接交易,还应补缴土地出让金后才可交易。

(二)土地出让+政府回购模式

该模式由政府将安置地块出让给房地产开发企业,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负责投资建设,政府按一定价格进行回购后安置给被征收人的模式。该模式下,政府无须对建设过程投入大量精力去管理,且回购的安置房性质为商品房,能够更快入市交易,为现行较为主流的安置房建设模式。

(三)“以购代建”模式

该模式是政府按相应标准向安置户计发“房票”,由安置户在符合条件的商品房源中自主购房安置,安置户凭“房票”直接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进行网签备案的模式。该模式下,除能提升安置户住房品质、改善安置户居住环境外,政府还能及时实现对被征收人的安置,减少临时安置补助费等安置成本的支出。

二、选房安置流程

(一)选房安置前期准备

1.成立选房安置工作领导小组,抽调相关工作人员;

2.布置选房场所;

3.制作房源宣传手册;

4.制作选房安置方案;

5.安排安置工作人员入户宣传,并了解安置户是否涉及继承、析产等情况,提前做好继承、析产相关手续。

(二)发布选房安置公告

由征收人在选房安置区域、涉及的村或社区张贴《选房安置公告》《安置房源公告》,通过微信公众号、政府网站、电视、报纸等媒体渠道发布安置选房公告。工作人员向被征收人发放《选房安置实施方案》《选房安置通知书》《安置房户型图册》等资料。

(三)熟悉房源

正式开始选房前,可开放一定数量样品房,由工作人员分批带领安置户先行参观样品房,熟悉房源户型。

(四)通知选房

确定正式选房日期后,根据选房顺序号安排选房日期,一般每日可安排20个选房顺序号进行选房,逐一向被征收人送达《选房安置通知书》,告知被征收人应按《选房安置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选房。

(五)房源确认

被征收人应按通知规定时间到选房中心进行资格初审,并对产权调换面积、选房顺序、可选房源等情况进行初选确认。安置组工作人员给予协助并组织房源排序避免重复,组织填写《房源确认表》。

(六)资料审查

被征收人应在《选房安置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到选房现场,应提供完整的选房资料,由各安置组进行资料审查。

被征收人本人前来选房的,应提供下列材料原件,经安置工作组审核合格后方可参加选房。

1.《选房顺序号》;

2.《征收补偿安置协议》;

3.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护照等身份证件原件并附复印件(如被征收人属企事业单位的,应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等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并附复印件)。

属于继承、委托、判决等非被征收人本人前来选房情形的,还应在参加房源签认前提前3天向安置工作组提交相关有效证明材料,经核实后方可参加选房。

(七)房源签认

被征收人经资料审查确认后,进入待选区候选,在安置组指导下,根据选房顺序、可选房源等情况进行选房,由征收人根据被征收人的《选房顺序号》载明的选房序号依次叫号进入选房室,被征收人应在规定时限内进行选房并签署《房源签认表》。选房结果同步公示。《房源签认表》签署后不得变更。

(八)财务结算

征收人通知被征收人进行财务结算并签署《财务结算表》,发放《缴款通知书》。

(九)协议签订

被征收人财务结算后,凭相关选房材料签订《安置协议书》。

(十)房款缴交

被征收人应根据规定按时足额缴清补差房款,其缴款凭证送财务组核实无误后,征收人发放《交房通知书》《安置协议书》给被征收人。

(十一)房屋交接

被征收人凭《交房通知书》,到物业服务公司办理安置房交接等相关手续。

(十二)办理产权登记

交房后,由开发商协助办理产权登记,如属政府回购安置的,以安置协议书作为办证依据;如属代购形式进行安置的,被征收人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以《商品房买卖合同》作为办证依据。

三、关于安置房办证契税

根据《契税法》第七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决定对下列情形免征或者减征契税:(一)因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二)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重新承受住房权属。前款规定的免征或者减征契税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因此,各省对安置房的办证契税均会予以减免,根据《福建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 福建省税务局关于明确契税我省适用税率等有关事项的通知》[1](闽财税〔2021〕15号)的规定,福建省关于安置房契税减免的政策为:

因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情形。选择货币补偿且重新购置土地、房屋的,成交价格不超过货币补偿的免征契税,超出货币补偿的,对超出部分征收契税;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土地使用权置换的,不支付差价的免征契税,支付差价的,对差价部分征收契税。


[1] 文件来源于福建省财政厅官网:http://czt.fujian.gov.cn/zfxxgk/fdzdgknr/gfxwj/szgl/202108/t20210812_5673792.htm,最后访问时间:2022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