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私人财富管理顾问:人身保险与财富传承、婚姻继承
- 王秀全 王恒妮主编
- 11字
- 2025-05-14 15:23:59
第一章 人身保险基础知识
第一节 人身保险的分类及概述

图1-1 人身保险的分类
《保险法》第12条第3款规定,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即在保险期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由保险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保险法》第95条第1款第1项规定,人身保险业务,包括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保险业务。
一、人寿保险
人寿保险是以被保险人的寿命为保险标的,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的生存或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一种人身保险。人寿保险承保的风险是人的生存、死亡或同时承保生存与死亡。传统人寿保险分为死亡保险、生存保险与两全保险。为了顺应时代趋势及经济发展需求,保险公司在原有人寿保险的基础上增加了投资理财功能并推出了理财型人寿保险,其主要分为分红型保险、万能保险、投资型保险三种。
(一)传统人寿保险
1.死亡保险(death insurance)
死亡保险又称寿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寿险可以分为定期寿险和终身寿险。
定期寿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死亡为保险金赔付条件的保险,此处的保险期间为固定期间。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仍然生存,则保险合同到期终止,保险公司无给付保险金义务,也无须退还投保人已经交纳的保险费。定期寿险的保险期限有5年、10年、15年、20年、30年或约定年龄到50周岁、60周岁、70周岁等不同选择。定期寿险具有保险费投入低、保障收益高的优点。
终身寿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死亡为保险金赔付条件的保险,此处的保险期间为终身,即被保险人生存期间直至死亡都可以得到永久保障。被保险人无论遭受意外事故还是疾病身故,均可以得到保险公司约定的保险金给付。终身寿险也是定制财富传承规划的重要工具。
终身寿险保险费投入较高,且保险单具有现金价值,具有较强的储蓄性,投保人可以利用保险单贷款进行资金融通,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可以终身享有寿险保障。
2.生存保险(survival insurance)
生存保险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或期满时,被保险人仍然生存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生存保险大多以年金保险形式出现。年金保险多用于养老保障或为家庭、子女提供长期现金流。年金保险可以有确定的保险期限,也可以没有确定的保险期限,但均以被保险人的生存为给付条件。年金保险又分为个人养老保险、定期年金保险和联合年金保险。个人养老保险已被纳入我国社会保障体系之内,定期年金保险和联合年金保险则列入商业保险范围内。生存保险具有较强的储蓄性,保险单具有现金价值,能够利用保险单贷款,适合晚年养老、医疗保障、为子女提供日常生活保障。
3.两全保险(endowment insurance)
两全保险是指保险期间内或期满时,若被保险人生存则领取生存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死亡则领取死亡保险金,故两全保险是生存保险与死亡保险的组合产品。两全保险既保障被保险人生存期间的利益,也保障被保险人死亡后的受益人的利益。
两全保险的保障范围广,其保险费与死亡保险及生存保险相比较高。
(二)理财型人寿保险
1.分红型保险(participating insurance)
分红型保险是指被保险人在获得保险金的同时,保险公司将其保险收益按照一定比例定期向投保人或保险单持有人支付分红的保险。分红型保险的保险费比较高,具有确定的收益保证和获得红利机会,但红利的多少与保险公司的收益相挂钩。
2020年1月21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强化人身保险精算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0〕6号),其中第2条规定:保险公司用于分红保险利益演示的红利不得超过按以下公式计算的上限:(V0+P)×利差水平×红利分配比例。其中:V0指本保险单年度期初红利计算基础对应的准备金(不包括该时点的生存给付金金额);P指按红利计算基础对应的准备金评估基础计算的本保险单年度净保险费;红利分配比例统一为70%。
保险分红既可以现金领取也可以累积生息。现金领取是指投保人以领取现金的方式领取分红;累积生息是指将分红留存在保险公司,由保险公司支付相应的利息。也有保险公司在整个保险期限内每年以增加保额的方式分配红利,称为增额分红。
2.万能保险(universal life insurance)
万能保险是一种既具有人寿保险保障功能又具有投资理财功能的新型保险,保险公司保障投保人的最低收益,且收益上不封顶。投保人根据自身需求与资金情况设定万能保险的保障和投资比例,并全权交付保险公司进行投资理财管理,投保人的收益与保险公司的投资收益相挂钩。受益人在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能够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得到保险金。同时,投保人购买万能保险后,能够按照自身需求设计购买保险公司的投资理财产品。万能保险的最大特点是投保人可以在人生的不同阶段根据自身需求和资金状况,随时调整保额、保险费及缴费期,以确定最适合自己的保障与投资组合。
从2015年开始的万科与宝能之争轰动了整个资本市场,而宝能举牌所需的资金,大量来自万能险,而本来应当充当资本市场稳定器的保险资金,由于当时监管规定不够完善,被宝能系等金融机构加以利用。万能险被设计成追求短期收益的产品,迅速完成巨额融资。这个事件,引发了金融市场的巨大风险,也引起了包括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原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等监管机构的高度关注。除了对相关人进行处罚以外,监管机构也出台了一系列规定,防止未来类似事件的发生。2017年5月11日,原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关于规范人身保险公司产品开发设计行为的通知》(保监人身险〔2017〕134号),业内简称“134号文”,核心内容是:(1)禁止年金保险、两全保险等险种快速返还,首次返还必须在产品满5年后,且每次返还不能超过年交保险费的20%;(2)万能险不能以附加险形式存在。
3.投资型保险(investment-linked insurance)
投资型保险,是指保险与投资挂钩,保险单在提供保险保障的同时也进行风险投资,但投资收益没有最低保障,保险单的价值随投资账户的变化而变化,收益不确定,投保人承担风险较大,但可能获得很高额的投资收益。投资型保险又分为投资连结保险(unit-linked insurance)和变额年金保险(variable annuity insurance)两种。
投资连结保险(以下简称投连险),是指包含保障功能并至少在一个投资账户拥有一定资产价值,而不保证最低收益的人身保险。投保人所交保险费,一部分用于保障,另一部分被转入投资账户进行投资,如固定利率产品、债券、股票、基金等,以达到享受高额回报的目的。投连险通常设有保证收益账户、债券账户、基金账户、股票账户等不同投资账户,根据保险与投资产品组合的不同,各个账户投资收益率与投资风险也各不相同。投连险不承诺投资回报也没有保底收益,但保险公司提供专家理财团队且投资利益与保险公司的投资收益挂钩,投连险的投资账户透明度要求较高,投保人可以随时掌握投资情况,以便保护投保人的利益。
变额年金保险,是指保险单利益与连结的投资账户、投资单位价格相关联,同时按照合同约定具有最低保险单收益保证的人身保险。变额年金保险在提供最低保障收益的情况下,同时限制投资的最高亏损额,但投资收益上不封顶。
二、健康保险
健康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的身体健康为保险标的,当被保险人发生保险合同约定的疾病或意外事故导致的伤害时,保险公司对发生的费用或损失进行赔付的保险。根据种类不同,健康保险可以分为疾病保险、医疗保险、失能收入损失保险、护理保险等。
(一)疾病保险(disease insurance)
疾病保险是指以保险合同约定的疾病发生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健康保险。重大疾病保险是疾病保险常见的类型,在被保险人确诊保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时,由保险公司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重大疾病保险又可以细分为消费型重疾险和储蓄型重疾险。消费型重疾险保险费较低,保险期间一般为一年,一般无现金价值可言。储蓄型重疾险的保险费相对较高,保险期间较长,储蓄型重疾险虽然具有一定的现金价值,但是相比于其他人寿保险单来说,其现金价值一般较低。
(二)医疗保险(medical insurance)
医疗保险是指以保险合同约定的医疗行为发生为给付保险金条件,按约定对被保险人接受诊疗期间的医疗费用支出提供保障的健康保险。一般医疗保险对保险公司给付的保险金都有最高额的限制,超出此额度保险公司将不再进行赔付。
(三)失能收入损失保险(disability income insurance)
失能收入损失保险以因保险合同约定的疾病或者意外伤害导致工作能力丧失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由保险公司按约定对被保险人在一定时期内收入减少或者中断提供保障的健康保险。
随着现代社会经济压力的增大,一旦家里的“顶梁柱”因遭受疾病或意外伤害而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一个家庭很可能走向贫困,于是很多保险公司推出了失能收入损失保险。例如,飞行员这一职业对身体条件要求特别严格,身体指标异常都可能导致飞行员丧失或部分丧失飞行能力,因此很多保险公司推出了飞行员失能收入损失保险,约定保险公司在飞行员暂时丧失飞行能力或永久丧失飞行能力时按照约定给付保险金。
(四)护理保险(health care insurance)
护理保险以保险合同约定的日常生活能力障碍引发护理需要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由保险公司按约定对被保险人的护理支出提供保障的健康保险。
三、意外伤害保险
意外伤害保险是以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而导致身故、残疾或者发生保险合同约定的其他事故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期间较短,一般不超过一年,保险事故发生概率较小,保险费比较低,一般不具有储蓄性。
所谓意外伤害是指以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事故为直接原因导致的身体损害。那么,被保险人“猝死”属于意外伤害吗?保险公司会赔付吗?猝死本质上是自然疾病导致的死亡,与意外伤害所述的“外来的、非疾病的”事故不相符,所以很多保险公司会将“猝死”作为免赔事由。但是司法实践中,如果因此产生争议,法院会区分“猝死”因意外引起的还是因自身疾病引起的,结合个案事实、举证责任等方面进行综合认定。例如,在(2019)云03民终576号判决书中,法院认为:“医学上通常认为,猝死指貌似健康的人,由于潜在的疾病或机能障碍,于开始感到不适后24小时内发生意外的突然死亡。猝死是死亡的一种特殊状态,是死者的一种临床表现形态,猝死本身并不是死亡的原因,导致猝死的原因不仅包括疾病,还包括病理性以外的其他因素。本案中,被上诉人熊某1、刘某已经提供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及时向保险公司报险索赔,而保险公司作为专业的保险机构,没有要求对熊某的遗体进行尸检,以查明死亡的直接原因,导致其在诉讼中无法证明熊某是否系自身疾病造成突然死亡,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