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私人财富管理顾问:人身保险与财富传承、婚姻继承
- 王秀全 王恒妮主编
- 4159字
- 2025-05-14 15:23:59
第二节 人身保险的合同主体及权利义务关系
《保险法》第10条第1款规定:“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与普通的民商事合同不同的是,保险合同往往涉及多方主体,投保人、保险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在合同中均有体现。根据是不是保险合同直接约定权利义务的主体,可以将上述主体划分为保险合同的当事人(保险人、投保人)、保险合同的关系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两类。
一、保险合同的主体
(一)保险合同的当事人
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是指保险合同签订主体,即保险合同中直接约定权利义务关系的主体,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包括保险人和投保人。
1.保险人(insurer)
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
根据《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的要求,在我国设立保险公司,应当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筹建申请,拟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且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可以说,在我国设立保险公司的条件是非常严格的,除此之外,《保险法》还规定了保险公司在经营过程中要提取各项资金(例如:保险保证金、保险责任准备金、保险保障基金等)以保障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
2.投保人(applicant)
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投保人必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投保人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其他组织,例如用人单位作为投保人为员工投保。但无论由谁作为人身保险合同的投保人都需要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否则保险合同无效。
(二)保险合同的关系人
保险合同的关系人是指与保险合同间接发生关系的人,保险合同的关系人包括被保险人和受益人。
1.被保险人(insured)
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可以为被保险人。
由于人身保险的保险标的为人的寿命和身体,因此人身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只能是自然人。当投保人为自己投保时,被保险人是投保人本人;当投保人为他人投保时,在订立保险合同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需要具有保险利益,否则保险合同无效。如果投保人投保的人身保险合同中有以死亡为保险金给付条件的内容,那么还需要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否则保险合同无效,但父母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除外。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人身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15〕90号)第1条规定:“对于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在被保险人成年之前,各保险合同约定的被保险人死亡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被保险人死亡时各保险公司实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按以下限额执行:(一)对于被保险人不满10周岁的,不得超过人民币20万元。(二)对于被保险人已满10周岁但未满18周岁的,不得超过人民币50万元。”
2.受益人(beneficiary)
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为受益人。法律上对受益人的资格没有特殊要求,自然人可以作为受益人,法人也可以作为受益人。例如,保险金信托中,信托公司可以作为保险单的受益人。
《保险法》第39条规定:“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根据该条的规定可知,受益人可以由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在保险合同中指定,指定受益人不需要经过受益人的同意。投保人可以随时变更受益人,但需经被保险人同意。
根据《保险法》第42条的规定,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处理:(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从财富传承角度讲,受益人的指定至关重要。如在保险合同中未指定受益人,则被保险人去世后,身故保险金将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在被保险人生前负有债务的情况下,身故保险金有可能用于偿还被保险人生前的债务;如果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中指定了受益人,那么被保险人去世后,身故保险金属于受益人的财产,能够隔离被保险人生前的债务,且不用缴纳遗产税、个人所得税。
保险事故发生前,受益人的受益权系期待权。保险事故发生后,受益人的期待权将转化为受益人对保险人的债权。
二、保险合同主体的权利与义务
(一)投保人的权利与义务
1.随时退保(surrender)的权利
《保险法》第15条规定:“除本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第47条规定:“投保人解除合同的,保险人应当自收到解除合同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按照上述法律规定可知,投保人在保险期间内可以选择随时退保,保险公司在收到投保人的退保申请后,将向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2.指定、变更受益人(designate and change beneficiary)的权利
投保人可以指定、变更人身保险的受益人,但是当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不一致时,投保人指定、变更受益人必须征得被保险人的同意,否则变更行为无效。
3.保险单质押贷款(policy loan)的权利
保险单质押贷款,简称保险单贷款。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时,保险合同内容如设有保险单质押贷款条款,投保人可以选择是否勾选保险单质押贷款条款。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寿险保险单质押贷款业务有关问题的复函》(保监厅函〔2008〕66号)第1条规定:“保险单质押贷款是长期寿险合同特有的功能,是指投保人在合同生效满一定期限后,按照合同约定将其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作为质押,向保险公司申请贷款。”投保人交纳的保险费进入保险公司账户后,将会产生保险单现金价值,储蓄性人寿保险单的保险单现金价值具有财产属性,因此人寿保险单的投保人如有短期的资金周转需要,可以以保险单现金价值作为质押向保险公司申请贷款。
如投保人选择保险单质押贷款条款,日后有资金需求时,可以以保险单向保险公司质押取得贷款,进行短期资金周转满足自身资金需求。例如,某保险合同中的保险单质押贷款条款约定:“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经我们审核同意后您可办理保险单贷款。贷款金额不得超过保险合同现金价值扣除各项欠款后余额的80%,每次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贷款利率按您与我们签订的贷款协议中约定的利率执行。贷款本息在贷款到期时一并归还。若您到期未能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则您所欠的贷款本金及利息将作为新的贷款本金计息。当未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加上其他各项欠款达到保险合同现金价值时,保险合同的效力中止。”
4.按时交纳保险费(premium)的义务
投保人投保后,需要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交纳保险费,保险费可以趸交(lump-sum),也可以分期交纳(instalment premium)。虽然交纳保险费是投保人的义务,但是保险公司不能以诉讼的方式要求投保人交纳保险费。
如果人寿保险单中有“保险费豁免条款”或“减额交清”“展期定期”条款,即当投保人在保险合同期限内发生了死亡、全残、重大疾病或其他约定的特殊情况,则此时投保人无须再交纳保险费,保险合同仍然有效。
如果人寿保险单中无“保险费豁免条款”或“减额交清”“展期定期”条款,投保人在保险公司催告之日起30日内或超过约定期限60日仍未交纳保险费的话,保险合同的效力将中止。如果投保人自保险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2年仍未补交保险费的话,则保险公司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在保险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投保人可以随时与保险公司协商补交保险费以恢复保险合同的效力。
5.如实告知(disclosure)的义务
《保险法》第16条第1款、第2款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最大诚信原则”是保险的基本原则之一,如果投保人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话(例如,谎报年龄、隐瞒既往病史等),即使保险公司承保,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公司也可以拒绝理赔。从投保人的角度看,投保人是否履行了如实告知义务,对财富传承的成败有着重要的影响。投保人购买人身保险的目的在于提前进行风险防范、转嫁风险或财富传承等,如风险发生时,因法定事由导致保险公司不承担赔付保险金责任,那么,投保人最初购买人寿保险的目的则无法实现,或者说财富传承的目的无法实现。由于投保人的如实告知内容较多,此部分内容可以参见本章第三节“人身保险的基本原则”之“人身保险的最大诚信原则”。
(二)被保险人的权利与义务
1.指定、变更受益人的权利
《保险法》第39条第2款规定:“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第41条第2款规定:“投保人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前面我们已经提到了虽然投保人也有权指定、变更受益人,但是在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不一致的情况下,投保人变更受益人必须征得被保险人的同意。这主要是考虑到,被保险人以自己的生命和身体作为保险标的,由被保险人指定、变更受益人能够防范被保险人的生命受到受益人威胁的道德风险。
2.如实告知的义务
被保险人最了解自身的身体状况,所以如实告知义务不仅是投保人的法定义务同时也是被保险人的法定义务,因此在面对保险公司的询问时,被保险人也应当如实陈述。
(三)受益人的权利与义务
1.保险金请求权
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受益人有权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请求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并支付保险金。为了防范道德风险,《保险法》第43条第2款规定:“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此外还需要注意的是,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五年,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2.保险事故发生后,及时通知保险公司的义务
《保险法》第21条明确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