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结婚是为了幸福,离婚也是:民法典下恋爱婚姻财产争议指南
- 史文婷
- 9字
- 2025-05-14 15:49:21
第一篇 好的开始是幸福婚姻的保障
第一章 婚前财产规划
第一节 婚前财产规划的重要性
关于婚前财产,法律规定得非常明确,婚前财产在婚后依然是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但如何证明婚前个人财产是你的婚前个人财产是一个难题。比如,你在婚前银行卡上有10万元存款,但是婚后这张卡上每月依然有工资进账,家里买菜、买衣服的钱也从这张卡上支出,过了十年,余额还有10万元,你能说这10万元就是你的婚前个人财产吗?再如,你婚前有一套自己全款购买的房子,没有贷款。你买房的时机刚刚好,150万元全款购买。婚后有了宝宝,小房子住不下,你卖掉这套婚前房产,和对方一起购置一套大房子。婚后你的这套房卖出了350万元的高价,那你的婚前个人财产是150万元,还是350万元呢?
说到这里,你就能明白,尽管法律明明白白地规定了婚前财产不因为结婚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是由于大多数人结婚之初没有保留证据的意识,再加上夫妻之间财产容易发生混同,导致离婚时想要再证明自己的婚前出资是非常困难的。
下面我将通过几个案例具体说明因无法证明财产属于自己的婚前财产而产生的后果。
(1)关于婚前住房补贴和存款在婚后混同[1]
李明的银行卡余额中包含了婚后补发的,其婚前应得的住房补贴42753.4元、李明婚前银行存款余额68636.94元。一审法院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没有将上述两笔婚前个人财产予以剔除,因此李明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婚前财产余额和婚后补发的婚前获得的房屋补贴已与婚后共同财产混同并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消费,双方对于账户余额的分割业已协商一致,视为李明自行处分财产,维持一审判决。
(2)关于婚前房产婚后出售用于换房的判例
小明与小红恋爱后于2008年12月登记结婚。结婚前,小明以382500元的价款全款购买房屋一套。结婚后第二年,小明以450000元的价款将上述房屋出售。2009年12月1日,小明以403000元的价款全款购买房屋2一套。2009年12月30日,小明以445000元的价款将上述房屋2出售。2010年2月23日,小明以720000元的价款贷款(其中首付为270000元、贷款为450000元)购买房屋3一套。2012年7月15日,小明以1000000元的价款将上述房屋3出售。小红于2014年起诉至法院,要求与小明离婚。
离婚时,小红认为小明出售房屋的增值部分属于买卖房屋投资盈利所得,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小红有权分割一半款项;而小明认为售房款系其个人婚前房产演变转化而来,升值系自然升值,故仍应为其个人财产,小红无权分割。
对于双方的争议,法院支持了小红的主张。根据当时适用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五条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法院认为,小明婚前购买的房屋系其个人财产,但小明婚后将房屋出售,又再次买卖其他房产产生的收益,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尽管这一案例是2015年作出的,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对此作出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保持一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因此,这一案例依然具有参考价值。
通过上述两个案例,可以清晰地看出,想要证明婚前个人财产是婚前个人财产,并没有想象中那么容易,需要当事人在婚前就有规划的意识,否则容易错过最佳时机。如何进行婚前个人财产规划,参见本章第六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