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融资新渠道
- 康珑 李晴
- 2421字
- 2025-03-30 19:25:31
三、信托的特点
在宏观经济的大背景之下,信托作为连接实体经济、资本市场和货币市场的金融子行业,发挥着重要的资金融通作用。[3]我国最初引进信托制度,其主要目的也是在于开辟新的融资渠道。[4]如今,信托已经与银行、证券、保险并列为金融行业的四大支柱,它更应该以一种独立制度的身份出现在金融市场之中,如何更好地利用信托自身特色参与PPP ?这就有必要从信托的特点开始说起。
(一)传统信托制度的特点
信托本质上是一种财产管理制度,其主要有五大特点:[5]
1.信托建立在委托人对受托人信任的基础之上
“信任”是信托的基础,是信托成立的第一要件。委托人基于信任,向受托人转移并交付财产,受托人按照委托人指定的目的,占有、管理和处分财产。作为信任之“对价”,受托人负强制性的“信义义务”。在PPP项目中,这一特点表现为委托人对收益的期待和信心、受托人(信托公司)在项目选择(或建议)上的谨慎和理性。
2.信托以委托人向受托人转移财产权为条件
财产权是一个来源于英美法的概念。大陆法系在其物权、债权等有关财产权利的法律用语上没有统一的上位名词。因此,在我国,能作为信托财产的包括金钱、不动产、动产等具有财产价值的有形财产和著作权、专利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部分,还包括除所有权外的各种财产权利,如抵押权、质权、地上权、债权等。[6]委托人在信任受托人的基础之上,必须通过转移财产,给予受托人财产权来对这种“信任”做出为人知晓的、具有公示性的外在表示。在PPP项目中,信托机构一般以委托人转移的货币资金为基础参与项目。
3.受托人以自己名义管理、处分信托财产
这是信托与代理、委托最大的不同之处。委托人转移财产权后,便对信托财产失去直接控制,由受托人在信托目的之内,以自己的名义对外进行财产管理。我国《信托法》所要求的“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是在信托财产转移给受托人的背景之下,强化受托人的独立地位、限制委托人的指示权,使信托不致混同于委托。[7]这一重要特征体现了信托制度对委托人的保护,同时也是受托人履行保密义务的基础。
4.受托人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管理信托事务
委托人转移财产权,受托人管理财产,最终目的都是使受益人得到基于该笔财产的收益。因此受托人不仅需对委托人承担“忠实义务”,还必须对受益人承担诚信、尽职的义务,按规定定期履行信息披露的职责,以最大限度地确保信托目的实现。
5.信托财产具有独立性
信托财产的独立性是信托最大的特色。它不但独立于委托人的其他财产,还独立于受托人的固有财产。信托设立之后,合法的信托财产与委托人的财产完全分离,成为受托人手中一项独立运作的财产,仅服务于信托目的。
依托体量庞大的信托财产,信托公司以金融工具的地位,在市场中发挥着作用。由此可见,信托的本质和其特点本身,便为其本源业务与其资金融通功能之间搭建了“必然”的桥梁,即信托的融资功能实际是实现其财产事务管理功能的一种结果形态。[8]
(二)作为金融工具的信托之特殊性
1.信托可采用三方法律关系或双方法律关系
通常一项信托法律关系由三方主体构成,即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9]但是信托同时具有设立和运用上的灵活性。在“自益信托”中,委托人可以为自己的利益设定信托,此时委托人与受益人重合,信托关系恢复为双方法律关系。正是因为信托相比于银行、证券、保险行业,可采用三方关系,且委托人可一定程度地隐藏其身份,而受托人负有保密义务,有利于财产的真正独立,使信托在财产管理和资金募集方面具有更大的吸引力。
2.信托的功能和融资途径多样
信托当然地具有财产增值、投资、财产事务管理和融通资金等金融工具的一般功能。就其融通资金功能来说,与商业银行就存在本质区别。商业银行的融资模式一般为间接融资方式,即针对货币资金的吸存放贷;而信托则是以各种财产权为对象,可兼采直接与间接两种模式。但是除此之外,信托依其财产独立性的特点,还具有财产保全和破产隔离的功能。在人们日益重视“福利社会”的当下,信托的社会福利职能也得以凸显,如通过设立公共基金信托、失业保险信托、医疗保证金信托以及学术、教育、环保、科研等多种形式的公益信托,以促进社会福利的拓展和社会保障的加强。PPP模式就是信托参与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以增进社会福利的“双赢”形式。
3.信托的跨市场配置能力
根据《证券法》第6条的相关规定,我国对证券业、银行业、信托业、保险业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管理。但是信托财产的管理和运用却是多渠道的。它是目前国内唯一可以连通货币市场、资本市场、实体经济的金融业态,具备“多方式运用、跨市场配置”的特点,因此一直都是表外融资的金融实践“先行者”。[10]正是因为信托有多种运营模式可供选择,有巨大的潜力以及创新空间,因此其不能仅仅局限于充当其他行业的融资管道,而应该更加注重回归本源业务,发展自身独立的财产管理和资本运作模式。
4.信托融资拥有丰富“官方合作”经验
信托制度作为英美法系国家的舶来品,在最初引入我国时主要目的在于开辟新的融资渠道(主要是作为中央为地方政府开辟的一种“计划外”的融资渠道),是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为筹集发展资金而推动的强制性制度变迁。[11]在操作方法上,其多数作为商业银行存贷款业务的混合经营形式。[12]
2014年《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规定,剥离融资平台公司政府融资职能,单纯地把信托作为“政府融资管道”的做法已经被叫停,但是这种财政与金融交织下的“混合信托”,即政信信托,[13]实际上已经成为我国信托业发展强大的“隐形”背景和特色。
首先,政信信托的融资方基本为各级政府融资平台或地方国有企业,投资项目基本为各种基础设施,受到政府支持。因此,相对其他金融机构,信托公司进入基础设施建设的时间早,对接银行和政府资源更有优势。其次,经过多年的实践和业务发展,信托公司开始自主对接项目,业务熟悉度和获取项目资源能力日益增强,为其从通道类业务转为主动管理型业务后参与相关项目积累了经验。最后,政信信托的模式也为信托公司创设新的利润增长点提前做出了尝试,提供了有益的参考和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