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章 环境治理政策体系

一、我国环境治理政策概述

(一)政策的含义

政策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上的政策是指包含国家和政党对自己所从事的事业的全部主观指导体系,如纲领、路线、战略、策略等;狭义上的政策是指按纲领、路线及任务要求,用以调整各种关系,调动各种积极因素的指导原则和手段。狭义的政策又有总政策和各项具体政策之分。本书主要是指狭义上的政策。

(二)环境治理政策

我国环境政策自20世纪70年代初起步以来,随着环境问题的发生而不断发展。在环境政策的指导下,中国在探索实践中走出了一条独具特色的环境治理之路。这其中,作为环境治理核心要素之一的环境政策是关键维度。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的环境政策变迁,直面当下环境治理面临的问题和挑战,打赢党的十九大确定的污染防治攻坚战,对加快推进美丽中国建设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与现实意义。

环境治理,政策工具是关键。澳大利亚学者欧文·E.休斯将政策工具定义为:“政府的行为方式,以及通过某种途径用以调节政府行为的机制。”环境政策工具是政策工具的一种,是指公共政策主体为解决特定的环境问题或实现一定环境治理目标而采用的各种手段的总称。

当前,环境政策工具主要分为命令强制型政策工具、经济激励型政策工具及社会自愿型政策工具三种。针对不同的环境问题,现在环境政策涉及范围比较广泛,数量多。学术界对环境政策的研究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取得了一批有价值的学术成果,基本形成了四种分析思路:一是通过引进西方学界主流的经济分析模式,构建政策模型,着重探究环境政策的投入成本与经济效益;二是侧重比较分析,将20世纪60年代以来欧洲、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及地区的环境政策进行总结和对比,思考这些政策对我国环境保护实践的理论指导与经验意义;三是注重我国环境保护政策理论与实际问题的研究,探讨环境政策的演变、实施效果、政策工具及现实问题;四是制度环境分析,研究分析我国环境治理的各种影响因素,包括条块结构、官员激励与考核问责机制等问题,尤其重视地方环境治理的困境分析。还有学者具体研究大气污染、水污染等方面的政策效果及对企业的影响,特别关注了征收能源税及节能政策的应用等方面。

结合学术界的研究成果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环境政策的发展完善,环境政策表现出如下阶段特点。

第一,环境政策起步受国际环境问题与国内环境问题加剧的双重因素影响(1972—1978年)。1972年,我国政府首次派代表团参加联合国在斯德哥尔摩召开的第一次人类环境会议,由此,我国政府开始着手思考环境污染治理问题。1973年8月,国务院组织召开首次全国环境保护大会,并制定了我国第一份环境保护政策文件《关于保护和改善环境的若干规定(试行草案)》,对加强土壤和植物保护、加强水系和海洋管理、植树造林与绿化祖国、认真开展环境监测等十个方面作出了规定。1974年5月,国务院成立了环境保护领导小组,主要负责组织协调、检查和推动我国的环境保护工作。1977年4月,国家计划委员会、建设委员会和国务院环境保护领导小组联合发布了《关于治理工业“三废”开展综合利用的几项规定》,着手开展污染防治工作。这一时期,我国环境政策的法制建设也开始起步,1978年3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国家保护环境和自然资源,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第二,环境政策法规体系不断建立(1979—2001年)。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通过,这是我国第一部关于保护环境及防治污染的综合性法律,是环境政策法规体系的重要制度基础,我国环境保护与治理进入法制轨道。1981年4月,国务院出台《关于国民经济调整时期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要求对自然环境等加强管理和监督。1983年,第二次全国环境保护大会召开,环境保护被确立为一项基本国策。1984年,国务院出台《关于环境保护的决定》,更加重视和加强环境保护事业。1985年,在河南洛阳召开全国城市环境会议,提出“综合整治”的环境管理思想。1989年第三次全国环境保护大会通过了环境保护三大政策和环境管理八项制度,三大政策主要指:预防为主、谁污染谁治理、强化环境管理。环境管理八项制度主要指: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三同时”制度、排污收费制度及新的五项管理制度,环境管理走上了规范化的轨道。1992年,《环境与发展十大对策》《中国21世纪议程》《中国环境保护行动计划》相继出台,确定了国家可持续发展战略,环境统计数据也首次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这是我国环境保护事业的重要突破。这一时期,《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及《森林法》《草原法》《水法》《水土保持法》等法律颁布。

第三,环境政策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2002—2011年)。2002年第五次全国环境保护大会明确提出,要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动员全社会的力量做好环保工作。2003年,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了科学发展观。2005年,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了建设资源节约型与环境友好型社会。2006年,第六次全国环境保护大会提出必须把环境保护摆在更加重要的战略地位。2007年,党的十七大提出建设生态文明社会。从以上可以看出,党和国家对经济社会的发展规律认识更加深刻,对环境保护与污染防治更加重视,生态文明已开始从理念到实践,与生态文明相适应的新的发展模式已在全社会得到普遍认同并推广实施。同期,关于环境保护与污染防治的相关法律制度进一步完善,《清洁生产促进法》《环境影响评价法》《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可再生能源法》《循环经济促进法》陆续出台。

为进一步推进环境保护与污染防治,国家相继实施了有关政策,制定了相关制度。如,2002年特许经营制度、2004年开始推行的脱硫电价政策、2011年的脱硝电价政策等。税收方面,对节能环保企业实行所得税“三免三减半”,对污水、再生水、垃圾处理行业免征或即征即退增值税,对脱硫产品增值税减半征收,对购置环保设备的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等。在投资方面,2007年实施“绿色信贷”政策。上述政策及有关制度的实施,开辟了环境治理市场化新路。到2011年,第七次全国环境保护大会明确提出环境保护“一票否决”制。

第四,环境政策体现了惩治与预防的结合(2012—2018年)。2012年,党的十八大召开,生态文明建设被纳入五位一体的总体布局,围绕生态文明建设,环保立法、行政法规、政策文件密集出台,在环保立法方面,与之密切相关的2014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通过,2015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明确了污染环境罪等条款,2016年《环境影响评价法》修订实施,基本实现了从“先污染后治理”到“先评价后建设”转变,更加重视和强调环境保护预防在先的原则。在行政法规与政策文件方面,资源产权、生态红线等制度纷纷出台,《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绿色发展指标体系》《生态文明建设考核目标体系》及《关于全国环境宣传教育工作纲要(2016—2020)》等纷纷施行,严格的法律制度、科学的政策文件、多元的参与主体,环境治理及污染防治的新格局正在形成。

(三)环境治理政策的特征

环境政策既包括环境保护方面的政策,也包括环境污染防治政策,中国环境治理起步较晚,在不同发展阶段制定的政策各有侧重,并且都起到了积极的作用。总体而言,我国在环境治理政策制定与实施过程中,积极吸取西方发达国家在环境治理方面的经验教训,我国环境治理政策表现出以下特点。

1.政策的强制性

任何环境污染乃至环境公害的发生,往往都是为了自身的利益而不惜以牺牲环境为代价,要么缺乏事前的环境影响评价,要么就是缺乏事中的监管。因此,无论是“三同时”制度的推出,还是严格的法律出台,都体现了环境污染防治政策的强制性。按环境保护的要求开展说服教育,引导环境保护相关措施适应社会经济发展,但实践表明,在利益面前要遏制住环境污染,还得需要政策的强制性介入。例如,环境污染申报及许可制度、环境影响评价制度、限期治理制度、总量控制制度及环保督察制度等,对污染防治起到了重要的影响和积极作用。同时,提高环境保护部门的行政级别,完善其职能,也体现了政策强制性的另一方面。

2.政策的责任制

包括环境保护与污染治理政策在内的环境政策,都充分体现了责任制的落实。首先体现为管理责任,各级政府应当承担污染防治与环境保护责任,环保部门作为各级政府的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承担直接责任。2014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条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公民应当增强环境保护意识,采取低碳、节俭的生活方式,自觉履行环境保护义务。”这就从法律上明确了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公民个人关于环境保护与污染防治中的责任与义务。同样,在1992年的《中国环境与发展十大对策》中,也明确了各级政府保护环境的责任。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一些地方推行了环境审计,作为政府部门官员离任或提拔审计的内容,进一步落实了环境保护与污染治理责任。

3.政策的可持续

无论是环境保护还是污染治理政策,都非常鲜明地体现了可持续的指导思想。中国环境政策制定的背景正是基于国际社会对环境问题的关注、可持续发展的重视以及我国所面临的现实环境问题,因此,我国的环境政策总体上坚持了可持续发展的理念。如,1973年第一次全国环境保护大会就确定了“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利用,化害为利,依靠群众,大家动手,保护环境,造福人民”的理念。在实施过程中,也十分注重做好规划布局、执行环境评价、“三同时”和“排污许可证”等制度,体现了主动控制污染源头,而不是被动治理末端污染。因此,以可持续发展为统揽,大力发展“循环经济”“低碳发展”,与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环境友好型社会”也都是紧密相关的。例如,国家还陆续出台了《节约能源法》《清洁生产促进法》和《可再生能源法》等。

4.政策的开放性

中国环境保护与污染治理政策的制定始终与国际社会对环境问题的关注和重视保护一致,充分体现我国在环境问题的开放合作思路。例如,1972年中国代表团出席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带回了全球环境浪潮中的大量信息与资料,有关的公害案例与环境政策引起了国家的重视。“污染者付费”原则、环境影响评价、排污收费等重要环境污染治理的相关政策也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在我国相继实施。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大力推进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构建,要增进与其他国家政府、国际机构以及非政府组织开展环境领域的合作,积极参与国际环境事务及全球污染的共同治理,共建美好生存家园,为我国环境污染治理政策的制定进一步打下开放的国际基础,有力地促进我国环境政策体系的不断完善。

二、发达国家环境污染治理政策及经验启示

(一)发达国家大气污染治理政策及经验启示

1.美国的大气污染治理

20世纪初的美国,工业、交通迅速发展,造成了严重的环境污染问题,其中,以大气污染问题最为严重。世界八大公害有两个都发生在美国且均为大气污染事件。为了解决大气污染问题,美国联邦政府以建立健全法律制度为基础,不断完善大气污染防治的政策体系。相继出台了多部法律,如,1960年《空气污染控制法》,1963年《清洁空气法》,1965年《机动车空气污染控制法》,1967年《空气质量法》等。可是上述法律都没能有效地控制大气污染,提高空气质量,其中最主要的原因之一是没有从政策的角度建立一个行之有效的跨区域的管理体制。

为了改变这一现状,发挥政策优势,1970年,美国联邦政府对《清洁空气法》进行修正,以法律的形式加强了联邦政府在大气污染治理中的权力和责任。由设立的美国国家环保局(以下简称EPA)统一负责环境污染防治。具体操作上,EPA以地理和社会经济为依据,将全国划分为10个地理区域,每个区域建立一个区域办公室。区域办公室与州进行合作,共同处理跨区域大气污染问题。区域办公室主要职责是加强各州的交流合作,保障联邦法律在区域内得到实施。美国每个州都有自己的环境保护机构,不隶属于EPA,但是接受区域办公室的监督检查。州环境保护机构对州政府负责,依照州法律履行职权。州环境保护机构在执法过程中出现的冲突,由地方法院裁决。美国跨州联合治理大气污染形成了以州为主导,联邦政府和各州共同议事、协调的区域性合作机制。

对比美国的环境监管体制,我国也是类似的管理体制,由生态环境部门统一管理环境,生态环境部在业务上指导地方环保部门,地方生态环境部门对本级政府负责。

美国在国家层面上是通过建立强有力的机构EPA,赋予其极大的权力,制定全国空气质量标准,协助各州遵守该标准。在区域联合层面上,有独立于地方政府的监管机构,只依据法律履行职责,可以有效避免地方保护主义干涉而导致的执法不公。在州级层面上,各州环保局保持独立性,依据州法律行事。州内环境由本州自己管理;各州之间的合作都由EPA牵头协助。

2.欧盟的跨区域大气污染联合防治

欧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的情况比我国更复杂,因为欧盟是由独立国家构成的联合体,故欧盟的大气污染联合治理,需要更加科学、健全的法律政策,成员国履约的自觉性,适当的监督与处罚机制。

1979年,欧盟通过了《控制长距离越境空气污染公约》,根据公约的要求,各成员国应制定和实施相应的政策,如建立并完善大气质量管理体系,在排污治理的科学技术方面加强交流等。在1993年成立了欧洲环境署(EEA)。2001年,欧洲提出了总量控制的目标,并颁布了“国家排放上限指令”,对排放上限制度建立了完善的配套措施,如报告制度、合作制度,成员国违反规定时的法律责任制度等。从2001年开始,欧盟陆续通过了多项指令,如2008年通过的《欧洲委员会关于大气环境质量与欧洲清洁大气的指令》,旨在采用分区域的方式管理大气质量。2010年,制定了《工业排放(污染综合预防与控制)指令》,对最佳可行技术做了详细的规定。为了保证上述法律制度的实施,欧盟成员国采取了临时措施与长效机制相结合的方式加强大气污染防治。

资金方面,设立环保开支账户,做到专款专用;设立基金,确保欧盟内部各区域在大气污染防治上的公平性,相当于利益协调机制;通过征收大气污染税、能源税等经济手段促进产业升级,并通过司法途径对违约方进行制裁。欧盟颁布指令立法,成员国将指令转化为国内法,以贯彻实现指令的目标。除了将指令转化为国内立法,欧盟成员国还要签订协议,约定各自应承担的减排任务。各成员国履行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义务的“监管者”是欧洲委员会。欧洲委员会的权力范围包括从最基本的调查,到欧盟法院起诉违法的国家等。

3.美国与欧盟在大气污染联合治理方面对我国的启示

综上所述,无论是美国还是欧盟,在治理跨区域大气污染方面有共同点,在实践中取得了较好的成效,这对我国开展大气污染防治有重要的启示。

第一,职责明确。通过建立完善的政策体系及专门的机构,清晰界定国家部委与地方、部门与部门之间的职责。

第二,区域划分。科学划分空气质量区域,编制科学的区域发展规划,分区域制定防治措施。

第三,支撑保障。有良好的保障机制及配套措施,实现总量控制与排污交易的紧密结合,设定区域环境总量目标,并将目标分解给区域内成员。

第四,执行协议。签订节能减排协议、条约,并使其能得到很好地贯彻落实与执行。

第五,经费支持。需要有稳定的资金来源,设立基金,做到专款专用。

第六,惩罚机制。按照法律及协议规定的内容,对不能达到大气污染防治目标与要求的,构建起包括停止政府资金资助、罚款、行政处罚、启动问责等一系列处罚机制。

第七,监测评估。科学技术是治理大气污染的有力武器,只有科学地监测与正确地评估,才能对大气污染有正确的分析,并制定出大气污染防治的相关技术规定。

随着党的十九大机构改革的顺利推进,环境保护部更名为生态环境部,职能进一步优化,环境督察力度空前,有利于实现大气污染防治的跨区域合作。

(二)发达国家水污染治理政策及经验启示

水污染防治是污染防治的重要领域,对于改善水质、保护水质及提升环境质量具有重要作用。由于水污染防治涉及多个主体、多个区域、多个领域,水污染防治成为一个世界性难题。世界很多国家都一直致力于水污染治理,也探索出了一些成功的做法。

1.发达国家对于湖泊水污染的治理

北美五大湖污染治理的主要措施及经验。五大湖(the Great Lakes)位于北美洲中部,是全世界最大的淡水湖群。20世纪80年代,随着五大湖地区钢铁公司等工业企业的发展,汽车的日益普及以及化肥、杀虫剂的广泛使用,五大湖区受到严重污染,一度以“铁锈带”“棕色田野”而远近闻名。共同治理五大湖区水污染成为美国、加拿大两国政府治理水污染的重要任务。在共同治理水污染、保护五大湖的过程中,美国和加拿大积累了共同治理的丰富经验,建立健全了一套有效的跨国协调体制。其中,政府保护协议的制定和不断完善、非营利组织的建立对五大湖区水污染治理和生态环境保护起到了重要作用。

2.发达国家湖泊水污染治理经验对我国的启示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加快,粗放型增长方式尚未得到根本转变,这导致我国水生态和水环境形势日益严峻。2017年,以地下水含水系统为单元,以潜水为主的浅层地下水和承压水为主的中深层地下水为对象,原国土资源部门对全国31个省(区、市)223个地市级行政区的5100个监测点(其中,国家级监测点1000个)开展了地下水水质监测。评价结果显示:水质为优良级、良好级、较好级、较差级和极差级的监测点分别占8.8%、23.1%、1.5%、51.8%和14.8%。主要超标指标为总硬度、锰、铁、溶解性总固体、“三氮”(亚硝酸盐氮、氨氮和硝酸盐氮)、硫酸盐、氟化物、氯化物等,个别监测点存在砷、六价铬、铅、汞等重(类)金属超标现象。

我国湖泊水污染防治还面临艰巨的任务,从建设美丽中国的目标出发,我们还需要不断努力,学习借鉴,打赢水污染防治攻坚战。因此,从政策体系构建的视角分析,需要注意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在政策的制定中需要创新机制,防治水污染需要社会各方的协同攻坚。江河湖泊水资源作为一种社会公共产品,在其污染治理中,政府应该发挥主导作用。但是,江河湖泊跨多个行政区域,管理复杂,因此,从日本、美国、加拿大等国成功治理湖泊水污染的经验看,还需要充分发挥企业、非营利组织、社会公众等治理主体的作用,建立合作机制,统一行动,协同治理。

第二,政策的制定与构架要注重发挥合作协调机制在湖泊水污染治理中的作用。在江河湖泊水污染防治中,政府、企业、非营利组织、社会公众都是治理主体,为了取得良好的治理效果,各个治理主体内部要建立健全协调机制,各个主体之间也要构建良好的合作机制。

从我国湖泊水污染防治的实际情况看,不仅政府、企业、非营利组织、社会公众这些治理主体之间的合作还不够顺畅,而且政府内部的合作协调机制也需要切实加强,地方政府之间需要加强合作、地方政府与流域管理部门之间需要加强沟通。

第三,在政策的导向上要注重发挥非营利组织作用。1994年3月,环境保护类非营利组织“自然之友”成立,这也是我国较早出现的环境保护类非营利组织。“自然之友”在开展群众性环境教育、倡导绿色文明、建立和传播具有中国特色的绿色文化、促进中国的环保事业方面做了一些工作,但还远远不够,特别是在水污染防治方面还有着巨大的拓展空间。因此,需要政府制定相关的政策,大力支持非营利组织发展,为其提供适当的活动平台,让它们在保护生态环境、建设美好家园中大展身手;从非营利组织方面来看,要规范自身行为,提高成员素质,通过坚持不懈地开展环保活动,取得政府的信任,赢得公众的支持,在促进环境保护、改善生态环境中发挥积极作用。

(三)发达国家土壤污染治理政策及经验启示

1.发达国家土壤污染防治政策

土地是人类获取生存所需食物的承载地,土壤污染已成为威胁人们生活的重要污染形式。发达国家开展土壤污染治理已有几十年的历史,它们不仅积累了土壤污染治理的丰富经验,而且形成了一整套完备的体系。

(1)制定土壤污染治理修复政策。20世纪70年代以来,欧美等发达国家及地区不断加强土壤污染防治立法,加强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在德国,制定了《联邦土壤保护法》,英国也出台了《污染控制法》,荷兰颁布了《土壤保护法》,美国制定了《超级基金法》(又称《综合环境反应补偿与责任法》),加拿大出台了《国家污染场地修复计划》及《加拿大推荐土壤质量导则》《污染场地条例》等。欧美国家及地区的土地污染治理立法主要是对整体土壤环境的保护和场地污染的修复。同时,欧美国家及地区还通过制定完善的污染土壤治理和修复技术标准,对不同污染类型、污染程度的土地进行防治。欧美国家及地区对污染土壤的治理注重保护土壤特殊功能,对不同功能土地区别对待,土壤污染防治与经济发展良性互动。

(2)建立健全土壤污染治理监管制度。为加强土地污染治理监管,欧美等国家及地区重视污染土地信息系统建设并已将其建立完善,通过信息系统向社会公开污染土地信息。尤其欧盟,建立污染土地名单制度,由成员国确定国内污染场地名单和本国主管机关,开展场地污染风险评估;美国也建立了污染场地管理信息系统与名录,形成《国家优先控制场地名录》。欧美国家及地区对修复土地还建立长期管控机制。例如,英国对修复后的污染土地建立长期监测与维护的机制;美国、加拿大制定了对污染土地修复后的操作与维护、修复方案等。

(3)建立土壤污染治理资金筹措机制。针对土壤污染治理资金问题,从制度的设计上,发达国家建立了多样化资金筹措机制。如,欧盟明确土壤污染治理资金来源主要有废弃物征收税、工业基金、政府津贴、土地注册交易费、污染土地拍卖、私人筹措资金等;北美国家明确土地污染治理资金主要来源有专门税收、财政拨款、基金利息、回收基金和罚款、融资、政府资金等。

(4)建立土壤污染治理的运行机制。在制度上,明确相关机构的权责关系,使运行机制通畅,效果明显。如,美国环保署(EPA)是美国土地污染治理的主导机构,负责评估土地的可持续及再开发利用;同时,州政府也有监督责任,地方政府和社区推动联邦政府关注土地污染问题。如英国的地方政府在土地污染治理上有主要执行权,土地污染整治计划和控制机制由地方环保机关负责。荷兰由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各省级行政单位等,共同建立国家污染土壤治理修复框架。

2.发达国家土壤污染治理政策对我国土地污染防治的启示

第一,加强土壤污染治理法律法规建设。关于土壤污染防治的立法,我国近年来取得了重大进展。2018年,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此前,国务院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和监测网络建设正按照相关规划不断推进,土壤污染防治标准体系正逐步建立,有的地方已出台了相关地方法规、规章,这些都有力地推动了全国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深入开展。

第二,完善土地评价标准与方法体系。针对土地污染问题,从政策配套的层面,应尽快完善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质量标准,制定和修订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监测、调查评估、风险管控、治理与修复等技术规范,建立精准的土壤污染评价指标体系。全方位、多层次系统推进土壤和农产品监测与评价工作,为污染修复治理的科学规划和分类指导打好基础。

第三,构建多渠道土地污染防治资金筹措机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对国家建立土壤污染防治基金制度进行了规定,设立中央和省级土壤污染防治基金。同时,也要借鉴国外的环境保险制度,要求可能产生污染的企业强制购买环境责任保险,根据企业发生环境污染的可能性大小核算保险费用。

第四,明晰政府部门权限和职责。《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指导、协调,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土壤污染防治管理职责,确立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和管理,农业、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林业等其他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管理体制。同时,还需要在政策上对受污染土地的用途进行强化管控,建立用地质量环境信息档案,确定开发利用的负面清单,防止未经修复治理的污染场地的不当使用,掌握污染土地管控主动权。

第五,建立土地污染防治全程联动监管体系。土地污染治理需要跨部门合作,同时还应考虑各个利益主体的权益。除了政府及管理部门外,还要加强社会监督,鼓励科学团体、公众参与土地污染防治决策。同时,建立健全土地污染监测防治体系、污染举报制度,对土地污染过程进行管理和监督,从控制污染源出发,减少对土地的污染。将土地污染防控工作重点由终点评价和末端修复治理,转变为源头控制一过程监管一终点评价一修复治理相结合的全程防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