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发展历程

在法律史上,对弱势合同当事人的零星保护很早就开始了。1但是,现代意义上的消费者保护是在贸易和竞争自由( Gewerbe-und Wettbewerbsfreiheit) 、工业化以及与之相关的大规模生产的经济环境中发展起来的。因此,消费者保护法有时被称为西方富裕社会的一种“伴随法” 。2

1.《分期付款法》

在《民法典》的最初版本中,并没有为消费者提供特别保护。但得到公认的是,在特定情况下和特定法律行为中,可能存在更高的消费者保护需求。在某种程度上可以作为当今消费者保护前身的是3,1894年5月16日《关于分期付款交易的法律》 [ 《分期付款法》 ( AbzG) ]4对分期付款交易中买受人的保护( Schutz des Käufers bei Abzahlungsgeschäften)的相关规定。该法律的目的主要是保护小企业,使其能够借助分期付款购买生产资料(详见第十四章边码3以下) 。5

2.《消费者权利宣言》

1962年3月15日,美国总统约翰·肯尼迪发表了《消费者权利宣言》(Verbraucherbotschaft von US-Präsident John F. Kennedy)6。尽管它不是消费者保护法诞生的标志,但却是消费者保护法律发展中的一个重要里程碑。这项消费者政策声明强调了消费者保护的重要性,对消费者保护思想在美国以外迅速和广泛地得到关注和接受发挥了决定性的作用。

3.合同法上的消费者保护

(1)第一部消费者保护立法

在德国,消费者保护也得到了越来越多的政治关注。发布消费者政策声明(见上文边码16)之后,德国首次开始了旨在实现消费者保护思想的具体立法活动。但此时并不是为了实现一个独立的整体构想,更多的是为了解决实践中的具体问题和冲突。7

消费者保护立法重要的里程碑是20世纪70年代的三个立法项目:

→1976年12月9日发布的关于一般交易条款法律规定( geset-zliche Regelung des Rechts der Allgemeinen Geschäftsbedingungen)的《一般交易条款法》 ( AGBG)8,于1977年4月1日生效。该法对有关防止不合理合同条款的诸多判例进行了成文化。尽管该法的目的不仅仅是对消费者订立的合同进行规制9,但它对于消费者保护法的进一步立法具有开创性作用。

→1977年1月1日生效的《远程课程参与人保护法》 ( Gesetz zum Schutz der Teilnehmer am Fernunterricht) ( FernUSG)10虽然并不以消费者这一概念为出发点,但应被视为第一部原生的消费者保护法。该法规包含了后来消费者保护法规的典型保护机制。

→随着1979年10月1日《旅游合同法》 ( Reisevertragsge-setz)11的生效,包价旅游合同被并入《民法典》之中( 《民法典》第651a条以下) 。该法的主要目的是对包价旅游者进行保护。将这些规定纳入《民法典》是一个特别的做法,因为消费者保护法最初基本都是在《民法典》之外发展的。尽管旅游法形式上已经被纳入《民法典》,但它实质上是(并且至今仍然是)合同法的一个特别领域,该领域与合同法的一般规定(尤其是给付障碍法)是脱节的。

(2)消费者保护指令的转化

为德国形成真正的消费者保护法提供决定性推动力的是欧洲法,从欧洲经济共同体( EWG)到欧洲共同体( EG)再到如今的欧盟( EU) 。德国私法中消费者保护的核心规定是在必须将欧洲指令的规定转化为国内法的过程中产生的。建立在欧洲规定基础上的消费者保护法最初是在《民法典》之外形成的。

以下六个立法项目是这一过程中的重要阶段:

→1986年生效的《家门口交易及类似交易撤回法》 ( Gesetz über den Widerruf von Haustürgeschäften und ähnlichen Geschäften ) (HWiG)12将《第85/557/EWG 号指令》转化为德国法。

→1991年生效的《消费者贷款法》(Verbraucherkreditgesetz)(Ver-brKrG)13旨在转化1986年12月22日的《第87/102/EWG 号指令》。

《民法典》第651a条以下需要根据1990年6月13日欧洲理事会《关于包价旅游的第90/314/EWG号指令》进行修改。

《一般交易条款法》 ( Gesetz zur Regelung des Rechts der Allgemeinen Geschäftsbedingungen) ( AGBG)需要根据1993年4月5日理事会《关于消费者合同中条款滥用的第93/13/EWG号指令》进行修改。

→1996年12月20日的《住宅部分时间使用权转让法》 ( Gesetz über die Veräußerung von Teilzeitnutzungsrechten an Wohngebäuden ) [ 《分时居住权法》 ( TzWrG) ]14旨在转化1994年10月26日欧洲议会和理事会《关于在不动产分时使用权转让合同的某些方面保护受让方的第94/47/EG号指令》的规定。

→为实施1997年5月20日欧洲议会和理事会《关于在远程销售合同订立过程中保护消费者的第97/7/EG号指令》,颁布了《远程销售法》 ( Fernabsatzgesetz) ( FernAbsG) 。15

(3)将消费者保护法纳入《民法典》

合同法领域的消费者保护规定最初基本上都是在《民法典》之外发展的。借助2002年债法改革( Schuldrechtsreform 2002)的机会,这些规定被纳入了《民法典》。官方的草案说明中这样写道:现在是时候对那些在《民法典》之外蔓延的(债法)特别法进行审查并将其永久性地纳入《民法典》了。16这将会使债法法律制度更加明晰,也会增强《民法典》作为核心民事法典的地位。17这种纳入可以利用《民法典》的一体化力量来确保和加强债法的一致性。182002年债法改革的欧盟法动因是《第1999/44/EG号指令》的限期转化。随着该指令的转化,长期以来对欧盟法律规定的保守态度如今被积极主动的消费者保护法的整合( aktive und offensive Integration des Verbraucherschutzrechts)所取代。19具体而言,以下特别法已经被移植到《民法典》之中:《一般交易条款法》 (该法其余的“躯干”被转移到《不作为之诉法》之中)《远程销售法》《家门口交易及类似交易撤回法》《分时居住权法》和《消费者贷款法》。

欧盟法层面的诸多变更需要国内法的不断调整( Anpassungen des nationalen Rechts) 。最近的重大变化是由于《消费者权利指令》的生效。该指令通过《消费者权利指令转化法》和《房屋中介法修改法》被转化为德国法。20相关的变更于2014年6月13日生效。21

4.公平交易法上的消费者保护

在公平交易法方面,消费者保护思想的形成和认可经历了三个阶段。

(1)消费者保护作为1909年《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三大保护目的之一

最初,1909年《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其前身1896年《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同——并未包含保护消费者的特别机制。依照其原本的方案,《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主要目的是保护竞争者。认为该法也保护消费者的观点遭到部分学者的强烈反对。鲍姆巴赫( Baumbach)在《反不正当竞争法》评注的第一版中就认为,公平交易法“也保护公众和消费者”的观点是“无法根除的根本错误” 。22单个消费者对“战胜单个竞争者没有任何兴趣” 。23

然而,1909年《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条的“大”一般条款和第3条的“小”一般条款,是与消费者相关的保护目的逐步得到认可的理想法律连接点。在公平交易法判例中,消费者保护的思想得到了越来越多的共鸣。最终,消费者保护成为了包括竞争者、消费者和其他市场参与者保护,以及防止扭曲的竞争保护在内的所谓“三大保护目的( Schutzzwecktrias) ”之一。

消费者保护理念得到认可的一个重要立法举措是1965年7月21日通过的法律将消费者保护团体的诉权( Klagebefugnis für Verbraucherschutzverbände)吸收进《反不正当竞争法》旧版第13条第1a款之中。24

(2)消费者保护通过2004年《反不正当竞争法》得到法律认可

消费者保护的理念最终得到法律的认可是2004年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改革( UWG-Reform 2004) 。改革后的法律将三大保护目的吸收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条的目的规定中。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条保护目的的描述,立法者明确表示,希望市场参与者,特别是消费者和竞争者,都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同等保护。25同时,《反不正当竞争法》也明确保护公众维持真实有效竞争的利益。26

(3)《不正当商业行为指令》 的转化

除了一个编辑性的修改以外,《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条关于保护目的的规定没有受到《不正当商业行为指令》转化的影响。尽管如此,《不正当商业行为指令》还是带来了一个质的变化( qualitative Veränderung) 。由于《不正当商业行为指令》追求的目标是在其事实适用范围内完全协调成员国的公平交易法并“取代成员国中存在的不同的一般条款和法律原则”27,因此,在面向消费者的商业行为中适用国内法在很大程度上要符合欧盟法的标准。

1 附更多其他引注的概览,见Stromer von Reichenbach, in: Dichtl (Hrsg.), Verbrauch-erschutz in der Marktwirtschaft, 1975, 97; Tamm S. 180。

2 Gärtner JZ 1992, 73.

3 Eichenhofer JuS 1996, 857 (859).

4 1991年1月1日被《消费者贷款法》所取代,BGBl. I 1990, 2840。

5 Benöhr ZHR 138 (1974), 492 (494 f.); Drexl, S. 18.

6 Abgedruckt bei v. Hippel S. 281 ff.

7 Gilles JA 1980, 1.

8 BGBl. I 1976, 3317.

9 消费者法角度的一般交易条款审查,见v. Hippel S. 118。

10 BGBl. I 1976, 2525.

11 BGBl. I 1979, 509.

12 BGBl. I 1976, 122.

13 BGBl. I 1990, 2840.

14 BGBl. I 1996, 2154.

15 BGBl. I 2000, 897.

16 BT-Drs. 14/6040, 79.

17 BT-Drs. 14/6040, 79.

18 BT-Drs. 14/6040, 79.

19 Drexl, Wandlungen des Schuldrechts, 2002, 97 (101 ff.).

20 BGBl. I 2013, 3642.

21 详见Beck JURA 2014, 666。

22 Baumbach, Kommentar zum Wettbewerbsrecht, 1929, 128.

23 Baumbach, Kommentar zum Wettbewerbsrecht, 1929, 128.

24 BGBl. I 1965, 625.

25 Begr. zum RegE, BT-Drs. 15/1487, 15.

26 Begr. zum RegE, BT-Drs. 15/1487, 15.

27 《不正当商业行为指令》立法理由第13条第1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