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消费者保护法

1.概念

尽管消费者保护法的概念1现已牢固确立,但要将消费者保护法作为一个法律领域准确定义下来却并不容易。此外,也缺少一部——像《民法典》或《商法典》那样——能在一定程度上构建该法律领域框架的消费者保护法典。第一个正式线索由《不作为之诉法》第2条第2款所提供,该条款示例性地列举了德国法律中有关消费者保护的规定。这个庞大的目录已经证明了消费者保护的多样性。此外,《不作为之诉法》第2条第2款并未考虑整个公平交易法上的消费者保护。

事实证明,单纯地以消费者和经营者概念( 《民法典》第13条和第14条)为形式上的根据( Orientierung)也帮助不大。因为即使是一部主要保护消费者的法律,它的规定也并不总是明确地与行为主体的消费者或经营者身份联系在一起。这方面的一个例子是旅游合同法( 《民法典》第651a条以下),该法自始至终没有提及“消费者”,使用的是“旅游者”这一概念。此外,如果将所有可能对消费者有利的规定都列入消费者保护法的范畴,也是不合适的。因为如此一来,实际上法律制度中的很大一部分都要被称作消费者保护法了。

不过,为了对该法律领域进行合适的界定,可以通过以下两个方面将消费者保护法与其他法律领域区分开来:

第一,消费者保护法涵盖的是那些通常以一个为私人目的而行事的自然人与一个专业的商业运营的市场参与者发生相互接触为前提的法律规定。这些“角色”是否被明确称为消费者和经营者,是一个重要的表征,但并不是唯一有意义的标准。

第二,法律规定必须旨在保护特定的消费者利益。这些特定的消费者利益主要来源于自然人在面对专业商人时的特别保护需求。与特定的消费者利益不同的是人们的一般利益,例如,保护身体完整性的利益或保护个人财产的利益。但是,它与消费者保护也可能发生重叠,尤其是在为保护个人利益必须遵守特别规定的情况下,比如,为防止经营者为广告目的而侵犯个人隐私。

2.特征

基于上述考虑,作为独立法律领域的消费者保护法具有特有的结构性要素。

(1)交叉题材

消费者保护法的第一个特点是,在不同的法律领域( ver-schiedenen Rechtsgebieten)中都可以找到消费者保护规定。因此,消费者保护不仅仅局限于民法,在公平交易法和程序法中都存在消费者保护的规定。这是一个跨越多个法律领域的交叉题材( Quer-schnittsmaterie) 。

(2)市场相关性

此外,消费者保护规定的共同点在于,它们在消费者从事市场活动( Marktaktivität)时保护其利益,即在其与其他市场参与者互动,特别是在从事法律行为时保护其利益。从时间角度来看,保护的范围从决定的准备到实际的决定过程,再到合同约定的给付的履行,还包括可能必要的权利行使。合同是市场上个人交换过程的法律工具,因此,合同法中以及通过合同法对消费者的保护构成了消费者保护法的核心。

(3)(特别)私法性质

尽管可以在各种法律中找到消费者保护规定,但是这些规定主要具有私法性质,因为它们主要规制私法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 Rechtsverhältnissen zwischen Privatrechtssubjekten ) 。德国既没有一般性的消费者保护机构,也没有一般性的消费者保护公法。只有在私法保护机制不足的情况下,才存在保护消费者的行政法和刑法规定(比如,《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6条第2款) 。

消费者保护规定的特别私法性质还体现在,对消费者利益的特别保护是通过与消费者进行私法交易时的特别要求( spezielle An-forderungen an den Privatrechtsverkehr mit Verbrauchern)来实现的。这些特别要求通常体现在赋予消费者特别的权利,适用特别的信息义务和说明的形式要件,或限制私法自治的空间等方面。但是,这种特别私法性质并不意味着应当将消费者保护法系统地从私法法律制度中分离出来或者说从实体中“分割”出去。2

(4)个体及集体利益保护

最后,消费者保护法保护的是消费者的个体和集体利益。这种全面的利益保护特别体现在《不作为之诉法》第1条、第2条第1款和第4a条,以及《反不正当竞争法》第8条第1款和第3款第2项至第4项之中。这些规定使得在消费者保护规定被违反时,消费者可以在个案以外提起团体诉讼,广泛有效地与违反消费者保护法的行为作斗争。

1 消费者法与消费者保护法的区别,见Tamm S. 62 ff.。

2 反对分裂倾向的Bydlinski, System und Prinzipien des Privatrechts, 1996, 708 f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