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欧盟法对消费者保护法的意义

消费者保护立法最重要的推动因素(wichtigste Impulsgeber)应该就是欧盟法。一个由众多次级法律文件(Sekundärrechtsakte)—— 指令和条例—— 构成的密集的欧洲消费者保护网络已经形成。

在欧洲层面,消费者保护萌芽于20世纪70年代初。它体现在欧洲经济共同体的第一份消费者保护与教育政策计划( ersten Pro-gramm der Europäischen Wirtschaftsgemeinschaft für eine Politik zum Schutz und zur Unterrichtung der Verbraucher)之中。1根据该计划,消费者不应再被视为仅仅是满足个人、家庭或集体需求的商品和服务的购买者或使用者,而应被视为参与到社会生活中直接或间接涉及其消费者身份的各个方面的人。该计划强调了消费者的五项基本权利( fünf fundamentale Rechte der Verbraucher),这些权利应在共同体所有领域采取措施予以保障,并被反映在后来的基本法( Primärrecht)之中:

→健康和安全受保护的权利;

→经济利益受保护的权利;

→损失获得补偿的权利;

→获得信息和受教育的权利;

→代表权(发表意见以及个人权利行使的权利)。

1 ABl. 1975 C 92,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