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如何观察基层重建:空间、组织与秩序

社区是社会学的经典研究单位,集中展现了人们的生活方式和社会问题,是全面了解社会结构特点和变迁的精巧透镜,城市化的种种影响也深刻地体现在社区层面。而“撤村并居”、回迁上楼过程中各种矛盾和问题纷繁复杂,“村改居”社区的建设和治理也面临多种挑战,过程性观察视角的落实需要具体的切入点,本书就主要从空间、组织和秩序三个角度来展开讨论。

(一)空间

空间是社区研究中的重要视角,虽然在历史决定论盛行的20世纪被相对埋没(苏贾,2004),但随着1974年列斐伏尔的《空间的生产》的出版又重新成为社会理论的核心主题之一(何雪松,2006)。西方社会理论的空间转向以列斐伏尔、苏贾、卡斯特、哈维为代表,他们突破将空间视为社会活动的容器或平台的观念,从不同角度扩展了对空间的理解,促成了所谓社会理论的空间转向,并为空间视角下的城市研究提供了理论支持(包亚明,2004)。而我国学者在引入空间研究的讨论时,对经典空间思想重新挖掘,也十分关注城市化宏观背景下空间变革对社区的重塑作用。

涂尔干(2011)在《宗教生活的基本形式》中指出,空间和时间一样,都是社会的构造物,因此特定社会的人都是以特定的方式去体验空间的。齐美尔在《空间社会学》中关于划定界线的论述,也说明了客观的物质空间和主观的心灵空间之间的互动性,强调以空间的物质条件为基础,有可能建构出一套蕴含丰富实践意义的观念空间(西美尔,2002)。芝加哥学派关于城市的研究进一步明确,城市空间不仅具有当地居民的特点和品格,也浸染了当地居民的情感,平面划分的几何图形因而能够成为具有自身情感、传统和历史的邻里(帕克等,2012:8)。

伴随着商业主义和工业主义而来的城市化改变了空间的这种具象化特征。在资本的力量下,城市脱离了它原本的地方性,空间本体论的优先性丧失了。对于某块土地的规划可以不考虑其历史、地形特征或社会需要,空间变成一块块可以买和卖的抽象单位(芒福德,2005:437)。也就是说,空间本身已经成为商品,被资本生产,被权力争夺。在这里,空间的具体性质被压缩、差异性被简化,交换价值成为他们共同的量化指标,因而成为抽象的空间(Lefebvre,1991)。

而在最初的工业化驱动城市扩张阶段之后,城市扩张的增长效力和对更多人力和资本的吸引,使得城市本身成为“增长的机器”。城市空间的扩张不仅成为工业化的新动力,甚至挽救了资本主义体制,使之未按照马克思预测的那样走向崩溃。资本主义通过占有空间,生产出另一种空间,并将其整合到资本主义的逻辑结构中而使资本主义得以延续(Lefebvre,1991:326)。对空间的生产、对城市的规划,就成为权力互动关系的体现,是不同行动者社会互动的结果。在这个过程中,国家不仅是独立的行动者,而且是权力实施的主体,作为“空间的组织者和控制城市化的权力者”(Lefebvre,1991:383),它“通过采用同质化、层级化和碎片化等方式来塑造空间,作为其社会统治活动的制度和地域基础”(孙小逸,2015)。

在我国以政府为主导的城市化进程中,城市规划从一开始就体现了国家的空间治理逻辑,对城市扩展的规划和控制,其基本目标是要实现对日常生活的控制和管理,其体现了各种力量的冲突和妥协的过程。不过自20世纪60年代开始,这种城市化进程中的国家空间治理面临一种张力关系下的转型。一方面地理信息系统(GIS)等先进的测量手段和动态模拟技术被引入城市发展规划,使得更加精细化的计算和对城市空间的掌控成为可能(张兵等,2014);另一方面,倡导性规划、公众参与等强调国家与社会互动的新实践被引入城市规划,使之脱离工程技术的范式而转向社会化的公共政策(张京祥、陈浩,2014),更加多元的声音和意见要求被倾听和采纳。发展至今,中国的城市规划已经成为一种“对空间资源的使用和收益进行分配和协调”(张京祥、陈浩,2014)的政治过程,体现着政府、市场和社会多元权利主体的利益诉求和互动博弈。

反映在社区层面,无论是旧城改造中的重建还是城市扩张中的新建,在国家视角与地方视角对空间的不同叙事框架之间,国家的空间逻辑始终居于主导地位。在以经营城市为目标的旧城改造中,为了使土地更有效率地服务于城市经济和规模的增长,“地方政府否认市民在土地使用权上的民事主体资格,简化土地使用权转移的流程,并以行政力量实现居民的搬迁”(施云卿,2015:169)。在空间被重新规划和建设的过程中,世居于此的市民是被完全排除在决策流程之外的。即便在实施过程中,政府“考虑各种环境、交通、基础设施和其他条件,以便于对发展组合、规模、设计、布局进行适当的规划控制”,但实施的方式和结果仍然是一种从国家角度“撰写空间故事的方法”。对于某个具体社区而言,地方的空间视角“是由大量处于地区内外的单个居民的空间故事所构成;这些单个空间故事及他们的决定所显示出来的矛盾的空间性,构成了特定地区的空间故事”(邓永成、王洁萍,2012:41)。而在20世纪90年代以来各地陆续出现的“农民集中居住区”中,空间的设计和使用也是首先满足城市土地储备的需要,而未充分考虑上楼农民对城市性的感知和适应(张青,2009:150~153)。可以说,国家的逻辑不论是在旧城改造还是在新区建设中都是主导性的。

关于此种城市开发正当性的质疑,目前学界主要是从市民运动如何抵制资本与权力的角度来讨论各种居民的抗议行为(黄晓星,2012;施云卿,2015),以及使此种政府主导开发模式得以可能的制度空间和机会结构(陈映芳,2012)。但是如果我们沿着列斐伏尔的“空间再现—空间实践—再现空间”的逻辑,或者哈维的斗争与重构中的空间变迁的脉络继续追踪的话,在制度上的可能性和执行中的被抵抗外,社区空间重建逻辑链条的下一步是:自下而上的空间使用需求如何与自上而下的空间建设逻辑融合妥协,进而形成一种新的基层治理架构。

对于大量出现的“村改居”社区,从空间变迁及其影响的角度展开的讨论则主要集中在以下三个方面。第一,农民上楼是一种被动城市化,空间变化对村民身份的认同具有破坏性作用。张海波、童星(2006)研究发现,在失地农民的被动城市化过程中,“时间性”效应会导致自我认同的转换滞后于物质的搬迁,而“空间性”效应则会带来强烈的相对剥夺感,以致阻碍自我认同系统的转换。而生存空间、交往空间和生产空间的变化,使农民必须面对新的生存方式的挑战,以及解构其原有的社会认同而带来的秩序困境的挑战(崔波,2010)。第二,“村改居”社区中的住房样式不利于居民的社会交往。高层公寓楼带来的垂直高差和不安全性导致人们交往不便,而私人空间的闭合性、公共空间的陌生感和不健全等也会降低农村居民的交往意愿,再加上高密度的居住方式引发的邻里矛盾,农村原有的邻里关系淡化,社会网络遭到破坏(叶继红,2012;谷玉良、江立华,2015)。第三,农民上楼与资本下乡改变了村庄的治理结构。土地的“增减挂钩”政策推动了农民集中居住,而农业的规模经营则促成了大量资本进入农村,在围绕“土地流转”开展的“经营村庄”的过程中,政府和企业合作完成了对村庄的“再造”,但是农民、农业和农村究竟能否获益发展,还是被资本所左右和吞噬,值得思考(周飞舟、王绍琛,2015;焦长权、周飞舟,2016)。

村庄空间变革的另一个重要影响,即空间布局变迁对基层公共生活和治理的影响,却没有受到充分讨论。首先,相比于传统村落,“村改居”社区的空间形态发生了什么变化?自上而下的“撤村并居”政策在改变传统的空间布局和景观的过程中,物理空间和社会空间发生了什么变化?其次,新空间的构造体现了国家自上而下对社区结构和秩序的设计,基层社区组织和居民是如何使用和再生产这些空间的?最后,这种空间变革对“村改居”社区的基层治理实践又产生了哪些重塑作用?因为空间本身并不是一个单纯的被支配的存在,它一旦被构造出来以后,也就有了自身的运作逻辑。再加上“村改居”社区中个体和集体行动者的主体性,我们可以假设“村改居”社区的空间布局和景观设计中已经体现了国家对这类新型城市基层单位的控制尝试,以及村庄共同体对新的治理方式的回应和适应。本研究以空间为切入点之一,着重考察各地在建设“村改居”社区时对新社区空间的布局,对街道景观、社区中心、公共空间的安排,对上楼农民生活和生产空间的规划,并将这些社区空间的分割和布局与农村社区的空间特征进行比较,进一步考察空间变革对原有社会交往、人际关系网络和治理结构带来的影响。

(二)组织

“村改居”社区建设面临的首要内容就是组织的重组和再造。乡村中自有一套基层治理组织架构,村委会与村党支部一起构成了我国农村最基本的村级组织,其主要职能是:协助上级完成各项任务,组织村民达成集体行动,有效表达出农民对公共品需求的偏好(贺雪峰,2010)。村党支部的建立自不必说,“支部建到连队”上的党的组织工作原则和传统,要求党支部在村庄建设和治理中发挥核心领导作用。而对于村委会来说,从其建立的制度原因来看,一方面,是村庄中有许多超出个人和家庭的事务需要一个高于农户的组织来进行统一管理,例如闸会就是一个超越村民甚至自然村落的负责管理地方用水和控制水源的组织(杜赞奇,2004:17)。而村委会也是这样一个可以承担集体行动和公共产品供给的综合性组织载体。另一方面,自20世纪初开始的国家政权建设进程,也要求国家权力在乡村社会的扩张和渗透有一定的组织依托。人民公社和生产队体制解体后,乡村仍然需要类似城市中的“单位制”的块状社会结构来完成经济发展和政治动员(吴毅等,2002),以解决国家直接面对亿万分散经营的农民交易成本过高的问题(温铁军,2000),实现国家的基层治理。于是,村民委员会于1980年末出现于广西宜山县和罗城县,并在维护地方社会秩序、公共产品供给和村民纠纷调解等方面发挥有效作用,立刻获得了国家的肯定,并于1982年12月被载入宪法而实现了制度化(高勇、吴莹,2014)。

在村庄治理中,村委会作为村民自治的组织形式,将分散的农民组织成一个共同体:既要满足村民自发的自治需求,也要实现国家权力在新的政治框架下的合法性重建,就不免存在不同角色期待之间的张力。作为国家权力在乡村中的“代理人”和村民选举产生的代表自身利益的“当家人”(徐勇,2002),村委会需要在贯彻国家意志和维护乡村利益之间进行角色的平衡。而无论是“赢利型经济”还是“保护型经济”都类似于理想类型的划分,村委会在实际运作中更可能只是村庄秩序的“守夜人”或是“撞钟者”(吴毅,2001,2007)。本着“不得罪”(王会,2011)、“不出事”(贺雪峰、刘岳,2010)原则,他们不会有意怠慢行政任务,但也不会全力以赴;在为村民办实事方面,也主要取决于客观的条件;当双方利益不一致时,同时代表相对的两方进行讨价还价(吴毅等,2002)。

城市之中也有一套以社区党委为领导核心、以社区居委会为常设机构和日常办事机构的基层治理体系。这套体系在城市之中,也经历了若干阶段的演化和变革,自成体系。受到“单位制”的影响,单位一度是城市基层社会主导的组织形态,无论是在资源分配还是在功能发挥上都占据核心地位。随着198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通过,街居制的基层治理体系才逐步恢复职能。20世纪90年代初的“社区建设”开始鼓励民间力量的发展,随后“议行分设”的改革促成了社区工作站或社区服务中心的出现,住房制度改革则使得业主委员会成为城市社区治理中的一类重要主体。近年来,政府购买服务的兴起,引入大量非政府组织和非营利性组织进入社区空间。总的来说,城市社区的基层组织体系在发展演变过程中变得越来越多样化,其内部组织之间的相互关系和权责划分也越来越复杂。

城市化推进导致的村庄拆迁上楼、“村改居”社区的广泛建立,自然也提出了基层治理组织转型和再造的要求。这种组织的转型和再造有两个内在动力。第一,拆迁上楼过程中的种种问题,以及上楼之后社区的新特点,都不是传统的村庄基层治理组织能够应对的。拆迁过程涉及土地征用赔偿、农村拆迁安置、劳动力转移安置、回迁村民社会保障衔接、“村改居”社区治理和公共服务供给等一系列事务,进入“村改居”社区后,原有的邻里关系和社会交往网络受到一定的破坏,人际关系“陌生化”“隔离化”(陈旭峰,2012),村干部以往走家串户、拉家常的工作方式难以为继。第二,居民群体规模的扩大也对治理的形式提出新的要求。齐美尔在研究社会交往形式时指出,群体规模对其互动方式和结构形式具有重要的甚至决定性的作用。亲密感仅在小集体中存在,随着群体规模的扩大,群体整合方式也随之发生变化。当群体增加到一定规模时,就需要特定的形式和机构以实现群体的“整体的要求”。更为重要的是,这些以特定形式、规则、机构建立起来的联结不同于小群体中的实体性关系,而只是实现了各个要素的虚拟联结,保证一种被动员的可能性(西美尔,2002)。熟人社会只存在于有生产协作、生活互助和人情往来的村民小组或自然村,行政村本就已经是超越自然形成的农民单位社会的“半熟人社会”(贺雪峰,2000)。因此“村改居”社区这种超越村庄行政边界和地理边界的异质性社区,也要求更加复杂和细致的基层治理方式。

因此,“村改居”社区基层组织的转型与再造呼之欲出。从体制架构上说,“村改居”社区应当撤销农村建制的群众自治组织——村委会,建立城市建制的基层居民自治组织——居委会。但是,村庄建制的撤销在实际操作中由于种种原因不易推行。进入“村改居”社区后,农村社区原有的组织体系,包括村级党组织、村民自治组织、村级群团组织(共青团、妇联、老龄委、民兵组织)、集体经济组织、农业合作组织、村民社团组织等面临在功能定位、权力结构、运作方式、组织间关系等方面的全面调整。同时,一个包括基层党组织网络、社区居民自治组织及其支持网络、社区群团组织和民间组织、专业化社区服务机构的现代城市社区组织新格局的建立也并非朝夕之功。更为复杂的是,两套组织体制的更替并不是非此即彼的对立关系,而是会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并存、过渡,这又涉及组织间的合作与协调、权力和资源的划分等问题。秉持“摸着石头过河”的一贯改革逻辑,关于“村改居”社区的组织建设方式,尚未形成体系化的顶层设计。因此,观察各地在操作化过程中逐渐形成的多元逻辑,对未来“村改居”社区组织体系的系统再造具有重要的试错价值和基础性作用。本研究将组织再造作为切入点之二,在考虑各地在社区建设方面的传统和模式差异的前提下,考察“村改居”社区的基层组织结构、功能、运行机制和权力关系方面的内容。

(三)秩序

从组织层面来说,因为村庄边界被打破,很难继续保持羊城村那种“虽然外部世界几经风雨……但他们依然遵循‘外圆内方’的策略,我行我素”(李培林,2004)的治理方式,那么在比“半熟人社会”更大半径的社区中,如何建立新的政治、经济秩序,形成新的社区认同,解决公共事务,提供公共产品?

从集体层面来说,秩序的重建主要面临三个层面的问题。政治上,始终作为基层领导核心的党组织如何应对从乡村到城市的新的角色转型和职能转变?经济上,失去土地这一最重要的生产资料的村集体经济如何重组和改制,确立新的财产关系和收益分配制度?公共服务上,以村委会为主导的模式如何被物业管理服务这一新的公共事务管理方式所替代?

无论是在乡村中还是在社区里,党组织都是各项工作的领导核心,并不存在村委会这类自治组织那样的组织结构的再造和职能范围的调整。但是通过对城乡两套基层党组织制度规定的比较分析可以发现,其同样面临功能的转型和履职方式的转变。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建设和制度安排是农村工作的重要内容,而城市社区并不具备经营职能,因此村集体经济的转型和处置也是“撤村并居”过程中要解决的重要问题。早在20世纪90年代初,对村集体经济的股份制改革就在诸如广东南海等一些市场经济发达的地区自发地开展起来,在不改变土地的集体所有制性质的同时,使得村庄能够分享土地的级差收益。将农民的土地承包权变成可以永久享有的股份分红权,既保留了家庭承包制的内核,又将农民的土地收益权延伸到土地非农化的过程中(蒋省三等,2010)。“南海模式”的成功,强化了农民对土地成员权的观念,通过股份制活化了村庄土地等资产的运用,并为村民提供了封闭性的社区福利。相比而言,“撤村并居”后的村庄在股份制改革上具有更大的广泛性和急迫性,那么在成员权确立、股权量化、收益分配等方面,又会形成什么模式呢?在村庄中,公共资源、公共物品和公共设施等公共事务的管理,主要是通过村集体协商,在政府的资助和协助下实现的(汪锦军,2008;王晓毅,2016)。尤其是在项目制成为一种国家治理体制之后,乡村的公共服务更是以项目的方式供给(折晓叶,2011;渠敬东,2012)。而进入“村改居”社区之后,村民们面临的是房屋共用部位的维护与管理、公共设施的运行与维护、环境卫生和绿化服务、公共秩序维护、房屋装修管理、专项维修资金代管、代收代缴市政服务费用等一系列新的社区公共事务,需要引入物业管理公司这一专业主体来提供相应的公共产品和服务。可是,“村改居”社区中是否能形成一般商品房小区中居委会、业委会、物业管理公司合作共治的“三驾马车”架构?回迁村民是否能够完成选举业主委员会、聘用物业公司、签订物业管理合同、付费获得物业服务、监督物业管理和服务的成熟的社区自治主体?这些都是有待实践检验的问题。因此,从集体层面来说,“村改居”社区秩序的重建需要解决基层党组织的履职转型、村集体经济的改制以及物业管理的落地实施三个问题。

从个体层面来说,秩序重建的核心在于,曾经的家园和集体都成为记忆,离开了土地和农业生产,应当如何对自我的身份进行定位。而这种自我认同的再定位,则是在就业方式转变、社会关系网络扩张、集体意识重构和社区归属感再形成中逐渐实现的。

“撤村并居”所带来的居住地迁移和户籍身份转变,不可避免地包含社会范畴的变化和社会身份的重新建构,因此“村改居”社区居民也可以被视为一类城市新移民。在关于新生代农村流动人口的社会认同与城乡融合问题的研究中,通过考察新生代农民工的身份认同、职业认同、乡土认同、社区认同、组织认同、管理认同和未来认同七个方面的特征,王春光(2001)提出,新生代农村流动人口并不认可体制赋予他们的农民身份,他们缺乏明确的社区归属和组织归属取向,并表现出对未来归属的犹豫不定。而与进城务工农民和城郊失地农民相比,上楼农民作为一种城市新移民还具有其自身的独特性。首先,在就业类型方面,上楼强调的是居住的集中,生产方式不一定发生转变。对于耕地被征用的情况,上楼农民需要放弃种植业,重新再就业。但也有农民是因宅基地整理项目而搬入新型社区,其耕地不一定被征用,他们可能继续耕种自家原来的承包地,也可能将其流转给大规模的现代农业企业耕种。因此,与农民工和失地农民主要从事第二、第三产业不同,上楼农民的土地依附性可能更强,新移民基于职业转型而强化对城市的社会认同的机制未必会发生作用。其次,在制度架构方面,户口不再是造成上楼农民认同模糊性的唯一因素。户口一贯被认为是阻碍农民成为市民的制度性障碍(朱力,2002),但“撤村并居”形成的新社区在行政管理上大多已经纳入城市范围,上楼农民的户籍可以保留为农业也可转为非农业,因此户籍障碍并不是上楼农民在归属问题上面临的主要矛盾。最后,在群体身份方面,集中居住打破了原有村庄的边界,再加上因房屋租售而不断涌入社区的流动人口,“社区共同体”的范围大大扩展了。但农村集体资产长期存在,并通过股份制、分红、村民福利的方式不断强化原村庄集体的边界,原集体身份认同又得到持续加强。总之,上楼农民在各地不同的土地整理项目和安置政策下,与土地保留着不同程度的联系,也因之保留或更改农业户籍,并在基层组织多样性和群体边界多元化的背景下面临社会认同转型的挑战。因此,集体认同和自我身份的再定位也成为“村改居”社区中个人层面秩序重建的重要方面。

由于“外力推动与村庄回应”是20世纪农村社区转型的主要模式,因此被动卷入土地整理政策的农村与农民多以被损害的形象出现在媒体和研究话语中,是乡村文化丢失和传统生活方式损坏的“被动者”(object)。但随着“村改居”社区的建立和日常治理运作的逐渐开展,回迁上楼的个人和集体行动者都在自觉或者不自觉地投入新社区的活动和共同体意识建构中,在实践中不断探索新的角色定位、身份认同和关系边界,重建基层社会秩序。本研究以秩序重建为切入点之三,分析在政治、经济和公共服务等集体层面重建社区共同体秩序的策略,以及在社会交往、社区参与和活动引导等个人层面重建居民身份认同的努力,考察受到不同地方传统和具体政策影响的“村改居”社区中新社会联结的“产生、变化、分类和重置”。

关于被动城市化可能引发的不适,我们已经在多个生动的抗争故事中看到国家规划与基层能动之间如何交织,最终以“上下分合”(黄晓星,2012)的方式重新确立秩序。本书梳理和总结的也是一个关于新型城市基层的空间变革、组织再造和秩序重建的过程,并提出了两个新的关注点。第一,在基层空间由乡到城的转变过程中,国家与地方关于空间使用的融合不一定都是充满冲突和抗争的,地方在面对既有的社区空间规划及其带来的治理挑战时,能够以制度化的方式进行新的空间诠释和治理架构更新。第二,基层的能动性不一定来自个体或者集合的个体,而有可能来自以村委会、居委会为代表的居民集体组织。这类组织兼具“居民自治组织”之名和“国家行政末梢”之实,所追求的不是对局部利益侵害的追索,而是如何有效地重建被城市化进程击碎的社区共同体,实现基层的有序运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