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中世纪晚期经济状况

让我们追溯一下历史。中世纪的英格兰还是以封建经济为主,生产自给自足,耕织结合。商业和城市经济不发达,并且处于农业的从属地位。当时,各地联系薄弱,经济相对闭塞。这种闭塞的自然经济占统治地位是封建经济的基本特征之一。

11世纪,诺曼征服促使英格兰封建制度最后形成。据《末日审判书》(1086)记载,在当时英格兰佃户各等级中,维兰[1]人数最多,占总人口的38%(其中约克郡所占的比例最高,达63%,东盎格利亚比例最低,仅占14%);茅屋农(Cottars)占32%;奴隶占9%;自由农占12%,分散在大约20个郡里。[2]以上数字说明,当时的农业劳动者占全国人口90%以上,其主体是维兰和茅屋农,约占70%,均为不自由的佃农,实为农奴。他们靠租种一定的份地维生,要向庄园领主承担封建义务:每周要在庄园主领地上干2—3天的活;在收获季节,还要被强制额外服役,无任何报酬。此外还有许多实物奉献,如圣诞节送上家禽,复活节送上鸡蛋,圣马丁节送上谷物、蜂蜜和啤酒。使用庄园主的磨或在其林地上放牧牲畜也要有一定的实物或货币缴纳。[3]由此可见,在有人身依附关系的庄园里,农民不但生产了一切自己及家庭所需的物品,还以交租和服役的方式满足封建领主的需要。农村发展的是一种消费性质的经济。

另外,在《末日审判书》中提到,当时英国已有一批自治市(Boroughs),诸如布里斯托尔、埃克塞特、牛津、奇彻斯特、坎特伯雷、阿宾顿、圣·阿尔本斯、伯里圣埃德蒙兹(Bury St. Edmonds)等等;又提到伯里圣埃德蒙兹城里有不下七八种专业手工业者。[4]在商业方面,《末日审判书》中记载,英国有42个市场。[5]这时的市场主要服务于庄园领主,受领主管辖,大约每周开放一次。庄园及其附近地区的农民偶有剩余也拿到市场上交换。集市随后纷纷兴起,基本以城市为依托,规模比市场大。据资料记载,12世纪最重要的集市有:圣吉利斯(St. Gilliss)(1096年)、圣爱符兹(St. Afuzi)(1110年)、巴多罗缪(Bartholomew)(1133年)、斯陶布里奇(Stourbridge)(约翰国王在位时建立,1199—1216年)。圣吉利斯出售的主要是呢绒,后来还大量销售书籍和各种外国商品;圣爱符兹建立后迅速发展为重要的毛皮、羊毛和呢绒贸易中心;巴多罗缪也是重要的呢绒集市;斯陶布里奇则是这时所有集市中最大的一个,是东盎格利亚各郡的贸易中心。[6]集市大约每年举行二、三次,每次为期2—3天,有时达一周以上。

13世纪,庄园农奴制开始出现瓦解的迹象。它是受两种势力冲击的结果,即地租形式的转变和庄园领主自领地的分割出租或让渡。地租形式的变化主要指将劳役和实物地租转化为货币地租。因为商品货币关系渗入农村,庄园地主急需货币用以雇佣自由劳动者在其地产上工作,他们发现这样做对自己有利,于是开始解除对佃户的束缚,免除他们习惯性的徭役义务,以交纳货币取代。苏联学者科斯敏斯基(E.A.Kosminsky)在研究了13世纪后期的土地调查资料和部分庄园租佃登录册之后,得出了这样一个结论:“到13世纪末,货币租在地租总额中,无疑已构成了不少于2/3的份额,甚至有可能多于2/3。”“货币租在数量上超过了劳役租,更超过实物租,实物租只是在北方那些经济上最落后的地区才起重要作用。”“劳役租在东部各郡的平均数字最高,但即使在那里,与货币租相较,也仅占39%,越往西比例越低。”科斯敏斯基在他的著作中列出了34个郡部分庄园的抽样调查数字[7],使我们对这个问题有更为具体的了解。货币地租的普遍推行,使得农奴逐渐摆脱对领主的人身依附关系,可以自由迁徙。英国经济史学家李普逊(E.Lipson)说:“黑死病后,维兰迁居的现象相当普遍,以埃塞克斯郡哈顿庄园的情况为例,1281年计有60个习惯租户,一代人后(1312)25个租户的名字消失,出现了8个新名字;1424年的27户里,仅有一户是1312年所提到的庄园租户的后代。”[8]这说明,这个地区的维兰已获得一定程度的自由,因此代代迁移。到15世纪,在英国农村人口中,有惊人的多数已是自由的自耕农,尽管这时农村的公簿持有农、自由自耕农和租地农身份不完全相同,地位略有差异,但他们的土地占有仍然由庄园主决定;在承担的为数不多的徭役中,仍然保留着从前那种不自由状况的许多特点,如缴纳死亡税等。但在货币地租盛行后,在经济方面的一个重要变化是:虽然这些“直接生产者和以前一样,至少要亲自生产他的生活资料的最大部分,但是现在他们的产品已经有一部分必须转化为商品,当作商品来生产。因此,整个生产方式的性质或多或少要起变化”。[9]这个变化很快就表现出来了。

在货币地租盛行的同时,庄园领主自营地被分割出租和转让的情况逐渐增多。有的庄园领主放弃了直接从事土地剥削的制度,将其全部领地划分为若干块,短期出租,把领地的经营管理权转移到其他人手里,靠收取自然增长的货币地租过活。与此同时,土地变成了可以自由买卖和交换的商品,土地买卖市场出现。这样,领主自营地的经营开始向自由租佃制发展。货币地租的广泛推行、领地的被分割出租和转让,使农民的缓慢分化不可避免,雇工阶层的出现仅是时间问题。富者土地逐渐增多。例如,1279年,圣保罗地产上的一个佃农,他的祖先在1262年时仅有一块面积为1威格特的土地,这时已积累到8—10块之多;14世纪初,在埃塞克斯郡的庄园里,一些佃农将两块以上的地产合并起来,扩大经营。15世纪,这种现象更为习见。[10]那些拥有原始资本的租地农,按分成制的方式经营其地产,自己参加劳动,也有雇工协助耕种,他们所交纳的地租已带有资本主义性质。马克思说:分成制度“可以看为是由原始地租形式到资本主义地租的一个过渡形式”。[11]在农业中,资本主义因素的产生,表明农业社会原有的经济模式受到了冲击和侵蚀,开始发生裂变,这是新旧交替的开端。可以这样说,在农业中,资本主义苗头的出现就是自然经济体系被突破的开始。不过原有的生产方式和封建自然经济的基本特点这时还没有发生根本改变,巨大而深刻的变化发生在16世纪及其之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