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庄园中的社会关系

近代早期英国人口的90%以上仍旧生活、居住在乡村。一些历史学家非常怀念这种田园牧歌式的生活,但也有一些历史学家持相反态度,如劳伦斯·斯通教授认为,近代早期英国民众生活在“一个充满仇恨和恶意的地方,他们唯一的联系就是偶发的集体暴动,如迫害当地女巫”。[12]

当时是农业社会,所以庄园中的社会关系是当时最重要的也是最典型的社会关系,反应了当时的人际关系,是一个真实的侧面。在庄园中,人们居住在一起、彼此相熟,互相帮助。这是一种生活方式,变化缓慢但不会一成不变。当时,人口散居在各处。当时的社会景观都是围绕领主来建构的,因为他们拥有土地,对佃农拥有权力,其基本单位就是庄园——领主权力下的土地。有的领主有一个庄园,有的有很多。领主拥有的庄园是地方社会机构的基础。庄园上的劳动力是佃农,这种租佃关系决定了佃农对领主的从属关系。

如前述,一般来讲,庄园土地被分成领主自用土地和出租土地,领主自用地在1500年以前主要由农奴耕种,但到1500年左右农奴逐渐消失,大片土地开始租给约曼农(Yeoman)。当时农业人口中平民除了约曼农,还有自耕农(Husbandman)、手艺人(Craftsmen)和小商贩(Tradesmen),此外还有佃农(Cottagers)和劳工(Labourer)。约曼农有时被定义为拥有自己土地的农场主,但有时他们也租种别人的土地,是大片土地(农场)的承租人。他们雇用劳工进行生产,向集市出售剩余产品。他们属于乡村社会中生活得比较好的人。自耕农是家庭式的农场主,通常拥有30英亩左右的土地,如果家里有足够的男性劳动力便足以养家糊口。手工业者和小商贩,有些生活得比较富裕,如磨坊主或者铁匠;其他人可能比较贫穷,如裁缝和酒馆经营者。其余大部分人介于两者之间,他们大多数人除了从事手工业之外还务农。佃农和劳工生活拮据,他们通常租种几亩土地,有时也做一点小买卖,但主要靠出卖劳动力为生。农村社会等级也是金字塔形的,约曼农人数最少,自耕农人数次之,16世纪早期大部分人都是佃农和劳工。但他们都有在公有地上放牧、饲养牲畜的权利。自耕农可以将土地留给后代,也可以出售,但要服从领主的权威,每年要把土地收益的一部分交给领主。他们大部分人对土地拥有“习惯土地权”——庄园法庭授予自耕农土地,其土地权形式是“依据庄园惯例”。惯例租户又被称为“公簿持有农”——他们按照庄园法庭公布的要求使用土地。此外,法庭还规定了庄园共有土地的使用权,佃农可以在其上放牧、养家畜、拾柴。因此,领主与佃农之间的关系构成了农村社会的一种关系,定义了人们的权利与义务,这构成地方“惯例”。因此,“惯例”是非常重要的概念,表明了规则的积累,具有强大的约束力,很难改变。但这种状况在资本主义经济发端以后开始被突破,经常出现的情况是领主与佃农对“惯例”及“习俗”的解释完全相反,这也解释了后面我们讲到的圈地运动所导致的叛乱和反抗。

“惯例”要求所有人都要保持良好的邻里关系,从事耕地、劳作、播种、剪羊毛、放牧,这一切都要服务于邻里的繁荣。但从16世纪开始,庄园经济和其中的社会关系开始受到冲击,传统模式开始被突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