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乡村与城市

近代早期英国有上千个小的乡村共同体构成的教区,掺杂其中的有一些城镇及几个大城市。社会按不同规模可以被分成村庄、教区、郡、城市。虽然我们应该谨慎地使用“社区”(Community)这个词,但我们要知道,上述的区划不仅仅是一个地理或行政单位,也是一个地方的社会体系。[1]地理位置毗邻及地方机构的集中,有助于居民之间的相互交往,形成地方特色,使他们享有共同的权利和义务。16、17世纪地方性在社会经验和意识形态中都是一个重要的因素。我们需要注意这种独特性,但不宜夸大,因为这种独特性构建了近代早期英国的国家特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