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龙山经验”与传统法律文化

(一)“龙山经验”与“胡公精神”传承

“胡公精神”是“为官一任,造福一方”的生动解读。我国广袤的土地孕育着各不相同的风土人情,发扬地方文化精神可以提高公民基层治理的主动性和自治力,推动形成政府引领公民治理、公民监督政府依法行政的依法治理格局。[2]

1.“为官一任,造福一方”的胡公

胡公,即胡则(963—1039),是北宋时期著名的清官,永康历史上第一位进士,开宋代八婺科第之先河。胡公历仕宋太宗、宋真宗、宋仁宗三朝,曾任十州、六路(省)主官,最高职务为权三司使(代理计相),即负责全国经济财政的最高长官;71岁时第二次担任杭州知州,次年以兵部侍郎致仕。胡公在任期间实行了一些调节社会阶级矛盾的政策、措施,以缓和社会矛盾,改善民众生活,其中影响较大的当属改革盐法和奏免丁钱二事。

首先是改革盐法。天圣八年,胡则升任给事中、权三司使。时值大宋朝闹盐荒,国库空虚。为改善国家财源,胡则提出了“通商五利之法”,即改官盐专卖为商销,但因触碰了很多权贵的利益,招来一片反对声。后者表面上的反对意见有二:第一,认为“有辱圣人治国之道”;第二,认为“商销是讲‘利’,官卖才是‘义’”。胡则力排众议,奏“通商五利之法”:一能解盐荒,二能增税源,三能利百姓,四能通有无,五能益和谐。言之有据,切中时弊。他认为国家的稳定是最大的“义”。仁宗准奏,新盐政施行,盐荒缓解,朝廷增收,百姓称便。史称:十月,诏议盐法,画“通商五利之法”上之。透过改革盐法的事迹,实干家的精神,实干家的技巧,在胡则身上得到了很好的体现。[3]

其次是奏免丁钱。明道元年,长江、淮河一带大旱成灾,民不聊生,胡则及时上疏,建议永远蠲免江南地区的身丁钱。宋仁宗最终同意免去胡则家乡衢婺二州的身丁钱,胡则非常欣喜,并写下七律《奏免衢婺丁钱》:六十年来见弊由,仰蒙龙勅降南州。丁钱永免无拘束,苗米常宜有限收。青嶂瀑泉呼万岁,碧天星月照千秋。臣今未恨生身晚,长喜王民绍见休。胡则奏免身丁钱一事深得人心,其本人的影响力也与日俱增。[4]宋婺士登进士者自则始,其影响深远;生活在杭州的婺州籍官宦、读书人,每年暮春必定专门聚在一起,一同前往参拜胡则墓并在其庙旁举行祭拜活动。[5]

2.胡公文化的传承

北宋以来,胡则为以永康为主的江浙百姓世代敬仰、崇拜、奉祀,以“胡公大帝”为主轴的地域文化由此形成。胡公殁后,景仰他的百姓将其供奉在方岩山上,尊称其为“胡公大帝”,世受香火。北宋末期,朝廷对祠庙的加封行为逐渐增加。因胡则有惠于本郡,百姓为之建庙祭祀,北宋政府的赐封加强了民间对胡则的崇奉。新中国成立后,胡公文化得到党和政府的高度肯定。1959年8月,毛泽东同志在列车上接见永康县委书记,赞评胡公“为官一任,造福一方”,是北宋时期的一名清官,为人民办了很多好事。2003年6月,习近平同志视察永康方岩时指出,“我们也要像胡公‘睦邻怀远’那样招商引资,加强对外合作”,“要‘减免丁钱’,税费改革,减轻农民负担”;[6]他说:“在宁德当地委书记时,我提出的号召就是‘为官一任,造福一方’,并把它作为座右铭。”[7]由此可见,胡公文化是传承千年永康文化的金名片,对后世影响深远。

(二)“龙山经验”与“永康学派”

2004年10月,习近平总书记在浙江工作期间向陈亮国际学术研讨会组委会发出贺信,其中指出:“陈亮是我国著名的爱国主义者,杰出的思想家、文学家。他创立的永康学派,强调务实经世,为‘浙江精神’提供了重要的历史文化内涵。研究陈亮学说,就是要探寻浙江优秀文化传统,在研究浙江现象、总结浙江经验、提炼‘浙江精神’方面取得创造性成果,为我省经济发展、社会进步、文化繁荣,提供重要的精神动力。”[8]习近平同志对陈亮的历史贡献给予了高度评价。在南宋思想史上,以永康陈亮与永嘉叶适为代表的注重实事、实功、实利的学术派别,称为“事功之学”,为南宋以注重史学为其学术特色的“浙东学派”的重要一支。[9]陈亮,生于1143年,逝于1194年,字同甫,号龙川,婺州永康人,[10]南宋前期著名的思想家、文学家,其思想被视为“儒家功利主义”,其人则被归列于“功利主义儒家”[11]。陈亮倡导经世济民的“事功之学”,提出“盈宇宙者无非物,日用之间无非事”。曾有学者总结陈亮、叶适在思想、经济、法律以及民族方面观点的共性,并肯定了陈亮、叶适在中国思想史上占有重要的地位。[12]第一,在思想上,他们都反对理学家们空谈“义理”之学,强调“道”在事物之中,与民生日用等实事实物是不可分的,“道之在天下,平施于日用之间”[13],“物之所在,道则在焉”[14]。第二,他们反对把义理和事功对立起来,主张“功到成处,便是有德;事到济处,便是有理”[15]。仁义必须表现在功利上,“既无功利,则道义者,乃无用之虚语尔”[16],正确的主张应当是“义利双行,王霸并用”。第三,在经济上,他们否定传统的“重本抑末”思想,主张“农商一事”,“通商惠工”和“以国家之力扶持商贾”。第四,在法律上,他们认为“持法深者无善治”,要求轻刑罚,“欲治天下而必曰严刑而后治,亦见其无术矣”[17]。第五,在民族问题上,他们抨击当时一些理学家“安于君父之仇”,对社会危机和民族耻辱麻木不仁,“皆风痹不知痛痒之人也”。朱熹早已觉察其与永嘉、永康两派之差异,认为“陆氏之学虽是偏,尚是要去做个人。若永嘉、永康之说,大不成学问。不知何故如此?”[18]可见,朱熹同陆九渊虽有些争论,但对其心学一派还是有所肯定的,对永嘉、永康两派则不然。

1.陈亮的主要思想

陈亮自称“人中之龙,文中之虎”,其一生事迹中最引人瞩目的要数年少时著《酌古论》、五次上书孝宗和与朱熹进行“王霸义利”大辩论,这三件事最能说明陈亮追求建立功业、反对空谈心性的思想内核,所以“功利主义”“事功学派”等都是学者们经常用来修饰他的字眼。[19]其学说是以一种崭新的面貌呈现于世人面前的,其议论精辟,陈言高放,洋溢着慷慨激昂之气,足以振奋人心,且又切中时弊,极符合要求社会进步、民族强盛、收复故土这种普遍的社会心理;其本人之处世率真坦直,时有不拘小节的狂态,生活上困顿颠踬,以至于身陷囹圄,颇为其生平添了几分传奇色彩;自乾道八年开始,陈亮一直从事讲学活动,门下弟子不少;他与朱熹的数年笔战,引起了南宋学术界的普遍关注。凡此种种,皆促成了陈亮思想在当时学界的迅速传播。[20]

(1)主张“义利双行”

南宋统治者对内镇压农民起义,对外屈辱求和,这一时期法律思想多是围绕理学与反理学的斗争及天理人欲、“王霸义利”的辩论而展开。孔孟对“利”的消极态度为中国传统文化定下了基调,深刻影响了中国古代社会的经济生活以及中国古代法。而荀子所言“义与利者,人之所两有也”则肯定了功利的现实存在,他对待功利的态度是积极的。在此基础上,荀子还认为,道德能够带来功利。虽然荀子肯定道德对功利的优先地位,但不同于孟子“为了实现道德本性而将功利作为折中手段”的主张,他认为高尚的道德义务的建立,不能否认人功利的本性。这一在道德优先的框架下积极分析功利对道德的意义的思想,实际上成为陈亮功利思想的先师。[21]宋代两浙路工商业繁荣,社会富裕。在浙江省内尤其是浙东地区的经济繁荣背后,由于人口增长,土地资源更加紧缺,而“‘重本抑末’的思想也往往使得商人在积累资本后大量购置田土,从而加剧了土地的买卖兼并”[22],农民缺地或者少地的现象十分普遍,故“无业游民”人数剧增,社会矛盾日益尖锐的同时也有不少人迫于生计而改行经商,浙东地区先后涌现明州、越州、温州、婺州、台州等商贸城市,且商业贸易之活跃不局限于城市,杭城的郊区镇市同样“民物阜蕃,市井坊陌,铺席骈盛”。婺州所属各县手工业极为发达,由此也带动了当地商品经济的发展,史称金华县城“民以织作为生,号称衣被天下,故尤富”。在此经济背景下,对财富和利益的追求在不小的范围内已不再是一种禁忌,百姓可以更为大胆地“言利”。陈亮和朱熹曾展开著名的“王霸义利”之辩。主要争论在于:第一,朱熹认为道是超越事物的,而陈亮强调道不能脱离事物;第二,朱熹把所谓道德与事功对立起来,陈亮则认为道德与事功是统一的。朱熹专讲动机,认为“王霸”之别就是“义利”之分,王者照“义”办事,霸者则图谋个人私利;他曾批评陈亮,要他绌去“义利双行,王霸并用”之说。陈亮重视事功,所以他肯定汉唐,汉唐既然能够建功立业,那么也就体现所谓的“道”了。他认为,汉高祖刘邦和唐太宗李世民都是“勃然有以拯民于涂炭之心”,且“终不失其初救民之心,则大功大德固已暴著于天下矣”[23]

(2)主张“时异事变”

陈亮治学首先学隋代高士王通(字仲淹),认为王通是孟子之后第一人,王通十分重视通变之道,主张变通某些法规、制度,以实现理想政治。[24]陈亮亦十分推崇通变之道,他说:“王通有言:‘《皇坟》《帝典》,吾不得而识矣,不以三代之法统天下,终危邦也。如不得已,其两汉之制乎!不以两汉之制辅天下者,诚乱也已。’仲淹取其以仁义公恕统天下。”[25]从陈亮以史学为角度所作的书疏、《中兴论》、《酌古论》、《三国纪年》、史传序来看,其创作风格学习了司马光。中国史学有经世致用的传统,常与政治学紧密联系,到了宋代,“政史不分”又有了进一步的发展,司马光在总结前人的史学成果时,把历史与现实紧密地结合起来,表现出强烈的以史资治的政治意识。[26]陈亮在史传诸序中,亦是借古之贤人志士来抒发现实的感慨,以期补现实政治及世俗人心;《三国纪年》的诸赞也是仿照司马迁《史记》论赞体例而撰写[27],对历史人物有褒有贬;《陈亮集·汉论》中并没有把暴君的称号加在后世强权统治者身上,谴责他们的残虐,而是通过重述历史事实和英雄事迹来证明事功伦理学,他论证说,“义”要受英雄人物所面临的时代和境遇的制约,所以“道”是在历史中演变的。陈亮强调“事功”,倡导事业功利有补于国计民生的“事功之学”,认为道德是与事功密切联系的。因此,他也特别反对专注于言心谈性的理学。陈亮针对宋室南渡后,理学家盛行空谈道德性命之学,无补于社会实际的状况,进行了深刻抨击。[28]

(3)主张“持法深者无善治”

陈亮法律思想的理论基础是事功学说,力陈除弊兴利,改革现行法度。他阐述了“道”与“法”之关系,揭示“义理”、“事功”和“法度变革”三者之间的内在联系。他还继承和发展了礼法结合的思想,又认为礼法交修,以仁为本,归于王道;继承和发展了明德慎罚的理念,又主张简法轻刑,反对严刑峻法,追求公正,崇尚德治。[29]一言以蔽之,陈亮的法律思想以功利主义为主要特征,[30]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一些关于法度的主张。

首先,陈亮针对当时法制混乱、用法严酷、官吏枉法徇私的状况,进行了深刻批判。[31]法制的繁密严峻将使法制的功效化为乌有,造成事功不成,天下不理,人们只能“望法兴叹”。对此,陈亮提出了“持法深者无善治”的观点。[32]当然,这并非宋人的发明,它一直贯穿于古人立法的理念和行动中。“法深”一词可作法律繁多、严苛之意解,法律的无限严厉和庞杂,都会给社会带来不便甚至动荡,古人深谙此理,因此在对待法律的态度上是十分谨慎的,立法更是十分小心,自隋唐定型的传统法制一直延续到清末都未做基本改动,篇目结构精简适当。[33]陈亮认为“宽简之胜于繁密也,温厚之胜于严厉也”[34]。因此其主张“简法重令以澄其源,崇礼立制以齐其习”[35]。这是对当时法网严密的批评和改良之法。

其次,陈亮反对严刑峻法,主张轻刑罚。[36]他认为,古代圣明帝王之所以规定各种刑罚,是为了“塞其不可之涂”。在他看来,古代皋陶作刑颁示天下的主旨就是“轻刑”。他希望朝廷“考尧舜之所以轻刑之繇”,从中吸取经验。他主张,凡报批的案件,情节稍轻的,都从宽处理。[37]同时,陈亮也反对恢复肉刑。他指出,肉刑起于苗民,尧也用过它,只不过是为了惩戒小人,并非出于圣人的本意,肉刑不是不可废除的大经大法。[38]

最后,在赏罚问题上,陈亮承接了“宋初三先生”之一孙复的观点,主张明赏罚。孙复精通经学,其治《春秋》的特色在考时之盛衰,推见王道之治乱,也由此而强调赏罚之用,他认为:“赏所以劝善也,罚所以惩恶也。善不赏,恶不惩,天下所以乱也。”陈亮在论述赏罚之时也表达了治国离不开赏罚之观点,并认为赏罚必须顺乎天下民心之公,而非出于君主的一己之私,此论亦与苏洵之赏罚观应和,苏洵指出:“赏罚者,天下之公也;是非者,一人之私也。……赏罚人者,天子诸侯事也。”陈亮也说:“天下以其欲恶而听之人君,人君乃以其喜怒之私而制天下,则是以刑赏为吾所自有,纵横颠倒,而天下皆莫吾违。善恶易位,而人失其性,犹欲执区区之名位以自尊,而不知天下非名位之所可制也。”

需要注意的是,陈亮并非反对法制,他认为“举天下皆繇(由)于规矩准绳之中”[39],且统治者在立法、行法之中,须有“公天下之心”,不应“以其喜怒之私而制天下”,即治国必须有法度,统治者不应凭自己的喜怒之心来修法改法。综上,宋代一方面以儒学立国,推行德政仁治,崇尚文治,以德主刑辅相标榜;另一方面因内忧外患和吏治腐败,阶级矛盾日益尖锐,实行严刑峻法,加强中央集权。在这一矛盾的政治环境下,陈亮法律思想的倾向性又非常明显,除了强调礼法结合,致力于王道外,又高举慎法恤刑的旗帜,倾慕德治,追求法律的公正。陈亮把儒法两家的法制思想融通结合起来,交会在公理天道之上,这是中国法制史上唐宋礼法结合高度发展的反映。陈亮丰富并促进了这一融合的内容和进程,又在结合的归依上侧重于礼法各自的合理性,也由此与同时代的其他法制思想和法律思想家区别开来,形成自己的特色。[40]

(4)主张“重农重商重理财”

陈亮的民生经济思想十分丰富,总结起来主要有“民为邦本”的重农观、“农商一事”的重商观、“轻徭薄赋”的宽民观、“惩贪保富”的富民观、“藏富于民”的理财观等,以下将重点介绍重农观、重商观以及理财观。

首先,“国以农为本,民以农为重”的重农观。[41]农业是整个古代社会的根基,民以食为天,“农者衣食之源”[42],就物质财富而言,农产品是古代社会最重要的财富。南宋浙东事功学派的学者们谈到富国问题时,首先是对农业、农民问题的关注和阐释,他们把重视农业发展作为实现富国的必要途径。陈亮借用了秦王朝灭亡和西汉王朝由衰弱走向兴盛的历史经验和教训来说明农业问题的重要性。另外,他还认为“国以农为本,民以农为重,教以农为先,堕农有罚”[43]。为此,陈亮提出了自己的主张:一方面,“使乡闾之豪自分其田而定其属户,为之相收相养之法”,也就是说让劳动力相对固定在土地资源上,保证农业生产;另一方面,“括在官之田,命乡择闲民之强有力者分给之,为之追胥简教之法”,即充分挖掘劳动力资源,提高生产效率。[44]

其次,“农商相籍,农商一事”的重商观。历代众多思想家大都主张“重农轻商”“重农抑商”,认为重视农业生产,必须抑制工商业的发展,实现“利出一孔”,使农业生产成为百姓经济收入的唯一来源,国家也推行“驱民归农”措施。传统农本思想将农业经济发展作为一个孤立系统来看待,发展农业和繁荣工商业两者被对立起来,这种农本思想使整个社会经济被严格地限制在自然经济的范围内,是封建统治者维护其统治的法宝,但并不能真正实现和达到国富民强的目标。[45]然而,陈亮并不这样认为,他曾上书宋孝宗:“加惠百姓,而富人无五年之积;不重征税,而大商无巨万之藏,国势日以困竭。”[46]他认为,大商富人于国家有利,所谓富人包括一般地主和兼营商业的地主,而农商是互利的,应该相互结合、相互支持。[47]农商之间有行业分工,更有紧密联系,农业的发展是商业繁荣的物质基础和必要前提,而商业的繁荣又能反过来成为促进农业持续稳定发展的强大动力。[48]由于农业受气候等自然因素的影响较大,其生产的好坏具有很大的不稳定性,而商业的发展,既可在丰年避免谷贱伤农局面,又可在灾年互通有无,帮助农民渡过难关。

最后,“行惠民之政,藏富于民”的理财观。[49]陈亮指出:“财者天下之大命。”他认为理财应以富民为目标,关键在于政府采取怎样的措施。第一,他主张增加地方的财权,并增加地方的储备,只有“藏富于民”才能实现国家的富强。具体而言,可以通过两个途径实现:一是分拨部分杂税留存于地方;二是整顿和恢复传统的常平仓、义仓制度,改变长期以来各级官府借常平仓、义仓之名变相搜刮百姓的做法,使之能在预防人祸、天灾、备荒济民中充分发挥作用。第二,他主张减少军费,为保证不影响军队的战斗力应实行兵农合一制。“兵民交相养”,可以使智愚各得其所,而上下各安其业。无事皆良农,有事皆精兵,而将校又皆有常人。这样,既可以节省大量的养兵费用,又有助于社会经济的发展,在增加赋税的同时又减轻了百姓的负担。[50]第三,他主张以宽民力为标准选拔、荐举官吏,评价朝廷政策优劣。第四,他主张藏富于民,有利于国家长治久安。“富民论”在根本上提出鼓励致富、发展私有经济等有利于发展商品经济的思想,对于当时思想界的解放是具有巨大意义的。“富民强国、藏富于民”的经济思想,在近半个世纪一直推动着两浙地区乃至东南沿海尤其是温州、金华、义乌、永康一带经济的持续发展,孕育着“龙山经验”。

2.“永康学派”的传承发展

在陈亮学说的传播过程中,形成了“永康学派”,因陈亮号龙川,又称“龙川学派”。陈亮早年喜谈兵,得郡守周葵赏识,授以《大学》《中庸》。在太学为国子祭酒芮煜门人,又曾师事郑伯熊。全祖望、黄百家等均说陈亮之学无所师承,“惧以读书经济为事”,确实别有所得。又与吕祖谦、薛季宣、叶适、陈傅良、倪朴友善,互相探讨功利学说,逐步形成自己的思想体系。二十七岁时上《中兴五论》,纵论时势,反对与金议和,未被采用。即返归故里,授徒讲学,传授自己的学说,远近学者,闻名而来,遂形成“龙川学派”。著名门人有喻民献、喻南强、吴深、陈颐、钱廓、方坦、郎景明、陈猛、凌坚、何大猷、刘范、楼应元、章椿、厉仲方、丁希亮、陈刚、黄景昌[51]、谢翱、吴莱[52]、宋濂、胡翰、柳贯等。但综观朱熹对陈亮之学与浙学的种种批评,作为所谓相对独立的“永康学派”实际上并未流传很久,陈亮去世以后,永康之学便与婺学合流,从而形成了以历史研究为主要特色的一派学术。朱熹所说“今来伯恭门人却亦有为同父之说者,二家打成一片”,是为明证。宋以降浙东史学之盛,无不以经世致用为倡导,溯流讨源,乃与吕、陈之学有很大关系。[53]千百年来,永康人民一直秉持“艰苦创业、蓬勃向上”的开拓精神,在山地之间硬生生开拓出“世界五金之都”,这是历代永康铁匠和商人“开物成务”的巨大成就。“龙山经验”重视“义利并举”和“以和为贵”的中国传统观念,通过一系列诉源治理方式的创新促使人们在利益面前相互包容、相互让步,从而塑造一个更加“团结互助、包容友爱”的基层社会。[54]

(三)“龙山经验”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

中国古代法治文明中有许多超越时空、具有普遍价值的经验和理论。[55]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指出:“我国古代法制蕴含着十分丰富的智慧和资源,中华法系在世界几大法系中独树一帜。要注意研究我国古代法制传统和成败得失,挖掘和传承中华法律文化精华,汲取营养、择善而用。”[56]

1.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基本特征

“法不外乎人情”,中国传统民间社会对法律的一般认识可以用此句简单概括。老百姓认为,法律与人之常情应无矛盾,法律是一般人情的条文化:当僵硬的法条与道德发生矛盾时,应屈法律以顾全人情、情理、民心民俗。宋明清以来,“情理”一词在司法上运用渐广。所谓情理,不过是发轫于断狱的司法要求。[57]“天理、国法、人情”三位一体,是儒家伦理法的内在精神。

(1)情理法相结合

“天理”“国法”“人情”之间的关系源于“天”“天子”“民”之间的关系,三者是中国古代政治法律生活中的常用词汇,三者的关系不仅是中国古代官吏的关注点,也是普通老百姓的政治法律思维中的关注点。处理案件、评价事件或人物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看“天理”“国法”“人情”之间的关系是否摆得平、摆得合理。比如,中国人在正义终于得到伸张时会说“天理昭昭”,在谴责特别恶劣的犯罪时会说“伤天害理”“天理难容”“国法不容”,在讥讽死抱法条不切实情时会说“不通情理”。“情理法兼顾”“合情合理合法”,这两个常用语表达着一个十足的古代中国式观念:“情”“理”“法”三者合起来,通盘考虑,消除冲突处,才是理想的、真正的法律,才是我们判断人们的行为是非善恶、应否负法律责任的最根本依据。单是三者中的任何一者都不可以作为完整意义上的法,此即三位一体。同时,这两个常用语的词序也很值得注意和分析。“情”“理”“法”三个概念的前后排列顺序也断非偶然,而是反映着人们对其轻重关系的一定认识。在中国人的传统观念中,“合情”是最重要的,“合理”次之,“合法”居后,此所谓“人情大于王法”(但有时人们说“人情大于王法”也可能是在谴责法官徇情枉法,这是需要说明的)。

(2)重预防遵德礼

“性相近也,习相远也”,这一人性论命题将“把犯罪视为人的本性”排除在外,为重视犯罪预防奠定了人性论和心理学基础。此后经过长期融合,中国传统社会形成了以儒家“人性说”为主体,吸收法家的“人性自私说”的基本格局,在犯罪预防和对犯罪的处罚上,标榜以德礼教化为主、刑罚为辅,即“德主刑辅”的思想。以德礼预防犯罪有两道防线,且其基础都是家庭。一道是以血亲之情为纽带的宗法人伦,它编织在人的内心深处;另一道是狭小和封闭的自然经济,它强调“仓廪实而知礼节,衣食足而知荣辱”,其实这“实”和“足”不过是保持最基本的生活水平和简单再生产能力,但对于一个生活在小农经济天地中的“知足常乐”者来说,这点可怜的满足就足以抵御犯罪的诱惑。[58]“德主刑辅”、家庭预防和社会预防相统一、道德预防和法律预防相统一,是古代中国针对犯罪进行综合治理的智慧。而重视家庭及以家庭为载体的伦理道德在预防犯罪中的作用,是中国传统法文化心理结构的一大特色。[59]这与我们目前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畅通和规范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通道,加强矛盾排查和风险研判,完善社会矛盾纠纷多元预防调处化解综合机制,努力将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推进社会治理法治化之基调相一致。

(3)重息讼求无讼

“无讼”是中国古代的重要治理理念,有利于政权稳定和减少百姓讼累。民间细故的处理直接关系到百姓的日常生活,也衡量着执政者的治国理政能力。中国古代的“无讼”推动了“德主刑辅”的治国理念在唐代的法典化。其主要内容可以归结为:第一,“和乡党以息争讼”,即通过对诉讼当事人的积极劝导,用调解的方法息讼;第二,重视道德教化,塑造“重义轻利”的价值观,即《论语》所说“导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导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构成“德礼为教化之本”的治国大纲。汉武帝时期,随着董仲舒开创“春秋决狱”,法律儒家化进程大大加速,“无讼”理念深入中国古代司法实践之中,并对中国古代的乡村治理和宗族治理产生极大影响,普遍体现在家法、族规和家训里。明清时期,无论是明初洪武年间的《教民榜文》还是清初康熙年间的《圣谕十六条》,都贯穿着“无讼”理念。“无讼”成为中国法律文化价值取向的经济和制度原因。[60]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与中原的农业文明相伴而生,以血缘为单位的自然经济所产生的熟人社会的控制机制是伦理规范,人们几乎不需要法律和法院;家国一体的社会结构,使处理国民争讼一如排解家庭纠纷,调解为主,辅之以刑,以求和谐;行政、司法合一的政治制度使立法、司法、审判等权力最终集于君主一人,在传统帝制的政治和法律制度下,争讼成为一般民众沉重的负担。[61]“无讼”成为中国法律文化的重要价值取向。历代统治者为了维护统治,减少争讼,高度重视调解。[62]“无讼”价值观的形成,是传统中国特有的自然农业经济与社会结构和现实政治需求相契合的结果。在自然经济条件下,在宗法关系的土壤上,“无讼”成为人们追求和谐、安宁、繁荣的传统理念。[63]

2.传统法律文化在永康的传承

在全面依法治国、建设法治中国进程中,加强法治文化研究,在对中华传统法治文化的丰富资源进行梳理和甄别的基础上古为今用,把那些能够与以科学、理性、民主、自由、公平、人权、法治、和平、秩序、效率为内容的时代精神融为一体的文化传统融入社会主义法治之中,使中国法治的民族精神和时代精神浑然一体。[64]近年来,在“龙山经验”的引领下,永康当地案件成讼量显著下降,“无讼”社区建设成效明显。“龙山经验”把陈亮倡导的“义利并举”思想与传统的“和为贵”理念融合,通过调解来调和纠纷,从根源上减少社会矛盾,达到“无讼”目标,促进百姓和顺、城乡和美、社会和谐“三和相融”。[65]当下的“无讼”思想,并非不让老百姓打官司,而是将传统的“和为贵”等理念融入基层治理中,依托调解,形成人民司法与基层群众自治相结合、司法职能与社会治理功能相结合的治理理念。基层社会的“无讼”追求是一种规划的理想图景,“龙山经验”追求“无讼”的目标并非无视诉讼的客观存在,而是充分发挥司法职能减少争讼,降低人民群众的诉讼之累,是典型的诉源治理经验。[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