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龙山经验”与红色法治文化

“龙山经验”是人民法庭积极探索出的地方法治建设经验,与人民司法关系密切。早在陕甘宁边区时期,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人民司法便创造了著名的“马锡五审判方式”,这种审判方式,既坚持原则,又方便群众,维护了群众的根本利益,在边区政权所辖范围内得到普遍推广,在中国法制史上占据重要历史地位,影响深远。“马锡五审判方式”主张重视群众工作、实地调查与证据收集。其秉承“一刻也不离开群众”的司法理念,贴近基层实践,满足群众需求,延续至今。

(一)“马锡五审判方式”的传承与发展

1.“马锡五审判方式”的传承

“马锡五审判方式”这一表述最早由陕甘宁边区政府主席林伯渠在1944年1月6日的陕甘宁边区政府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上提出。在报告第五点“关于改善司法工作”中,林伯渠指出,诉讼手续必须力求简单轻便,提倡马锡五同志的审判方式,以便教育群众。同年3月13日,《解放日报》以《马锡五同志的审判方式》为题发表社论,论述和称赞了马锡五在司法制度上的这一新创造,[67]至此“马锡五审判方式”基本成形并广为人知。根据《解放日报》的总结,其特点如下:第一,他是深入调查的;第二,他是在既坚持原则,坚决执行政府政策法令,又照顾群众生活习惯及维护其基本利益的前提下合理调解的,是善于通过群众中有威信的人物进行解释说服工作的,是为群众又依靠群众的;第三,他的诉讼手续是简单轻便的,审判方式是座谈式的而非坐堂式的。每个社会成员首先是不愿发生纠纷,万一发生纠纷,国家也总希望在解决的方式上要有利于社会稳定。

在司法工作中,“马锡五审判方式”擅长运用群众路线的工作方法来解决疑难案件,其中两个典型案例均为土地纠纷案,其解决方式如出一辙,皆为先召集群众中有威信者、老人共同参与,厘清事由,最后成功调解。这反映出传统调解对“马锡五审判方式”影响至深,“以德服人”及“无讼”观深入其中。司法工作人员在处理案件时经常通过对当事人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启发其内心深处的“良知”与“善悟”,使双方互相谦让,达成谅解,圆满地解决纠纷,其价值取向主要是追求“和为贵”,即孔子所言“礼之用,和为贵”,“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之无讼乎”,追求一种“无讼”的境界。

2.新时代“马锡五审判方式”

“马锡五审判方式”是人民司法优良传统的集中体现和杰出典范,在革命战争年代发挥了积极作用,在当代中国乃至世界的司法领域中都产生了重要影响,为人民法院实现“司法为民”工作宗旨提供了新思路。特别是在当前“龙山经验”实践探索中,永康市人民法院践行“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工作主题,开展“人民法官为人民”主题实践活动,继承和发扬“马锡五审判方式”所体现的精神,显得格外重要。具体而言包括三个方面:一是为民。就是始终要把“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原则看作司法人员的天职和根本宗旨。只有如此,才能做到公正廉明,“无论赢的输的都不能不服判”;只有“为官一任,造福一方”,才能取信于民,赢得人民的爱戴。[68]二是利民。就是要尊重当事人的人格尊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这是人民司法的直接目的。无论是对原告还是对被告,都要一碗水端平,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维护当事人的权益,努力寻求双方当事人利益的共同点和平衡点,在保障民生和促进社会稳定、经济发展之间,实现互利互赢,使当事人的损失降到最低。对于刑事案件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也要切实保护,使司法成为法理人情的正确体现者。三是便民。就是便利群众诉讼,为当事人尽量提供方便的条件,这是诉讼制度的一项基本要求。决不能以“法官老爷”自居,高高在上,威吓群众,也不能故意刁难当事人,或者敷衍塞责,拖拖拉拉,更不能草率判决,推卸了事。甚至书写判决书,也要考虑不同对象的接受能力,力求通俗易懂,不搞司法八股,判词要使当事人明白,并要耐心做好他们的思想工作,解除思想疙瘩,最后才能达到“案结事了”。作为人民法官还应处处严谨细心,哪怕判决书上写错一个字,也会给当事人增加麻烦。[69]

(二)人民法院积极开拓“龙山经验”

人民法院是“龙山经验”的重要推动者。[70]永康市人民法院继承发扬马锡五审判精神,坚持群众路线,开展巡回审判,深入田间地头、农户炕头,携卷下乡办案,充分依靠群众、发动群众、汲取群众智慧,构建了村委会、社会矛盾纠纷调处化解中心(以下简称矛调中心)[71]、人民法庭等多级调解联动机制。龙山法庭自恢复设立以来,坚持“大量纠纷解决在诉前,大量案件调解在庭前”的理念,不断拓宽诉调对接平台,开拓出富有特色的“龙山经验”。[72]永康市人民法院一代代法院人,坚持司法为民;一次次公正无私的审判,深得民心;一项项改革利民的举措,践行着“以人民为中心”和“一刻也离不开群众”的工作宗旨。

2011年2月28日,龙山法庭恢复设立,借芝英法庭办公,2013年在龙山镇桥下村建办公楼。龙山法庭恢复设立之时,全国各地法院案件量呈爆发式增长,各种矛盾纠纷没有在初发、萌芽阶段解决,不仅给法院带来案多人少的压力,还影响了基层社会的自我修复能力。为此,在永康市委“调解先行、诉讼断后”的工作理念下,永康法院党组提出“让大量纠纷化解在诉前、让大量案件解决在庭前”的工作思路,并让龙山法庭先行先试。之后,龙山法庭的法官积极走出法庭,用自己的力量与镇里、村里的干部、乡贤合作,去解决纠纷初始阶段的问题,在这一过程中,“龙山经验”萌芽。2015年是司法改革不断向深水区迈进的一年,全国法院于5月1日全面推行立案登记制。永康法院立案庭切实贯彻“有案必立、有诉必理”的立案登记制,助推“三大机制”建设。2016年12月,永康法院首批员额法官入额,法官员额制改革,标志着法官队伍向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转变。2017年5月,永康法院建立审判速裁团队和精审团队,实行案件繁简分流,平均审理周期同比缩短6.06天;出台《专业法官会议工作规则》,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加强会商指导,统一裁判标准,在审判专业化上越发精进。2017年12月,永康市“‘无讼村’创建暨基层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现场会在龙山召开。2018年8月,永康市召开“全面深化推广‘龙山经验’”工作会议,“龙山经验”得以在永康全域推广。2018年2月,永康市被纳入全省“在线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平台(ODR平台)”十大试点县市。法院专门成立推广应用小组,组织全市调解机构学习培训,为诉前矛盾纠纷的线上解决打通“最后一公里”;9月,“浙江移动微法院”应用上线,这项集人脸识别、电子签名、视频音频实时交互等先进互联网技术于一体的小程序让法院开启“指尖诉讼”的时代;11月,平安永康综合体成立,永康法院将民商事立案、缴费、财产保全窗口迁移至综合体,主动将矛盾纠纷化解置于社会综合治理的大格局之中,致力于为群众提供“一站式诉讼服务”。

2019年4月25日,金华全市法院深入实践“龙山经验”推进会在永康召开,“龙山经验”逐渐在全省拓展。永康市人民法院所辖法庭纷纷开展“今日我当值”活动,镇域一级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全面铺开。在永康市委领导下,法院开始探索县域一级矛盾纠纷的化解方式,成立金融纠纷调处中心,深化与拘留所在执行和解领域的合作,探索行业纠纷调处,不断丰富“龙山经验”。2019年5月,永康法院适时进行内设机构改革、组建审判团队,进一步整合机构,激发审执效能;出台人员分类业绩考评办法,完善队伍建设;出台司法责任听证规则,使司法责任追究变得更加公开透明;坚持市场化、专业化、法治化方向,推动“执转破”及破产审判工作不断前进。永康法院全体干警克难攻坚、担当作为,“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1] 参见余钊飞:《“龙山经验”与中国法律文化传统》,载《人民法院报》2020年6月5日,第5版。

[2] 参见胡联章于2021年5月16日在“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与‘龙山经验’创新发展”研讨会上的主旨发言:《胡公文化与清廉法制》。他讲述了胡则改革盐法,建议“盐政改官卖为商售”等故事,对我们现在的清廉建设、法治建设有重要参考意义。

[3] 参见《浙江金华胡则:为官一任造福一方 读书至乐教子至要》,载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http://m.ccdi.gov.cn/content/83/de/8951.html,2022年8月4日访问。

[4] 参见朱海滨:《僧侣、士人与胡则信仰》,载《复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年第6期。

[5] 参见《黄文献公集》卷七上《南山题名记》。

[6] 参见胡联章:《胡公是谁?》,载《永康日报》2020年10月22日,第4版。

[7] 参见《组工时评 | 弘扬胡公精神 谱写时代华章》,载微信公众号“永康党建”,https://mp.weixin.qq.com/s/lmfMHZW--r2V0hyb4Oca4g,2023年9月1日访问。

[8] 参见浙江省社会科学院编:《陈亮研究:“陈亮国际学术研讨会永康学派与浙江精神”论文集》,上海古籍出版社2005年版,第3页。

[9] 陈荣捷在韦政通主编的《中国哲学辞典大全》“浙东学派”条称,浙东学派,以史学著。其巨擘有四。吕祖谦(字伯恭,称东莱先生,1137—1181),陈亮,陈傅良(字君举,号止斋,1137—1203)与叶适(字正则,号水心,1150—1223)是也。

[10] 参见邱阳:《陈亮及其文学研究》,东北师范大学2018年博士学位论文,第1页。

[11] 参见[美]田浩:《功利主义儒家:陈亮对朱熹的挑战》,姜长苏译,江苏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

[12] 参见杨鹤皋:《中国法律思想通史》,湘潭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758—759页。

[13] (宋)陈亮:《陈亮集》,中华书局1974年版,第100页。

[14] (宋)叶适:《习学记言》卷四十七。

[15] (宋)陈傅良:《止斋文集·致陈同甫书》。

[16] (宋)叶适:《习学记言》卷二十三。

[17] (宋)叶适:《水心别集》卷八。

[18] 《朱子语类》卷一百二十二。

[19] 参见方如金:《陈亮研究论稿》,河北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第210页。

[20] 参见董平、刘宏章:《陈亮评传》,南京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421—422页。

[21] 参见王浦劬、赵滕:《陈亮功利思想辨正》,载《中州学刊》2019年第6期。

[22] 参见薛梅卿、赵晓耕主编:《两宋法制通论》,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220页。

[23] 参见(宋)陈亮:《陈亮集》,中华书局1974年版,第33页。

[24] 参见刘泽华主编:《中国政治思想史(隋唐宋元明清卷)》,浙江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第150页。

[25] (宋)陈亮:《陈亮集》,中华书局1974年版,第290页。

[26] 参见刘泽华主编:《中国政治思想史(隋唐宋元明清卷)》,浙江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第248页。

[27] 参见邱阳:《陈亮及其文学研究》,东北师范大学2018年博士学位论文,第206页。

[28] “今世之儒士,自以为得正心诚意之学者,皆风痹不知痛痒之人也。举一世安于君父之仇,而方低头拱手以谈性命,不知何者谓之性命乎?”参见(宋)陈亮:《陈亮集》,中华书局1974年版,第8—9页。“往三十年时,亮初有识知,犹记为士者必以文章行义自名,居官者必以政事书判自显,各务其实而极其所至,人各有能有不能,卒亦不敢强也。自道德性命之说一兴,而寻常烂熟无所能解之人自讬于其间,以端悫静深为体,以徐行缓语为用,务为不可穷测以盖其所无,一艺一能皆以为不足自通于圣人之道也。于是天下之士始丧其所有,而不知适从矣。为士者耻言文章、行义,而曰‘尽心知性’;居官者耻言政事、书判,而曰‘学道爱人’。相蒙相欺以尽废天下之实,则终于百事不理而已。”参见(宋)陈亮:《陈亮集》,中华书局1974年版,第179页。

[29] 王颢:《试论陈亮以事功学说为基础的法律思想》,载《哈尔滨市委党校学报》2006年第2期。

[30] 参见俞荣根主编:《中国法律思想史》,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225页。

[31] “今日之法可谓密矣:举天下一听于法,而贤智不得以展布四体,奸宄亦不得以自肆其所欲为,其得失亦略相当矣。然法令之密,而天下既已久行而习安之,一旦患贤智之不得以展布四体,而思不恃法以为治,吾恐奸宄得以肆其所欲为,而其尤反甚于今日也。”参见(宋)陈亮:《陈亮集》,中华书局1987年版,第125页。“极而至于本朝,律令格式,皆有成书,张官置吏,所以行其书耳。……今自省部、台阁、诸司、郡县,既已尽困于书,而犹患书之不详,法之不密,议臣不知其几请,法令不知其几修,而算计见效,事功愈以不成,天下愈以不理。”参见(宋)陈亮:《陈亮集》,中华书局1987年版,第171页。

[32] “风林无宁翼,急湍无纵鳞。操权急者无重臣,持法深者无善治。奸宄之炽,皆由夫禁网之严;罅漏之多,亦由夫防闲之密。”参见(宋)陈亮:《陈亮集》,中华书局1974年版,第444页。

[33] 参见赵晓耕、沈玮玮:《专业之作:中国三十年(1979—2009)立法检视》,载《辽宁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0年第5期。

[34] 参见(宋)陈亮:《陈亮集》,中华书局1974年版,第116页。

[35] 参见(宋)陈亮:《陈亮集》,中华书局1974年版,第23页。

[36] 参见杨鹤皋:《中国法律思想通史》,湘潭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763页。

[37] “凡天下奏谳之事,长案碎款,尽使上诸刑寺。其情之疑轻者,驳就宽典。”参见(宋)陈亮:《陈亮集》,中华书局1974年版,第115页。

[38] “夫鞭作官刑,扑作教刑,金作赎刑,眚(过失)灾肆赦,怙终贼刑。官刑既如彼,教刑又如此,情之轻者释以财,情之误者释以令。凡可出者悉皆出之矣,其所谓怙终贼刑者,盖其不可出者也,天下之当刑者能几人?后世之轻刑,未有如尧舜之世者也。”参见(宋)陈亮:《陈亮集》,中华书局1974年版,第116页。

[39] 参见(宋)陈亮:《陈亮集》,中华书局1974年版,第5页。

[40] 参见肖建新、李永卉:《陈亮法制思想的特色》,载《安徽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4年第6期。

[41] 参见方如金、赵瑶丹:《论南宋浙东事功学派的富民强国思想》,载《文史哲》2005年第6期。

[42] 参见(宋)陈亮:《陈亮集》,中华书局1987年版,第163页。

[43] 参见(宋)陈亮:《陈亮集》,中华书局1987年版,第215页。

[44] 参见方如金:《陈亮研究论稿》,河北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第340页。

[45] 参见陈剑峰:《南宋名儒陈亮的农业经济思想》,载《农业考古》2008年第3期。

[46] 参见(宋)陈亮:《陈亮集》,中华书局1974年版,第6页。

[47] 参见北京大学哲学系中国哲学史教研室编写:《中国哲学史》(下册),中华书局1980年版,第101页。

[48] “古者官民一家也,农商一事也。上下相恤,有无相通,民病则求之官,国病则资诸民。商借农而立,农借商而行,求以相补,而非求以相病”参见(宋)陈亮:《陈亮集》,中华书局1974年版,第127页。

[49] 参见方如金、赵瑶丹:《论南宋浙东事功学派的富民强国思想》,载《文史哲》2005年第6期。

[50] 参见方如金:《陈亮研究论稿》,河北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第335—336页。

[51] 元代黄景昌,从学于方凤、谢翱、吴思齐,博通百家之言,兼善诗赋,长于音韵,著作有《古诗考》等。

[52] 吴莱(1297—1340),元代学者。字立夫,本名来凤,门人私谥渊颖先生。元朝集贤殿大学士吴直方长子。浦阳(今浙江浦江)人。延佑间举进士不第,在礼部谋职,与礼官不和,退而归里,隐居松山,深研经史,宋濂曾从其学。所作散文,于当时的社会危机有所触及,要求“德化”与“刑辟”并举,以维护元王朝统治。能诗,尤工歌行,瑰玮有奇气,对元末“铁崖体”诗歌有一定影响。所著有《渊颖吴先生集》。陈亮事功学传至吴深、吴思齐、方凤等人,而方凤是黄溍、柳贯、吴莱等人的老师。

[53] 参见董平、刘宏章:《陈亮评传》,南京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432页。

[54] 参见余钊飞:《“龙山经验”与中国法律文化传统》,载《人民法院报》2020年6月5日,第5版。

[55] 参见张文显:《习近平法治思想研究(上)——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鲜明特征》,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16年第2期。

[56] 参见习近平:《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载《求是》2015年第1期。

[57] 参见霍存福:《中国传统法文化的文化性状与文化追寻——情理法的发生、发展及其命运》,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01年第3期。

[58] 参见俞荣根:《儒家法思想通论》,商务印书馆2018年版,第25、26页。

[59] 参见俞荣根:《儒家法思想通论》,商务印书馆2018年版,第25、26页。

[60] 参见方潇:《孔子“无讼”思想的变异及其原因分析——兼论对我国当前司法调解的启示》,载《法商研究》2013年第1期。

[61] 参见余钊飞:《“龙山经验”与中国法律文化传统》,载《人民法院报》2020年6月5日,第5版。

[62] 参见方潇:《孔子“无讼”思想的变异及其原因分析——兼论对我国当前司法调解的启示》,载《法商研究》2013年第1期。

[63] 参见方潇:《孔子“无讼”思想的变异及其原因分析——兼论对我国当前司法调解的启示》,载《法商研究》2013年第1期。

[64] 参见张文显:《习近平法治思想研究(上)——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鲜明特征》,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16年第2期。

[65] 参见李占国:《坚持和发展“枫桥经验”构建基层纠纷解决新体系》,载浙江在线,https://zjnews.zjol.com.cn/zjnews/zjxw/201812/t20181210_8947466.shtml,2023年8月31日访问。

[66] 参见余钊飞:《“龙山经验”与中国法律文化传统》,载《人民法院报》2020年6月5日,第5版。

[67] 中共陕西省委党史研究室编著:《中共中央在延安十三年史》,中央文献出版社2016年版,第717页。

[68] 张希坡:《马锡五审判方式是人民司法工作的一面旗帜》,载《人民法院报》2009年8月11日,第5版。

[69] 张希坡:《马锡五审判方式是人民司法工作的一面旗帜》,载《人民法院报》2009年8月11日,第5版。

[70] 参见:《光影中看历史丨回望永康法院70周年》,载微信公众号“永康市人民法院”,https://mp.weixin.qq.com/s/fgjZduhOGDiIW7KeacrhXw,2020年12月14日访问。

[71] 2022年,永康市各级矛调中心迭代升级为社会治理中心,其职能相对矛调中心更广,但并未剥离其社会矛盾纠纷化解的核心职能,基于此,本书针对不同时期的叙述将使用不同称呼,但实为同一机构的不同发展阶段。

[72] 参见余钊飞:《“龙山经验”与中国法律文化传统》,载《人民法院报》2020年6月5日,第5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