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未竟课题的展望

其一,紧急权前提要件的判断标准。任何一种紧急权都以存在某种急迫的事态为前提。在紧急权前提要件的问题上,我国法学界明显存在着“重实体内容,轻认定标准”的情况。即学者们在研究正当防卫、紧急避险、扭送权的前提要件时,大多专注于讨论前提事实的成立要素,如是否要求必须是有责任能力之人所实施的侵害行为,是否要求必须是构成犯罪的行为等,对于前提事实的认定方法却往往着墨不多。在认定是否存在特定事态时,依据的判断资料应当是行为时客观存在的全部事实还是一般人或行为人能够认识到的事实,判断应当站在行为当时还是行为之后,判断应当由行为人个人、理性一般人还是科学的因果法则来作出? 目前学界对这些问题还缺少系统的研究,但它们均直接关乎紧急权行为人是否以及在多大范围内享有“误判特权”的问题1,故具有重大的理论和实践意义。有鉴于此,笔者将站在紧急权体系的视角,对紧急权前提事实的认定标准进行整体把握和深入探讨。

其二,紧急权限度中的利益衡量判断。利益衡量对于确定紧急权,尤其是紧急避险的限度具有重要的意义。不过,当前刑法理论关于利益衡量判断的论述,基本上仅满足于“要素罗列”,即对利益衡量需要考量的要素进行了较为全面的列举,对单个要素的具体内容也有较为详细的展开;但是,这些要素在确定紧急权限度的过程中各自具有的权重、相互之间的位阶关系究竟如何,却仍处在模糊不清的状态之中。笔者希望未来能为利益衡量设计出一套逻辑层次清晰、具有可操作性的判断规程。

其三,行为人自招风险对紧急权的影响。按照本书的观点,侵害风险的归责是紧急权体系的基本支柱之一。值得进一步探讨的是,当行为人本人对于紧急状态的发生负有一定过错从而分担了侵害风险的归责时,紧急权的成立会在多大程度上以及在哪些方面受到影响? 接下来,笔者将结合前期研究成果2,在统筹各个紧急权的基础上,进一步总结和提炼出带有一般规律性、能够普遍适用于各个紧急权的原理。

其四,公民紧急权与国家紧急权之间的关系。尽管两种权利的行使主体不同,但是在前提和行为要件上,二者又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 2020年我国抗击“新冠”肺炎疫情的实践表明:紧急状态下公民的权利分配格局会发生显著变化,但这种变更不能脱离法治的轨道;国家应对重大突发灾害事件的各种举措虽然能够突破常规,但也必须接受法治国基本原则的检验。所以,国家紧急权同样离不开危险状态、不得已要件以及利益衡量等原理。有鉴于此,理论上有必要破除狭隘的部门法视角,在整合民法、刑法、行政法理论资源的基础上对两种紧急权的共通点和区别点进行全面把握和系统研究。

1 关于正当防卫前提要件判断标准的专题性研究,参见陈璇:《正当防卫中的“误判特权”及其边界》,载《中国法学》2019年第2期。

2 关于紧急避险和正当防卫中自招险境问题的前期研究,参见陈璇:《自招危险情形下的紧急避险问题研究》,载《江西公安专科学校学报》2007年第1期;陈璇:《克服正当防卫判断中的“道德洁癖”》,载《清华法学》2016年第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