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例

一、各种蒙书录文所选底本和参校本随校记出。

二、各蒙书校释均由“题解”“录文”“校释”三部分构成。“题解”主要对蒙书写卷情况、内容及研究情况进行说明,“录文”是对蒙书写卷内容的移录,“校释”是对蒙书文字的校勘和解释。其中章节少者先录文再校释,章节多者逐章先录文后校释。“校释”体例一律先校后释。

三、录文据原卷文字识录,若与校本有异文者,则处理如下:凡原卷文字文义可通者,为保持文献内容的原始形态,则以原卷为准,而将校本之异文附于校记,以资参考;原卷文字明显误者,则径直改过,在校记中对原卷文字情况加以说明。原卷中的通假字、异体字和俗字,尽量保留原文,在校记中说明理由。

四、校释中有参照各位前辈的观点,一一说明。大量出自郑阿财、朱凤玉《敦煌蒙书》者简称“郑本”,出自汪泛舟《敦煌古代儿童课本》者,简称“汪本”,其他参考观点所本随各篇校记出。

五、符号的使用:原卷残缺,在残缺位置用[前缺][中缺][后缺]表示。所缺文字用□表示,一字一□。凡不能确定所缺字数者,前缺用表示,中缺用表示,后缺用表示。凡原卷有残字,能据校本或上下文辨识,或疑为某字者,则将所补之字外加□表示,如“东西皆芒面落,西京浮谓经”;不能辨识或补足者,从缺字例。凡原卷中脱文,或缺字,可根据校本或上下文补足者,将所补之字置于()内,如“若论推(位)让国”,并在校记中加以说明。

六、原卷中有衍文者,径改之,并在校记中说明。

七、原卷中有倒文符号者,径改之;有删除号、重字号者,校记中说明。

八、文中涉及的敦煌文献,使用学界通用的英文缩写,伦敦英国国家图书馆藏敦煌文献斯坦因(Stein)编号[S.];巴黎法国国家图书馆藏敦煌文献伯希和(Pelliot)编号[P.];俄罗斯科学院东方研究所圣彼得堡分所藏敦煌文献弗格鲁编号和敦煌编号分别为[Φ][ДX]。